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命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0-21 02:04杨亚芬
青年生活 2019年14期
关键词:待命等待时间劳动者

杨亚芬

摘要:当今出现了多种不同特色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岗位例如急诊科医生、外卖骑手、门卫保安等都需要劳动者进行长时间的待命,因此对待命时间的性质进行界定与研究便显得十分重要。但是现如今无论是法律规定上亦或是司法界都尚未确定统一的标准,这对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权益保护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关键词:待命时间;工作时间

一、问题意识

(一)研究背景:

1、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了最高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等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报酬等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更为具体地对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以及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有关争议问题作出明确,但上述相关规定都未明确界定工作时间、待命时间的具体涵义,也没有相关规定涉及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这一问题。

2、现实背景

由于当前社会需求的多样性随之产生的是多样的工作岗位,处于保安、快递员、外卖员等具有特殊工作性质的岗位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工作时间的劳动争议,即介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间的长时间的等待时间的性质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等问题。而中央性立法规定的缺失、地方性规定差异化使司法界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在认定等待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时各地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但等待时间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等直接利益,因而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方法、主题、思路:

根据上述背景,本课题通过逻辑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及解释论等方法,以完善我国劳动者待命时间的性质认定为主题,按以下顺序展开相关研究:首先,分析我国目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制度,阐明立法缺陷;其次,采取群案研究类案比对的研究方法对江苏省法院审理劳动者待命时间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以得出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标准;再次,通过分析期刊、文献、专著阐明学术界对待命时间性质的认定标准;最后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就劳动者待命时间性质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有关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立法问题分析

【中央未对待命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不做对比。】

【江苏省】 处于等待岗位的劳动者的等待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工作时间。 同民航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 不能休息的待命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可以休息的待命时间不认定为工作时间。 同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 可以休息的待命时间不认定为工作时间。 同浙江省规定

【广州市】 法院在严格把握各因素后对劳动者的待命时间进行裁量认定为一定的工作时间。 法官裁量

【民航】 处于等待岗位的劳动者的等待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工作时间。 同江苏省规定

居其次,根据待命时间的劳动强度进行认定的文献居第三位,认为待命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及根据待命的时间来认定只有一篇。

大多学者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待命的具体情况、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定是否属于待命时间,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在认定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时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待命时所处的场所、劳动者待命时的工作强度、勞动者在何时间段内待命、劳动者的行为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以及劳动者的受控性,即意志自由性等多种因素,从而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认定其付出的待命时间。

1、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三界”共识

在认定劳动者的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时,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都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在待命时间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意志自由性等因素,进而对劳动者的待命时间进行合理折算为工作时间。

2、对待命时间性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界未明确界定工作时间、待命时间,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其次,司法界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法官在认定待命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因素多种多样、裁判标准参差不齐。最后,学术界认定的因素较多,观点不一,无法提供准确参考。

3、对待命时间性质认定的完善建议

与问题相应地,立法层面应完善相关规定、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为司法界提供法律依据。对司法界而言,法院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薪酬待遇。学术界应该通过对社会现状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更加严谨、统一的学术观点,为立法、司法提供理论指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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