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2019-09-10 22:55于浩盟赵晨希涂浩杰程万胜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7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于浩盟 赵晨希 涂浩杰 程万胜

摘 要:侦查活动的目的在于调查刑事案件的真相,并根据调查得来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诉讼手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重视,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带来了很多冤假错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权利规定的缺失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障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对于犯罪者人权保障规范的缺失和具体实践中对于犯罪者权利保障的不足,应当借鉴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设符合当前国家现状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现根本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其中宪法性权利代表的是宪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權利,在有关法律中,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是普通法权利。这一分类的目的在于彰显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正当性,其和公民的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2)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和国家司法机关所遵守的程序性义务相呼应的权利。实体性权利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可以对人身和财产带来利益性影响的其他权利。

(3)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减少一些不利效果的权利,比如沉默权、知情权和辩护权等。救济性权利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司法过程中不公正待遇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之后,针对自身遭受的损失,委托另一机关审查改正,予以补救的权利。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1)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诉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订以来,新增的一项内容就是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并且在刑事诉讼阶段的相关阐述中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侦查阶段,尤其是执法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方面,大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往往无视规定,甚至对于犯罪嫌疑人施加暴力。在具体程序的履行上,还可能会出现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非法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虐待、体罚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人权的保障的根本需求的,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加以制止。

(2)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我国宪法和法律为了惩罚和制裁犯罪,赋予了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的职权,在具体司法的过程中,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占据有优势地位。在过去,有很多司法机关为了尽快结案,而不惜一切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案件发生,也因此引发了社会中对加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呼声。另外,假如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没有监督和限制,将会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亵渎,从而引发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避免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就需要国家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一方面是出于对人权的考量,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考量。通过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3)有利于刑事侦查的准确性、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给这一目的的实现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假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没有规定其法律权利,那么司法机关可能就忽视法律的相关诉求,难以伸张实质的正义。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损害被追诉人权益的手段获取有关信息,这一结果的正确性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冤枉无辜的人,放过真正的罪犯,所以为了实现刑事侦查的准确性,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需要给犯罪嫌疑人以基本的权利保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对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善对策

(1)转变侦查观念,从内部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首先,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落实民主、法制的观念,尊重、遵守宪法和法律,摒弃高于法律的一切特权。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宪法性权利,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无权剥夺,即使他们真的有违法行为,侦查人员也不能私自进行制裁,而是要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来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第一点,要提高侦查机关的门槛,只有素质过硬、遵守法律、民主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专业人员才能成为侦查员,缺乏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观念的人员不得进入侦查队伍,提升门槛才能使得侦查人员的素质得到保障,也能大大降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概率。

(2)从外部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制约和监督

根据调查,我国一些侦查人员暴力侦查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一严重现象,我建议建立针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资本主义国家针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已经较为成熟,其侦查人员也能依法侦查,但是我国对侦查权运作的司法控制力度不足。正是由于这些强制侦查措施无人制约、无人监督,所以我国的犯罪嫌疑的权利也容易受损,也难以被救济。

(3)完善嫌疑人会见律师权

参照国际范围内关于会见权的通行标准,完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立法应当对具体的会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执法机关不能对刑诉法有关规定随意解释,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行使原则,摒弃诸如“会见一律须经批准”之类行为。减少看守所给律师会见带来的阻力。当前国内的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并非完全由看守所提供的,大部分来自于侦查机关。因此,应当减少两者之间的沟通链条,将会见权的相关制度的执行交由看守所独立管理,禁止外部因素的干扰。完善会见权的救济机制。立法应当赋予律师在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向其他司法机关申请救济的权利,对于一些非法限制律师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完善行政责任个人负责制,并设置对应的制裁惩戒机制。

四、结语

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民主、法治的当然要求。在今天,积极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机制,符合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和民主社会的时代主题,正因如此,我国必须在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断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佚名.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D].黑龙江大学,2017.

[2] 李义凤,宋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配置研究[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2):50-54.

[3] 佚名.论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基于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 法学论坛,201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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