国际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9-09-10 23:22柴裕红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海牙

柴裕红

摘要:任何纠纷解决的本质通常均应是首先为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特别是在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这一本质彰显的尤为突出和重要。本文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对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所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为我国批准加入此公约做一些有必要的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民事纠纷解决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一、引言

2005年6月30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会议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该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公约。根据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关于管辖协议和根据其作出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规则的统一迈出了第一步。如果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有关协议管辖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得以确立,作为纠纷解决条款的管辖协议条款的利用率比以前会有所增加。因此,在国际民事纠纷产生的情况下,国际民事诉讼的利用率也将随之增长。最终在国际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力量对比会得已改善。更重要的是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一起能够更进一步确保纠纷解决的确定性和预测可能性。关于通过诉讼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一旦根据管辖协议提供国际性安定的法律环境,有关合同实务的纠纷解决条款的作成过程中诉讼和仲裁一样能成为有力的纠纷解决方法。还有,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场合,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要求确保根据管辖协议作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与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纽约公约》为基础使国际商事仲裁得到充分利用一样,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能够促进根据管辖协议进行的国际民事诉讼。

二、我国的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被称之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其對协议管辖的规定分为国内和涉外进行了肯定性设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的权利并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同时,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1条对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协议管辖的规定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内容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虽然有如专属管辖以及“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等我国协议管辖的特殊规定存在,但这些并不是说是不可以调和的冲突。而且专属管辖的存在必要性和“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观点在我国理论上也是存在分歧的。

三、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目的在公约的序言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大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建立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以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第三,形成与《纽约公约》同等的机制。其中,形成与《纽约公约》的同等机制这一点对国际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是至关重要且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的。

对于有关我国的国际民事纠纷解决现状而言,国际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相比较,仲裁的利用率占有绝对的优势。从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以及我国法的整体情况也可以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说明。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世界的仲裁机构比较而言所处理的案件数位于前列。另外,我国法律制度的整体情况即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整体质量方面的问题。虽然伴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如法官质量问题有所改善,但是要取得外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进一步的信赖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我国批准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利于促进改善我国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的竞争力,进而形成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也有是为我国目前的“一带一路”发展大战略提供更加坚实稳定的法律环境,为其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语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其实践之一。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作成至生效仅从时间跨度而言已超过20年以上,其对国际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新格局的形成必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进一步印证了为了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是国际社会共通的认识。同时也是满足国际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要,从纠纷解决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按照国际民事纠纷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选择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既符合纠纷解决的本质也同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的理念相一致,也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预测性。另外,形成与《纽约公约》同等机制,建立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以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改变目前的过分倚重仲裁和仲裁诉讼化的现象,最终形成国际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对等有效的纠纷解决竞争机制。这也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形成更加稳定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提供了可能。EU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使其生效对今后其他诸国对本公约的加入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犹如《纽约公约》对仲裁裁决那样将对有关国际民事纠纷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总之,国际协议管辖制度与不方便法院(forum no conveniences)以及自然法院(nature forum)等传统的国际裁判管辖制度一起维持公平与正义的国际贸易环境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甘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YB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这个主张是以国际诉讼能提供像国际商事仲裁那样安定的法律环境为前提的。

何其生:《比较法视野下的国际民事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页。

基金项目:

作者系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甘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YB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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