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刍议

2019-09-10 23:22杜宗喜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杜宗喜

摘要:本文从互联网用工的特征出发,将各种互联网用工模式加以整合,以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签订合同(协议)实质性内容为切入点,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理论,以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护弱者为原则,对互联网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给出建议,以期能对日新月异的新型互联网用工模式中不断出现的劳动纠纷提供有所裨益的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用工  互联网劳动提供者  劳动关系认定

一.互联网用工模式的特征

在共享经济下互联网用工模式复杂多变,各种形式层出不穷,但是也不是无规律可循,互联网用工有着其自身的特征。

(一)互联网用工关系具有灵活性

互联网用工的最明显特征是用工模式灵活多变,与传统用工模式单一不同。首先,网络平台在招聘时候,没有对应聘者提出像传统招聘那样的诸如学历、性别、工作经验等条件;其次,在分享经济下,劳动提供者可相对自由的选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另外,劳动提供者来去自由,辞职时不受时间限制,也不需要递交辞职信等。

(二)互联网用工关系具有模糊性

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的用工关系具有模糊性。之所以说二者用工关系具有模糊性是相对于传统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明确的“从属性”而言的。在人格从属性上,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没有直接严格的管理关系,劳动提供者只需要按照网络平台制定的规则完成相应的任务即可;在经济从属性上,劳动提供者依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工作量,进而决定自己的劳动报酬,虽然报酬由互联网平台统一支付,但是经济依从性因人而异。

(三)互联网用工绩效报酬与人身风险正比性

互联网模式下的用工绩效报酬与人身风险呈正比关系。劳动提供者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更多的任务才能拿到更多的报酬,随着单位时间内完成订单量的提升,人身危险性也随之升高。例如穿梭于大街小巷“横冲直撞”、闯红灯、逆行的外卖骑手屡见不鲜,更是屡禁不止,他们碰撞别人及被别人碰撞的可能性也就非常高。

二.互联网用工关系认定观点评述

互联网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上,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穆随心、王昭(2018)认为网约车司机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用工方式松散,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从属性较弱,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卢文敏(2018)认为当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僵化,而网络用工比较灵活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较弱,所以应当对劳动者和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和分层次的差别认定;但实务界王再忠,黄美容(2018)则认为将网络平台对于网络工人的实际控制力作为认定二者具有劳动关系的关键,虽然平台只控制互联网用工在线劳动过程,对其他时间并不加以控制,但是在线过程中却要接受网络平台上的各种控制,因此应当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

这些认定标准过于单一化,过于详细区分某一项网络用工模式属于何种关系,将使得法律不断解释新产生的用工关系,从而影响法律稳定性,不仅会增加立法司法负担,还会给劳动提供者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造成困难,使得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提供者的社会地位更加弱势。其次,若不能高效、准确认定网络用工属于何种关系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会激化互联网用工平台与劳动提供者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举证带来困难。

三.互联网用工关系认定

笔者认为,以弱者保护理论为基础,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与从属性和控制论相结合,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合理认定,如此方能兼顾公平与效率,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首先,应查看二者在形成关系时是否签订了合同,此种合同可以是劳动提供者在网络平台注册时所同意的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则应当分析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不应仅仅依据合同的形式来判断二者的关系,尤其是具有依附性的要素。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表述,而认定劳动关系而非独立合同人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一致的,以免出现“只认合同,不问事实”的窘态,也避免某些企业以承揽合同、委任合同、合作协议的名义逃避责任。

其次,运用“从属性”理论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从属性上笔者赞同李海明的观点:一般劳动契约关系的成立,均应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应成立。控制和依附当为劳动关系的一体两面,从属性理论按照依附性来判断识别独立合同人和员工,但是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却不用拘泥于合同类型。

最后,除了完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理论外,还应当放宽劳动案件的审查范围,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络用工模式一并纳入进行审查,这样不仅能够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还能够实现保护互联网用工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提供者的目的。

结语: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络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是一个既复杂又牵涉各方利益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既要兼顾公平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的积极性。如果太过于偏向保护劳动提供者,势必会打击互联网平台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公平、准确、谨慎的认定互联网用工模式下所产生的劳动关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海明:論劳动法上的劳动者[J].清华法学. 第128页,2011年第2期

[2] 卢文敏: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互联网O2O模式中的外卖配送为例[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第26卷第7期.2018年07月

[3] 穆随心 王 昭.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认定探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

[4] 王再忠 黄美容.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J].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 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