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2019-09-10 22:55涂浩杰程万胜于浩盟赵晨希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7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涂浩杰 程万胜 于浩盟 赵晨希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交流日益繁琐复杂,在这其中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尤为明显和普遍,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中,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以来都被学者所重视。笔者出于对涉外产品责任中法律适用完善化发展提供建议的目的,在有关概念、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以及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展开论述,通过总结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总指导思想,再经过增加连结点、限制消费者的单方面意思自治权以及扩大被告人的预见可能性等措施,来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

關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一、涉外产品责任的特征

涉外产品责任的特征除了一般产品责任的共同特征以外,其个性主要来源于其涉外因素,具体而言:

其中,涉外产品责任中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间接性,通常的民事相关侵权行为是由于民事关系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由于违反契约关系中的有关约定等产生的,具体来源于人的行为,但是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这源于消费者购买了产品之后,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的一系列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涉外产品责任的侵权结果是因为标的物产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特定行为,相对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间接性。

另外,涉外产品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而言,涉外产品责任主要是因为产品的不合规范导致的,这需要和产品涉及到的合同联系起来。涉外产品关系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相差悬殊,很多消费者在这一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引发了种种问题,被侵犯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通常会遇到法律上的优待。各国法律为了平衡这一关系当中的差异性,在举证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给予被害者以优势,这是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性。

再之,涉外产品责任具有复杂性,产品的构思、生产、销售以及产生产品责任的过程中,有众多主体牵涉其中。由于社会生产中的劳务分配的细化以及贸易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导致在产品责任的归咎上无迹可循。由于涉外产品责任是不同国别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导致的,在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方式上难免需要考虑到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的难题。所以,涉外产品责任比国内产品责任的处理上要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合同范围当中,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确定的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是指,在涉外产品责任关系中,准据法的选用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一原则明确体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我国法律允许被侵权人单方面选用法律,但是选择范围仅仅限制于适用侵权人主要营业地以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地两个地区的法律。这一方式尽管没有提供给被侵权人以广泛的自治权,但是也从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侵权人维权。一方面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权益可以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兼顾到侵权人的法益的保障。

2.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当中,相对于侵权人,被侵权人处于弱势地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处于对于公平利益的考虑,认为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因此,产生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国际私法的根本原则当中,确立了允许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选择对自身权益救济最有利的法律规则。其中在实践方面,主要有两种法律选择方式,其中一种是国家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加以限制,再由弱势一方进行选择,另外一种就是在国家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一方有利的法律供弱势一方选择。

3.排除被告不合理预见原则

排除被告不合理预见原则也可以称之为被告合理预见原则,也就是说如若侵权人不能保证自己可以预见损害产品或者同种产品会通过当前销售渠道在被侵权人选择的法律归属国家销售,那么这一国家的法律就不可以被当作准据法适用。这一原则是出于利于被告的原则而规定的,给予被告一定的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法律地位。

三、关于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思考

1.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当中的粘结剂,对于一些现行规定中的不合理、不到位之处能够提供补充,让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可以符合法理和情理,在这种程度上,应当重视最密切联系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质上又存在较多的灵活性,所以需要考虑到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使用场景。

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被侵权人选择的准据法往往和案件相关,且关系密切,兼顾排除被告不合理预见原则,才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在上述情形中,原告没有选择准据法,判定适用其居所地法律,可能和案件关联并不大,在此时就可以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扩大原告选择法律的范围

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选择上,我国对于消费者的法律选择权有一定的规定,但是限制过多,难以满足实际上的正义的需求,在涉外产品侵权案件当中,被侵权人自身对于购买的产品的相关内容和可能依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一旦选择的准据法对于侵权人的行为认定为合理合法,那么被侵权人的法律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或者获得补偿的效益不高,不符合利于原告的相关法律思想,所以需要加设更多的连结点来给消费者进行选择,笔者认为所有和案件密切相关的地区的法律都应当考虑到其中,连结点多了才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原告法律选择的准确性,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

3.适当限制原告单方面确定准据法的权力

我国当前单方面保障原告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并且对于这一权利的限制程度过低,从而导致双方法律权益的失衡,所以应当考虑限制原告单方面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或者增设被告参与准据法选择的相关规定,对于限制权利而言可以做出如下规定:其一,消费者在购买涉外产品权利受损之后,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符合第三人的法律利益,否则将予以排除;另外,原告选择的法律需要和案件相关,必须符合法律所在地的交易习惯和风俗。

参考文献

[1] 程涛.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D]. 2017.

[2] 刘敏敏.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7(07):68-70.

[3] 亓悦然.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领域弱者权益保护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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