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2019-09-16 13:23宗韶卿
西部论丛 2019年15期
关键词:防洪主管部门河道

宗韶卿

摘 要:笔者通过研究分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与广大读者及工作同行探讨相关工作经验及方法,以共同促进涉河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拦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水闸、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和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河道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由于河道特别是大型河道干流一般都绵延上百甚至上千公里,往往跨县跨市甚至跨省,又多为界河,河道及工程情况比较复杂,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空间跨度都很大,而且涉河建设项目种类多、数量大,涉及多级政府和部门,因此要做好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章立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规范化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事前审批、过程监督、验收备案的管理体系,制定落实事前日常巡查、批后不定期检查、汛期重点督查、验收监督备案以及对监管单位进行考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系统化的预期目标。

1 增强安全和责任意识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和终身负責的责任意识,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办理项目审批、审查有关手续,完善建设方案,确保防洪安全和水源地安全。

2 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

2.1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决策并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查审批手续。

2.2 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查审批事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项目施工安全有序,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备案齐全。

2.3 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做好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事项予以审批,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

2.4 项目通过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及监管工作,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做好涉河项目监督和河道管理工作。

3 把好项目审批审查关

3.1立项审批。涉河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前期立项阶段主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要件严格控制。

3.2防洪评价报告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防洪评价编制导则》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完成后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评审专家做好项目洪评报告评审工作,使项目满足河道防洪规划和防洪标准、河道整治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水源地保护有关要求。在涉河项目防洪评价过程中既有共性的问题,又有针对本条河流、本河段及本工程的个性问题,熟悉河道及工程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评审专家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意见,确保洪评报告评审质量。

3.3可研初设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洪评报告评审及审查意见将调整的工程设计内容和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内容及投资列入项目可研及初设报告和概算投资中,以便下步实施。

3.4建设方案审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3.5 项目开工手续。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批复的建设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位置和界线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管理等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

4 建设项目监管

4.1加强河道日常巡查,解决未批先建问题。随着我国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大多数涉河建设项目能够依法主动履行建设程序,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完成防洪评价和审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建设方案审查,自觉接受并配合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但仍有个别项目在没有办理防洪评价和建设方案审查的情况下,自行开工建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河道防洪安全以及河道管理秩序。为避免这类问题出现,河道管理单位充分发挥其深入河道管理工作基层和一线的优势,加强事前控制,建立日巡查、周汇报、月总结的巡查制度和水事违法案件零报告制度,坚持每日巡查,对于未批先建问题,及时发现,坚决制止,督促办理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

4.2 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监管。施工过程监督是涉河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涉河项目审批后,一是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台帐,系统地掌握河道管理范围内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为整条河道的防洪和工程安全提供信息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规范施工。三是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职责,掌握施工各阶段的监管重点,确保审批意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四是建立和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台帐,为涉河项目动态监管和全过程控制提供信息支持。五是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项目监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审查意见有关要求,通过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规范施工管理,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和期限实施,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工程完工后河道恢复原貌。

4.3 加强防汛检查和汛期重点督查,确保防洪安全。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拆除施工道路、围堰等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垃圾、废弃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4.4 加强验收管理,确保施工质量。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工后,要求建设单位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现场监管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4.5 用考核作为工作抓手,促进河道长效管理。河道的管理工作宜采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河道工程管理水平及内部管理水平,建立以区市管理为主,市级对区市级进行监督考核的管理机制。制订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采取平时督查和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对于出现的违规问题或管理不到位情况,进行考核扣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直接挂钩,调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监管到位。

5 结束语

涉河建设项目的增多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给水利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必须按照保障防洪安全、维系优良生态、维持河势稳定的总体要求,促进人水和谐,让河流永远地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郑平,安徽长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实践,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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