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了什么

2019-10-28 12:13钱敏
人民周刊 2019年18期
关键词:假劣药神假药

钱敏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对何为假劣药重新作出界定,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不是药神》成为历史。

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普遍关心关于假劣药的条款有着怎样的变动?修订后,是否意味着鼓励“药神”的存在?新法究竟新在哪?

重新界定假劣药

1984年,我国出台首部《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2月修订后,仅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改。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历时近一年,是2001年以来进行的一次全面大修。

根据2001版《药品管理法》,不是假药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6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正是其中之一。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帮助众多患者从国外买到了他们想要的救命药。但现实中,男主角原型陆勇却在2014年被检方提起公诉,理由是涉嫌销售假藥。

“我病了三年,四万块钱一瓶的正版药我吃了三年。房子吃没了,家人被我吃垮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你们非说它是假药。那药假不假,我们能不知道吗?”电影中,一位病人如是说。2001版的规定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让人以为非法进口的药品是假药,这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朴素认知。

为回应社会关切,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新法,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于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就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我看到比较重点的就是对假药的定义问题作了非常大的修改,以前对假药的定义是按照行政审批,现在的符合大众对药品真假的朴素定义。”尽管最终因检方撤回起诉重获自由,但作为事件当事人,陆勇对此次修法格外关注。

在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邵蓉看来,重新界定假劣药范围还有这样一层考虑。过去,将多种情形按假药论处,案件的标的势必增加,这对国家的产业形象会带来不利影响,无异于自证自己是个造假大国。

回应社会关切,但并不意味着鼓励“药神”的存在。“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所作出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袁杰提醒,“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

加大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划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相反,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违反第124条的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袁杰表示。

“药这种东西,咱们就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袁杰表示,新法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包括行政拘留”,新法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

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算。

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新法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袁杰称:“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十处是处罚到人的。”

“《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监管部门来管这个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袁杰表示,新法强调了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分工协作,不作为的要严格处置。

此外,新法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等六种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违反新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新在哪

“这个草案第一次来的时候是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和我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从二审开始改为修订草案,全面系统性地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袁杰表示,此次时隔18年的大修体现了“四个最新”。

第一个最新,是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结合起来,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第二个最新,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第三个最新,是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第四个最新,是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围绕提高药品质量,系统地对药品管理作出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调动了药品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

“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刘沛表示,全国人大在《药品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新法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建立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据刘沛介绍,该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可以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一项制度。可以将之理解为出品人或持证商。新法明确国家对药品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之外,还要具备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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