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9-10 07:22何方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纠纷多元化机制

何方

摘  要: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司法方面也迎来了改革的契机。在现有的法律纠纷解决框架下,以人工智能机器人3i为代表的纠纷解决助手给化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深刻影响着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虽然人工智能具有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高司法效率等客观价值,但也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数据化基础不完备、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对此应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数据系统、统筹保障体系、落实实施工作。

关键词:人工智能;多元化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19)02-058-04

一、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剧,社会矛盾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但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应对广泛的民众诉求,“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面临的最大困难。人工智能的出现,为扭转这一尴尬局面提供了契机,法律纠纷解决也实现了结构化、智能化、精准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1]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融合与其说是科技的结晶,不如说是时代的必然产物。范愉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2]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兴未艾,出现了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相互配合纠纷解决方式,表面上看似效果很好,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纠纷解决方式还远未形成一种能够满足社会各类主体各种需求的动态协调系统。所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突破口,亟需依托先进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于是,法律人工智能应运而生。

2016年9月10日,在第六届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上,人工智能机器人“3i”首度亮相,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3i”是深圳国际仲裁研发团队经过一年多的研发、测试的成果,被称为仲裁领域的“最强大脑”。当事人可以通过3i机器人小助手进行咨询,例如,仲裁费的计算方式、申请仲裁的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3i机器人小助手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深度学习功能,不仅能回答500个仲裁问题,还可以回答1500个与海事仲裁有关的问题。[3]“3i”的功能比较强大,服务对象也较为广泛,但它只解决仲裁领域的问题,服务面较为狭窄。不过它的存在能让当事人方便快捷地了解仲裁事项,及时掌握仲裁讯息,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基于人工智能机器人“3i”显然能够预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可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开辟出一片新天地,达到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诉讼常识等方面的释明和辅导。然而,进步的科技不代表其万无一失,我们要在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感到欣喜的同时,也要对其相伴而来的问题进行探索和分析。

二、问题

1.相关立法不完善

与人类早期的科技成果不同,人工智能有着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甚至可以脱离人类的操控和监督独立完成部分工作。既然它作为一种“有智慧”的新生事物,那么对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但是目前我国实体法规则却存在大量留白、滞后的情况:一是我国缺乏一套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不能全面解决人工智能对现有秩序带来的冲突。此外,在我国现阶段,针对多元化解纠纷的解决机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使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二是在仲裁、人民调解、诉讼以及行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方面,尽管我国出台了《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但仍存在着法律适用重合交叉、法律覆盖面不全等多种问题。总之,我国现行立法还不足以全面规范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立足于这一现实困境,有必要由立法机关修订现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这样才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序、高效地运行和发展。

2.数据化基础不完备

坦白地说,法律人工智能是由大量法律数据堆砌而成。人工智能系统根据被输入的大量案件和法律知识,以及文献、语言、图像等多种类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和标准测试数据集来搭建数据库,然后通过自动化、再重复进行有效“输出”,进而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殊途同归,对于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也同样如此。然而,目前由于数据驱动能力尚未发展完善,人工智能及其组件大多数属于结构化或关系型数据,而这些数据作为逻辑程序执行时,只能提供当事人较为机械的解决方案甚至发生没有意义的检索。此外,在相对简单的可要素化、标签化的案件中,人工智能可根据系统中的类似案件进行提取,提供给当事人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但由于当前的一些类案智推系統是经过数据服务商的技术外包,,存在着数据服务商对于司法运作的技术匹配、算法干预和数据安全的马虎与忽视等问题,影响了人工智能提供给诉讼参与人纠纷解决方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未达到其预期效果。

3.保障机制不健全

人工智能的发展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机遇,但我国现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行中由于保障机制不健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在此,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支撑,而这些数据涵盖了一部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让他们处于不安全的数据网络之中。吴军博士在《人工智能》一书中指出,人工智能绝不可能脱离大数据而存在,可以说大数据在某一程度上决定了机器智能的发展,但大数据分析会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能会引发大家对隐私权的担忧;[4]二是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需要经费,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这种高科技更是如此。不论是纠纷解决平台的建立,还是数据服务商的薪酬补贴,或是纠纷解决资源的收集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人工智能解决纠纷的开发成本很高,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那么就可能无法维持下去;三是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初期,在诉调对接机制方面不能很好地衔接,此外,人们由于长期受“诉讼公正”的影响,对人工智能能够解决法律问题保有极大的不信任。

4.实际操作性不强

不少地区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智能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实际性操作止步不前。这表现在:一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贫富差距悬殊,虽然我国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很多经济落后地区硬件设施尚未完成信息化改造,无法用在线人工智能来解决纠纷;二是大多地区对于人工智能可以应用于解决纠纷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公众对于这一新生事物一无所知,不知道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一些小程序就可以了解纠纷解决途径和其他相关的知识。如果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智能化改革不能贴近人民的生活,不能满足人民的实际需要,那改革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呢?让人民了解智能运作,能够学会用人工智能找到适合自己解决解纷的途径,就必须要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智能革命的出现,给当下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则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对于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用的制度规则,实际上在2017年7月,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5]立法者应当在适应社会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立法,要制定一套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进行有效规制,保证人工智能在良好有序下发展。此外,我国在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体系,积极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进而在全国层面形成统一的纠纷解决法律规范,让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制度性、程序性的转化纳入法治轨道,使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标准化、适当化、制度化。

2.夯实数据系统

人工智能基于庞大的数据库系统,通过强大的运算能力完成对于案件的预测分析,也能够更生成理性化程序运作所需的各类材料,因而其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发挥作用。可是这也带来了让人担忧的事实,就是人工智能随着数据的影响和算法的学习,无论数据是否好坏都会持续产生影响,之后人工智能与其他人的互动也会考量这些因素,传统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将被解构。这也从侧面显示出夯实数据系统对于人工智能在解纷制度中的重要性。人工智能是科技的产物,对于人工智能进行机器学习的编程程序需要进一步地科学细化,例如对大规模数据中个体化规则不同的案件,不需要将个案中的细节信息加以归纳形成一般规律,这样不利于实现同案同判。其次,在对人工智能系统录入案件之前,需要由专业人员进一步筛选,对于案例质量不高、没有实际价值的案件尽可能不要输入数据库,以免降低数据质量。另外,需要实时进行数据更新,保证数据系统的先进性。

3.统筹保障体系

为确保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有序推进,需要统筹安排人工智能保障工作。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缺乏自身安全和智能行为安全标准,因此针对已有标准,需要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的安全标准研究,并从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等角度进行安全责任体系的设计。人工智能安全是人工智能标准体系中一类重要的标准,因此需要尽快加强保障工作,以此解决当事人的隐私问题、社会伦理问题等。另一方面,与人工智能专家对目前人工智能应用到纠纷解决领域中普遍乐观的态度相反的是,公众对人工智能保有一定的疑虑,我们应当把公众对人工智能的担忧和恐惧纳入对人工智能的保障体系之中,增强公众的信任感。此外,对于人工智能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投入的经费问题,需要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介入,并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如果政府经费不足以维持运转,可以通过社会融资来继续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开发应用。

4.落实实施工作

针对目前人工智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用实操性不强问题,我们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应积极顺应“脱贫攻坚”战略,通过拨款赞助、财政补贴等形式加强地区的经济建设,进而推动地区的网络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大相关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总结人工智能解决纠纷的成功案例,加大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定期开展人工智能宣传展示,做好舆论引导,营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除了在思想上让公众接受人工智能可以帮助解决法律纠纷以外,还要在技术操作上进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公众学会如何利用人工智能选择最为合适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简而言之,只有当运用人工智能解决纠纷的相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其实际操作性,才能真正贴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把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EB/OL]. (2018-02-15). http: //news. xinhuanet.com/legal/2014-02/27/c-119538788.htm.

[2]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35.

[3]蒋佳伽.仲裁领域的“最强大脑”[EB/OL].(2018-02-18).http://www.fyfzw.cn/html/2017/fang_0726/28186.html.

[4]何波.人工智能發展及其法律问题初窥[J].法律与法治,2017(4):32.

[5]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L]. 国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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