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七十四年,日遗化武艰难销毁路

2019-09-10 06:5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毒剂时限化武

早在1945年投降之前,日军就已将尚未使用的化学武器埋入地下或丢弃江河中,有的化学武器甚至混入普通武器一同缴械。据美国国家档案馆最新解密的部分资料显示,日本在华遗弃的化武数量推测约350万枚、散装毒剂约有150吨……

中日双方交涉近30年

就如何处理日遗化武问题,中日双方从1991年起,已交涉了近30年,仅政府层面的磋商和专家组谈判就达数百次。

1999年最初谈判时,中国就要求日方将遗留化武运回日本销毁。但日本声称国内法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遗弃化武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途中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其在中国境内销毁。最后,中方出于尽早处理的考虑,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化武。

根据日方统计,截至2010年,日方派员来华作业26次,对南京、黑龙江、北安、广州等地多处埋藏点进行清理,共挖掘回收日遗化武4.7万枚,并对其实施封存管理。

中方为此在东北、华北、华东等地设置了7个托管库,进行集中保管。在尚未建库的其他地区,则租用了10个设施作为临时托管所。而现在,这种托管库已经远远不够,很多发现的日遗化武只能先就地掩埋,等待新建的托管库。

“这只是日遗化武总量中的很小一部分。”日本问题专家、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鲁义撰文称。

拖了将近20年

日遗化武通常是化学炮弹与常规炮弹混埋,有的炮弹严重锈蚀、破损,有的毒剂已发生泄漏,有的炮弹引信脱落,随时有意外爆炸的可能,高毒、高爆、高风险。

吉林省博物院原副院长赵聆实说,日本对中国承诺的化武销毁日期再三拖延。1997年4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开始生效,在此背景下,中日双方于1999年7月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依据公约规定,日方应在1999年建成必要的销毁设施并完成相关试验,10年内即2007年4月全部销毁。但日方迟迟未启动销毁工作。2006年7月,日本申请将其销毁时限延长至2012年。2011年9月,日方又提出将销毁时限再延长10年,也就是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赵聆实说,日本已经拖了将近20年。

日方再三拖延,国际裁军协会滕建群教授分析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是技术限制,处理这些武器要有特殊场地、特殊装备,这些装备日本近几年才运到中国;第二,销毁化学武器需要大量资金,目前日方资金还没到位;第三,这批化学武器数量大,销毁需要一定时间。

销毁耗资惊人

当前销毁化学武器不仅技术复杂,耗资也相当惊人。上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北海道发现26枚化学弹剂,最终的处理费用据稱高达8亿日元(目前约合人民币5100万元)。

据日方罗列的“清单”显示,2000年9月,在黑龙江省北安市销毁893枚毒气弹,共花费13亿日元(8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在南京销毁毒气弹3.7万枚,耗资35亿日元(2.22亿元人民币)。清理毒弹的道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用金钱堆出来的。美国从1996年开始销毁本国化学武器,到2000年销毁了总量的27%,共耗资149亿美元。

日遗化武埋藏时间越久,诱发不稳定的因素也就越大,销毁任务越紧迫。鲁义认为,严酷的现实逼迫中方认真考虑,“在今后有限的时间内,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够保证日方切实履行?”

(摘自《看天下》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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