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的探讨

2019-09-10 01:32吴晓栋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1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

吴晓栋

【摘 要】政府采购良性发展,需要监管部门、采购人、广大供应商的共同努力及精心呵护。供应商分级制度有助于市场参与者的优胜劣汰,使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发展。文章构建供应商分级制度的大体结构,并对分数区间及评分方法、加分行为、减分行为、免责行为等进行具体赋分,探索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主体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1-0245-03

本文是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课题“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第三篇成果论文。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行为的调查》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归类分析》两篇文章中,笔者就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归类分析,基本了解了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各个种类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现象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轮廓。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进行探索。

1 设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监管部门对违法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处罚,在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震慑了一批有违法意图的供应商。但是要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单纯依靠财政监管是远远不够的。

一方面,相对于数量庞大的供应商,各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的人力太少。就算日夜工作,也无法做到对所有交易进行筛查。事实上,从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处罚公告来看,很多违法案例的发现是基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举报或者是审计中发现问题之后移交的案件,很少有监管部门主动出击查获的案件。

另一方面,制度的制定通常落后于市场变化,个别供应商会想方设法钻制度漏洞。只要有一次成功,就会有一批供应商纷纷效仿。而采购人发现问题后,往往囿于制度缺陷而缺乏有效的应对之策,眼看着失信供应商逍遥法外却无计可施。

因此,如果采购人能够手握武器、主动出击,规范供应商行为,高效处理失信供应商,就能够有效震慑有违规意图的供应商,同时鼓励遵纪守法的优良供应商。对信誉优良的供应商要增加交易,对信誉不良的供应商要缩减甚至停止交易。当市场中绝大多数采购人能够做到这一点时,就形成了采购人与监管部门齐心协力的良性局面。

2 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的主体设计

2.1 供应商分级制的实施对象

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归根结底是规范人的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想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就要与采购人进行更多交易。只要抓住这一点,就能有效规范供应商的行为。

有些公司在受处罚之后,表面上不再进行经营活动,脱离政府采购市场。但实际上控制人往往会再注册新公司,“换壳”上阵。现在注册公司的程序十分简化,成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比以前容易得多,“换壳”所损失的仅仅是业绩而已。事实上,很多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手里往往控制着数家公司,相互配合掩护。所谓狡兔三窟,仅对违规公司实施处罚很难对其实际控制者产生效果。

因此,分级制度的实施对象除供应商公司外,还应包括其法人、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如果这些人在其他公司担任职务,对其任职的公司也要采取连带处理。牵一发而动全身,促使政府采购的每一个参与人都能如同守护健康一样守护个人与集体信誉。

2.2 供应商的定级方法

所谓分级制,需要对不同信誉的供应商进行等级区分,按照不同分值区间,把所有供应商分为优质、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供应商评级每年进行1次,但对严重失信的供应商采取随时扣分、即时降级。

优质供应商是与采购人合作多年且基本没有失信记录的供应商。这些供应商与采购人关系稳定良好,能够为采购人设计倾向性较小的采购方案,而且能够依靠自身实力在项目竞争中胜出,合同履行能力强大,不会出现烂尾项目。采购人对这类供应商应该给予充分信任,作为采购首选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比优质供应商低一级,属于合作时间较短,或是虽然有个别失信记录却总体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人一般只将小型项目交给这些供应商设计,但也不会限制其参与各类大小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果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能够保持记录优良,逐年加分,就能够晋级为优秀供应商,反之则降级。

基本合格供应商比合格供应商低一级,属于无信用记录或有失信记录,信用分值较低,处于信用观察期内的供应商。采购人不会将任何项目交由这些供应商设计。即便这类供应商在项目竞争中中标,也要求其交纳较高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如果基本合格供應商在信用观察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解除观察,恢复其合格供应商等级,反之则降级。

不合格供应商是有较多失信记录且在信用观察期内未改进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交易。同时将该供应商的法人、出资人、股东、董事会成员参与的其他公司列入基本合格供应商,进行信用观察。

3 政府采购供应商分级制的赋分

3.1 分数区间及评分方法

为了准确计分,信用分采用10分制,最低为0分,最高为10分。按照供应商的4个等级,分别对应4个分数区间:0~3分对应不合格供应商;4~5分对应基本合格供应商;6~8分对应合格供应商;9~10分对应优质供应商。

信用分采用加分和减分制,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记录或有积极维护采购人正当权益行为的,给予相应加分;供应商有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减分;当年未参加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保持上一年度分值,不做加减。

年度信用分的评定采用评审法,当年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各个供应商逐一接受采购人评审,由项目负责部门和各个经办部门共同提出评审意见。对采购项目中表现良好的供应商给予加分,对表现不良的供应商给予减分,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相应供应商。

年度评分设容错期1个月。供应商如有异议,可以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疑问,采购人有义务给予回答。如确有评分不当的,则进行纠正。

对新供应商和评分后定为基本合格的供应商,设立信用观察期1年,由采购人对其进行信用观察。1年内分值达到6分的,解除信用观察,晋升为合格供应商;1年后仍未达到6分的,认为该供应商不适宜参与采购人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将其从信用记录名单中除名。

新供应商初始赋分为5分。曾被除名的供应商再次报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初始赋分等于被除名时的分值。

对于信用分值低于4分,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其公司、法人、出资人、股东、董事会成员均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司禁止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如在其他公司有出资或者担任职务的,对应公司直接减至4分、降级为基本合格供应商,列入信用观察期。如强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将其失信记录提交财政监管部门并申请解除其成交资格。

3.2 加分行为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认定该行为是守信行为,给予相应加分。

(1)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任何单次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成交资格,在合同履行中守时、守约且在质保期内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售后服务),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加1分,100万元以下的加0.5分。

(2)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发现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时,积极出谋划策为采购人挽回损失的,视其贡献程度加0.5~1分。如成交供应商本身是采购方案设计者的,不加分。

(3)合同履行中能够为采购人的节能减排工作作杰出贡献的,视其贡献程度加0.1~0.5分。

(4)政府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作杰出贡献的,酌情加0.1~0.5分。

(5)合同履行中采用先进手段或方法,有效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和质量,优于原合同要求的,视其程度加0.1~0.5分。

(6)在采购活动中发现他人失信行为,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积极协助、举证有效,为采购人挽回损失的,视其贡献加0.5~1分。

(7)经采购人评审认为有其他贡献情形的,视其贡献酌情加0.1~0.5分。

3.3 减分行为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认定其为失信行为,给予相应减分。

(1)合同履行中有无故延期、不遵守合同约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质保期内服务质量差等失信行为的,各项失信行为按出现次数叠加减分。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每项减3分,100万元以下的每项减2分。

(2)供应商为采购人设计的方案被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较强排他性的,视其情节减0.5~1分。

(3)合同履行中发现有大量浪费采购人资源的,视其情节减0.1~0.5分。

(4)对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大肆宣扬,散布、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减0.5~1分。

(5)合同履行中不顾采购人场地现状,施工时对采购人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且未积极整改的,视其情节减0.1~0.5分;不保护施工现场、野蛮施工,导致采购人损失的,除赔偿外,视其情节减0.1~0.5分;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减1~2分。

(6)在采购活动中发现他人失信行为时,协助其隐瞒或者阻挠采购人的调查工作的,视其情节减1~2分。

(7)供应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减7分;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减7分。

(8)供应商在采购中出现失信行为,在采购人调查时故意隐瞒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减7分。

(9)经采购人评审认为有其他失信情形的,视其情节减0.1~0.5分。

3.4 免责行为

供应商出现失信行为,但存在以下原因经确认属实的,不减分。

(1)合同履行出现违约行为,属于采购人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减分;出现项目延期,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导致的,不减分;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积极配合、出谋划策解决问题,为采购人有效挽回损失的,不减分。

(2)供应商为采购人设计的方案有重大缺陷或者有较强排他性,但并非主观原因导致,且积极配合采购人挽回损失的,不减分。

(3)合同履行、施工前有各种应急预案,对突发状况处置得当,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挽回损失且事后积极赔偿的,不减分。

(4)经采购人评审认为有其他免责行为的,不减分。

4 结语

政府采购是一项尚在发展中的事业,其健康成长需要监管部门、采购人、广大供应商的共同努力及精心呵护。供应商分级制度有助于市场参与者的优胜劣汰、去芜存菁,使政府采购市场有序发展。“试玉要烧三日满”,本文提出的分级制度不一定是最完善的制度,但至少为遴选优秀供应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各方都能够规范采购,以达到政府采购生态化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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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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