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

2019-09-10 07:22李霞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共享经济

李霞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日益庞大,在共享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如何维护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在劳工权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不明确、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用工平台缺乏社会责任、从业人员个人缺乏维权意识与申诉渠道等问题,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仍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多方努力。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工权益;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19)02-123-05

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技能、资源、兴趣爱好等,以自雇者的身份,借助互联网+平台,从第三方获取收入。具有工作时间灵活、收入浮动较大等特点。快递员、送餐员、共享单车“潮汐工”等群体都属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新型的就业形式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同时带来了更加便捷、快捷的服务。但是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一个新的就业群体,其劳动关系特点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传统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新型的就业形态缺乏适应性,无法对其进行调整,于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在维护合法权益时产生了诸多障碍,这些问题都可能演变为社会问题,威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所以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工权益的保护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加强,而非一味索取其劳动。在此背景下,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于2月份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中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2017年我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7亿人,比上年增加1亿人左右[1]。滴滴出行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滴滴出行平台为社会创造了1750万个灵活就业机会,其中238.4万人来自去产能行业,占比14%;87.5万人为退伍或转业军人,占比5%;每天直接为207.2万名司机提供人均超过160元的收入[2]。在生活服务领域,大型外卖平台注册配送员已超过百万。由此可见,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数量庞大,如果再不探索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问题,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劳动模式下劳动关系不明确

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是在传统的用工形式下发挥作用的,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用工关系,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是与企业有明确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在对劳动者权益进行界定时,也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在“互联网+”模式下,外卖平台用工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用工平台虚拟化,即外卖小哥的工作组织大部分是通过手机软件接单,而非通过传统的现实存在的企业接单;其次,工作时间弹性化,即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已经不是传统的朝九晚五,而是根据派单时间进行工作,工作时间可长可短,可早可晚;再次,管理手段虚拟化,即平台对于外卖骑手的管理,已不再是通过企业中的管理者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的规则对外卖骑手进行约束。所以,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平台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当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受到危害时,很难利用劳动法律维护权益。

(二)国家法律、制度缺乏灵活适应性

1.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适应性

当前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都是在傳统用工形式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劳动法律生效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新业态从业人员大部分没有与互联网用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当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就无法依据现有的劳动法规来维护其劳工权益。

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灵活适应性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是与企业存在法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也对劳动关系提出了要求。而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方式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征,这些特征无法适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制度框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从缴费到工伤事故认定,到最终给付,都有严格的要求,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并不适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支付责任,而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平台之间不存在标准的劳动关系,所以也就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也无法由用人单位寻求帮助[3]。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缺位

1.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意识弱

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受到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意识薄弱,不知法、不懂法。很大一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不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益,所以当侵权事件发生时,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更别提维权了。即使一些新业态从业人员知道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真的将平台告上法庭,面临的可能是失业,从而使其失去生活保障,出于自保观念,大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会对于侵权行为忍气吞声、听之任之。还有一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并没有将这份工作看做长期、稳定的工作,只是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其对于接下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养老、医疗等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宁可将参加社会保险的钱折合成工资,从而使自己与家人的生活过的更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弱恰恰助长了平台的气焰,导致侵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2.当前我国还没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申诉渠道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工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用工平台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实际上,互联网平台单纯地追求利润,追求用户至上,所以会对于平台从业人员的申诉置之不理,或者直接以各种借口拒绝从业人员的申诉。而我国当前没有相关部门能过处理新型就业形势下发生的劳工权益损害事件,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受到损害后,没有申诉渠道,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四)用工平台社会责任缺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最主要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网络用工平台也是如此。当前我国大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是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工作内容,工资也是从网络平台直接提现,但是网络平台并不属于平台员工正式的雇佣者,新业态从业人员并没有与用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处于“三不管”的境地,即互联网企业不管、用工平台不管、劳动法律法规不管。为了降低成本,用工平台千方百计地设计各项规定,一次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但是却没有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当从业人员发生事故时,只能自己承担。

三、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工权益的对策

(一)规范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

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用工平台、商家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当前我国劳动法律还没有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进去,所以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利用现有的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要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就应该规范其劳动关系,承认并保护其非标准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对用人方进行约束,用法律强制其明确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也应该将新型的用工形式进行承认,可以允许互联网用工平台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线上劳动合同,放宽对于劳动合同的定义,从而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到劳动法的体系中去,用法律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

(二)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障,都是基于规范的劳动合同,正式的雇佣关系展开的,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虽然也有提到,但一直没有单独的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法律法规,这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得不到重视,导致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与现实的就业结构出现不匹配。新业态从业人员队伍的壮大需要国家将此群体作为单独的劳动群体而进行保障。在社会保障法律方面,国家应该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出台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应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户籍限制、缴费时间等条件进行灵活的规定,制定符合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特征与收入水平的缴费标准,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门槛,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率,加强对其的保障。在工伤保险方面,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无法按照当前的工伤保险参保,应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险,界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原因,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评定标准与赔偿办法做出规定。

(三)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成本

新业态从业人员大部分受教育水平较低,为了生活需求而通过互联网第三平台寻求工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是收入与工作量成正相关,收入水平总体较低,并且没有补贴。新业态从业人员虽然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但是社会保险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这就给收入较低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障碍。降低参保成本一方面可以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收入,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进行规定,适度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补助降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成本。国家可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用来对收入较低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补贴;国家还可以适度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成本。还可以出台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奖励。

2.简化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流程

当前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到社会保险办事处进行办理,流程繁琐,并且新业态从业人员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流程了解程度低,为了方便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简化其参保流程,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开发网上办公服务大厅,开通网上办理、缴纳以及领取社会保险通道,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便利;其次,国家社会保险部门还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可以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设计优惠的银行业务,鼓励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银行即可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3.强制用工平台通过网络渠道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

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社会保险最大的障碍在于没有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社會保险费率。当前用工平台普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流动大,并且在用工高峰期会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所以,国家要采取措施,强制用工平台为平台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对于没有进入互联网市场的用工平台,要加强审核,可以制定行业准入机制,即规定用工平台进入互联网市场的必备条件是为从业人员分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已经进入互联网市场的用工品台,强制其对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进行补缴,对于违反规定的用工平台进行处罚甚至取缔。

(四)增强个人意识,构建申诉渠道

1.加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工权益的宣传力度

让新业态从业人员了解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宣传用语的使用上,应该使用直白易懂的语言,在宣传渠道的选择上,应该选取大众接触频率高的渠道。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来说,其最主要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接单,或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工作,所以在宣传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时,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宣传消息,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对劳工权益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一方面要说明新业态从业人员拥有哪些权益,明确其享有的权利,还应该说明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说明维权方法和渠道。

2.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义务意识

以外卖骑手为例,当前外卖骑手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大部分责任在于外卖骑手自身,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用工平台没有对外卖骑手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外卖骑手自身缺乏安全意识,缺乏交通安全的意识。为了降低事故为其带来的伤害与损失,单纯地向其提供保障是没有用的,还应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身的意识。对此,可以借助交通管理部门的作用。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针对外卖送餐中的交通违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活动、开展文明出行专题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规范从业人员的出行行为 [4]。另一方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行为进行严厉惩罚,还要加强对外卖骑手的信息化管理,禁止违反交通规则频次高的人继续从事此项工作,提高外卖骑手的警惕性。

3.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构建维权渠道

首先,用工平台方面,在进行平台的设计过程当中,应该为从业人员建立申诉界面。除了设计申诉界面之外,对于从业人员的申诉要按时核查后进行积极处理,对于那些不是从业人员原因造成的差评与投诉,要积极维护从业人员的利益,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由此也可以建立起社会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尊重。其次,国家层面,应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工会与集体谈判制度。当前我国上海等地已经为快递行业建立起了行业工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规模会不断扩大,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工会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行业工会应该代表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商家、用工平台协商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劳工权益,还要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还可以组织新业态从业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素质,向其发放慰问品,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用工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1.依法合理使用处罚权

处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处罚只有合法合理合情,才能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首先,应明确处罚权的先决条件,平台不能仅仅因为骑手态度不好、延时送餐、用户差评或投诉,就不分青红皂白地简单处以严罚,制定处罚时要明确处罚的情境,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处罚,还要合理确定处罚力度[5]。其次,处罚权的制定与实施应遵循法定程序,在发生处罚事件时,要为从业人员留有解释的机会,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于不是从业人员原因造成的事件不应该处罚从业人员。

2.用工平台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

以外卖骑手为例,当前我国外卖骑手在上岗之前很少经过培训,骑手只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一顶头盔即可开始工作,而我国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所以,在外卖骑手上岗之前,用工平台有必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培训,降低事故发生率。网络用工平台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一是直接在用工平台进行网络培训。可以引用驾驶证考试当中科目一的方法,用工平台可以引入与交通安全、交通规则等内容相关的网络练习系统,并且可以引进考试系统。对从业人员的在线学习时长进行记录,只有当其学完全部培训课程后,才允许其参加结业考试,通过结业考试的人才能允许开始工作。利用学习时长与考试系统对从业人员进行约束,一方面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进而提高其工作效率。二是用工平台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线下培训。可以参考美团外卖的早会制度,用工平台可以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举行例会,要充分利用例会制度,真正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仅仅举办例会制度容易使例会流于形式,用工平台可以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考试与总结,对于考试成绩高、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从业人员进行奖励。三是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动员外卖平台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外卖企业对送餐员的劳动安全负有主体责任,但实际上网络平台很少承担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对网络用工平台进行约束。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外卖企业的方式,对企业安全培训、车辆规范等方面做出规范要求,督促外卖企业在这些方面进行整改。可以与外卖企业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如果外卖企业的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由外卖企业承担部门责任,以此来加强外卖企业的責任意识。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其用工形式、工作方式的新,对国家、社会及个人提出了挑战,新型就业形势下劳工权益如何维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国家、社会及个人的不断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中国产业信息.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EB/OL].[2018-02-28].http://www.sic.gov.cn/News/250/8 847.htm.

[2]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现状、问题及趋势[J].电子政务,2017(3):4-5.

[3]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6):58-59.

[4]蔡长春.“外卖小哥”交通违法事故多发多地交管部门整治[N].法制日报,2017-9-15.

[5]周子凡.“互联网+”时代外卖骑手薪酬探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3):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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