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2019-09-10 07:22叶惠玲
现代信息科技 2019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 要:免费软件主要基于软件用户基数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盈利。优秀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有助于提升用户使用体验,增强用户使用粘性。对于图形用户界面(GUI),中国目前主要通过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進行保护,然而具体案例表明,当前中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状态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著作权;专利侵权诉讼;外观设计专利;图形用户界面

中图分类号:D923.42;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706(2019)02-0066-04

Abstract:Free software is mainly based on the number of software users to profit from internet advertising and internet value-added services. Excellent software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helps to improve user experience and enhance user stickiness. For software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China currently mainly protects it through patent law and copyright law. However,specific cases show that the current protection of GUI by China’s patent law and copyright law is unsatisfactory and needs to be improved.

Keywords:copyright;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design patent;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1 图形用户界面分类

随着互联网科技、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通讯电子消费产品,如台式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电子消费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是电子产品的软硬件系统与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递和操控交互的桥梁。

电子消费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UI)大致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1 具体产品独有的操作系统用户交互界面

操作系统用户交互界面是和电子消费产品绑定在一起的,是产品的一部分,比如具体品牌、具体型号的手机或者电脑独有的操作系统的交互界面,其包括开机画面和操作系统用户界面的图标、布局、交互动态呈现方式、指针游标、桌面背景、视窗排列、菜单状态等。具有美观、智能、合理、高效、易操作的交互界面是除了电子产品外观之外又一个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大因素。

1.2 可运行于不同品牌和型号电子产品的软件

依赖于互联网、电脑、手机而存在的软件,尤其是免费软件的盈利模式与传统实体经济通过商品与货币的直接交换有所不同,其采用完全免费的推广模式,不从用户处直接获得盈利,而主要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为盈利来源。稳定的用户群是软件行业发展的基础,如何将用户锁定,提高用户粘性是免费软件必须解决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要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有特色的功能之外,为用户提供优秀、便利、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GUI)用以提升用户体验也尤为重要。

因此,为了吸引消费者或软件用户,不论是电子消费产品企业还是软件开发企业都不惜投入大量时间、资金来研发出更加具有竞争力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伴随这一趋势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强烈的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给予法律保护的需求。

2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法律保护

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从不同角度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本文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对GUI的保护。

2.1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著作权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旨在追求用户操作的易懂、简便、合理、效率、智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实用性”却不属于著作权传统保护范围,TRIPs和WIPO版权条约(WCT)均认为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不应延及“思想(ideas)、过程(procedures)、操作方法(methods of operation)或数学概念(mathematical concepts)”。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涵。操作系统及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是软件运行的行为及结果,其是否构成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专门针对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即《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中第二条仅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进行保护,认为图形用户界面是依赖于内在程序存在的,从这种视觉效果中只能感受到设计者的思维,而并非为独立的存在,因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于软件界面侵权的诉讼案件,判决的依据也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

2.2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国际上通讯技术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如美国、日本、韩国、法国、英国、欧盟、中国台湾等,都先后建立了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2.2.1 美国设计专利制度对GUI的保护

关于美国设计专利,美国专利审查指南1504.01节指出,根据专利法第171条对申请为设计专利的主体的描述“应用于工业制品上的新颖的、原创的、具有装饰性的设计”,没有应用于工业制品上的图像不可申请为设计专利。“计算机生成的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比如全屏的显示或单独的图标,属于二维图像,单独来看其只能作为表面装饰,假如要将其申请为设计专利,必须符合“应用于工业制品”这一条件。如果一项设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显示于电脑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以上各类显示的部分的电脑生成图标,则该权利要求符合“应用于工业制品”条件。可申请为专利的设计与其应用于之上的物品是不可分离的,设计不能仅作为表面装饰单独存在,因此电脑生成图标必须体现于电脑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以上显示设备的部分。美国审查指南1504.01(a)对“计算机生成的图标”申请为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有详细的描述。下面以苹果公司的一件GUI设计专利为例进行说明。

2011年4月15日,苹果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提起第一起诉讼,状告三星侵犯苹果公司产品iphone和iPad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外观设计),法院初审判决苹果公司获得10.49亿美元的损害赔偿。这起诉讼涉及一项苹果公司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GUI)设计专利(美国专利号D604305)。该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是当移动设备开启时所显示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GUI),包括总体网格布局和底部独立的图标。

(1)专利名称为: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在其专利名称中写明了该GUI是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

(2)该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为:应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的装饰性设计。在其权利要求中也写明了“应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

(3)图像说明:图1是应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前视图。虚线表示显示屏非权利要求部分。

2.2.2 中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六十八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77条指出:“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有些学者认为,与美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相比,我国专利法目前还没有对产品的某些“部分”(局部)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的制度。不能以局部(部分),比如显示器、屏幕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以完整产品进行比对时,比对范围太大,导致不能专注于对图形用户界面,不相同、不等同的几率大大增加了。但是,是否以工业产品为载体,才是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能否很全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6年国内发生了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奇虎公司(360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以工业产品为载体这一要求,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GUI的保护。

(1)奇虎公司(360公司)诉由,在2008年之前,主流杀毒软件瑞星、卡巴斯基、金山毒霸等都是依靠传统的销售模式,即以卖出软件来获得营收。后来,360公司推出免费的、应用于电脑和智能手机上的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于电脑、手机用户来说,这些软件的使用可以保证电脑、手机使用流畅,360提供了免费软件,加之使用效果好、使用体验佳,这为360公司赢得了大量用户,巨大的用户数量即意味着巨大的用户流量,在互联网经济中,这将为软件推广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360公司在放弃杀毒软件传统销售模式之后,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为主,开创出新的盈利模式。360公司2014年季度财报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季度其在线广告营收已高达2.019亿美元,占总营收的53.6%;其互联网增值服务营收也十分可观,为1.728亿美元,占其总营收的45.9%。360凭借免费、操作简单和人性化的界面获得了巨大的用户基数,并将其转化为盈收。

2014年9月,奇虎公司将其开发设计的电脑安全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以全新的方式展示安全检测状态),申请了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一系列GUI外观设计专利,并先后于2014年底和2015年初获得授权。2015年底,奇虎公司发现江民公司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软件,使用了与奇虎公司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相似的界面,2016年4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360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称江民公司的“江民优化专家”软件使用了与360公司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图形用户界面(GUI)。

ZL201430329167.3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如图2所示。

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如图3所示。

(2)双方观点,江民公司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中保护标的产品为“电脑”,江民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商,其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为软件,并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360公司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即电脑。因此,江民公司并未侵权,也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360公司则主张:应用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包含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江民公司涉案软件与360公司软件产品的功能、使用情况、用途都相同,都属于人机交互式杀毒软件;用户下载、安装涉案软件的过程就是制造、生产、经营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行为。

(3)案例分析及审判结果,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由此可见,涉案专利为应用于电脑产品上的GUI外观设计。“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分析

在专利法框架下,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应用于工业产品,以工业产品为载体,才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具体电子通讯产品独有的操作系统用户交互界面,与专利权人所经营、制造、销售的产品捆绑在一起,是产品的一部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比如文中提到的苹果公司的图形用户交互界面(GUI)设计专利(美国专利号D604305)。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于可运行于不同品牌和型号电脑、手机的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来说则略显尴尬,要求以工业产品为载体,根据奇虎公司(360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法院的观点,即要求专利权人经营、制造、销售“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产品为载体”并非指软件应用于他人的同类型不同厂家、品牌的工业产品,即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经营、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工业产品而不是软件。因此,即使中国像美国一样,引入局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用于显示屏或其部分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不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仍然不符合专利法框架下,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应用于工业产品,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的要求。实际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是同样的软件公司,经营范围和产品一致,法院对于被告的定义是“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而原告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这就意味着原告是经营“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商家,因此,其实际经营的软件产品不能通过专利法得到保护。

因此,在现有专利制度框架下,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保护的是类似苹果公司应用于其智能手机上的GUI,保护的是应用GUI的产品-智能手机;而对于不生产或销售电脑、手机的软件企业的软件GUI,现有专利制度的保护是不足的。而在司法实践中,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也不能得到保护。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对于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可以说是真空状态。

4 结 论

目前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依赖于互联网、电脑、手机而存在的软件,尤其是免费软件的盈利模式,主要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为盈利来源。从奇虎公司(360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了解到,360公司凭借免费、操作简单和人性化的软件获得了巨大的用户基数,在此基础上,通过在线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所得营收十分可观。软件企业的创新盈利模式表明,软件正是新时代的“产品”,促进软件企业盈利的软件GUI设计专利理应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这样才能促使更多的企业开发出更具创新、便利、優化界面的软件产品。如何制定与时俱进、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法律保护制度,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 陈沛.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2] 詹靖康.奇虎诉江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兼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 [J].电子知识产权,2018(1):52-59.

[3] 顾昕.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以实务中“局部要素”的运用为视角 [J].知识产权,2018(4):26-38.

[4] 陈岭.对中国首起GUI专利诉讼几点思考 [J].专利代理,2018(2):41-45.

[5] 苏志甫.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J].电子知识产权,2018(7):76-84.

[6] 张占江,江孟醒.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策略 [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8):84-87.

作者简介:叶惠玲(1980-),女,广东海丰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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