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必要性探究

2019-09-10 23:22王帅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王帅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从分析四要件的弊端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论体系的弊端,从而得出逐渐吸收三阶层体系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

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目前,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的构成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次构成。由于中国的刑法研究起步晚,其犯罪构成理论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因此受前苏联影响深刻而采用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之评析

我国自始以来的传统刑法学教材中一直采用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其含义为:犯罪构成是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构成。这四个要件之間是一无俱无的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犯罪。值得注意的是,王政勋教授提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与“成立犯罪”是不同的概念。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两大要件:积极要件及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指这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行为正当性,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年龄、精神状况等责任性阻却事由。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缺乏成立犯罪的消极要件。这也就导致了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时,在考虑是否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同时,还要额外评价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具有阻却性事由存在。这是传统四要件理论的一大漏洞,存在形式主义的嫌疑。接下来笔者就从两个角度细化四要件的弊端。

(一)传统的四要件没有阶层性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的四个要素之间不存在阶层性。何为阶层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解答三阶层与四要件核心区别的关键所在。陈兴良教授认为[[1]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0,22(01):49-69.]:阶层,又称为位阶,是指诸要素之间一种不可变更的顺序关系。四要件理论体系不存在位阶性的结论是毋庸置疑的,具体表现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不分前后的共存关系,排列顺序可以随意打乱,在法官审判过程中,如果将犯罪的主观方面置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之前,就会导致出现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价值判断先于事实判断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主观归罪的后果。

例如在买卖越南新娘一案中,行为人买越南新娘,结果发现是个人妖,是否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若是按照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分析,法官的审判逻辑很可能是以下思路:行为人有买卖妇女的故意事实了购买的行为实际买到了受害人(结果出现)购买行为与结果的出现存在因果关系成立犯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情形,从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出发,推导出实行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等要素(即便不是真正的妇女,属于对象不能犯,也不阻碍成立犯罪未遂),两者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因果关系。相较于四要件的定罪思路,三阶层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至于三阶层中的位阶性笔者会在下文中谈到。

(二)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排除

结合上文提及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四要件本质上是成立犯罪的积极要件,并没有将消极要件即排除犯罪性行为纳入进来。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给予排除犯罪性行为以一定的考虑,但是将其置于犯罪构成以外集中考虑。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了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却仍然有可能因为存在排除性犯罪事由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此时所谓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一个形式性的框架,缺乏实质的内涵。

对于这个悖论的解决,周光权教授[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J].政法论坛,2003(06):47-54.]提出了“新三阶层论”,包括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阻却事由三个阶层构成。周光权教授的新三阶层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三阶层理论殊途同归,客观要件对应违法性,主观要件对应有责性,最后将犯罪阻却事由作为例外情形来考虑。

二、犯罪论三阶层理论之简述

(一)三阶层理论之来源

要成立犯罪(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必须要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之间是层层递进、顺序固定的关系:违法性的成立以该当构成要件为前提,有责性的成立前提是违法性的存在。

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纯客观的、事实性要件,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客观的前提,所以三阶层清楚的区分了犯罪的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的界限。

(二)阶层性是三阶层理论的核心。

没有该当性构成要件就不可能有违法性,没有违法性就不可能存在有责性。但存在该当性构成要件未必就有违法性,因为存在阻却违法性成立的要件,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同样的,存在违法性未必成立有责性,因为同样存在阻却有责性成立的要素,比如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因素的存在,均可能导致有责性的排除。

(三)三阶层理论体系更符合刑法整体性评价的要求

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中,在构成要件之外还要额外考虑阻却事由,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犯罪相脱节。而三阶层很好的弥补了这个漏洞,在第一阶层与第二阶层中间插入了违法性阻却事由,若该事由存在,那么中断通往违法性的道路;在第二阶层与第三阶层中间存在责任阻却事由,若该事由存在,则中断从违法性前往有责性的道路。这样的犯罪论阶层性体系体现了从客观到主观、形式到实质、事实到价值的判断过程。图一可以清晰表现这一体系。

三、犯罪构成二阶层的提出

目前我国刑法界普遍流刑着关于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理论,包含两个层面的要素:不法要素和责任要素。

(一)不法要素

体现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相当于三阶层中的前两个阶层结合,包含了两个层次含义:一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包括: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二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可以推定该当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

(二)责任要素

这是从主观层面分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责性)。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责任要件的符合性,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个主观因素;二是责任阻却事由,即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三个要件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0,22(01):49-69.

[2]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J].政法论坛,2003(06):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