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是违法挡箭牌

2019-11-14 03:30迦陵
莫愁 2019年8期
关键词:祖父母保护法张某

文/迦陵

2018年5月的一个夜晚,山东青岛某街道上近乎无人。昏暗的路灯下,几声号啕打破了夜的宁静。巷子里,一个孩子蜷缩在地上,正被两个人拳打脚踢。正在动手的高个子喊道:“闭嘴!”紧接着,另外一个人掏出了一把折叠刀,要挟被打的孩子交出手机。被打的孩子毫无还手之力,只好乖乖把手机交了出来,施暴者扬长而去。

回到家后,被打孩子向父母叙述了自己被抢劫的经历。家长立刻报警。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夜里案发时段从巷子里走出来的两个青年有重大作案嫌疑,警察立刻进行抓捕工作。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他们对抢劫一事供认不讳。

靳某、张某是中专同学,因为在学校打架被开除,一直无所事事。3月份,听说上海遍地机遇,便满怀希望地到了上海。但他们没学历,没技能,打工赚的钱不够生活开支,只得灰溜溜回了老家青岛。就在这个时候,张某的手机被偷了。“那我们就去找别人拿个手机用用。”靳某建议。“怎么拿?”张某有些疑惑。“咱们去抢啊!”靳某告诉张某,因为他俩未满18周岁,就算被警察抓到也不会有什么事情。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错把代价当机会

这个事件的策划者靳某,在4岁时,因为一场车祸失去了父亲,母亲随后改嫁。他从小被祖父母抚养长大。但祖父母工资很低,看着别的同学都有零花钱,靳某非常羡慕。他凭借自己人高马大,在小学时就开始打劫低年级的同学,屡屡得手。

终于有一次,一个屡屡被抢的女孩把事情告诉了家长。家长很快到学校把靳某拖到了派出所。当时靳某才12岁,因不满16周岁,无法执行行政拘留。警方斟酌再三,只能让他的祖父在行政拘留书上签个字,批评教育后,就让他回家了。

谁知道,这次事件让他误以为发现了一个机会,未满18周岁的话,他可以不用被抓。从此,他在歧途上越走越远。

当靳某再次坐在警察对面时,他满不在乎地听完警察的教育,抬头就是一句:“知道了,我把手机还给他不就完了嘛!多大点事!”说着,他还笑了一下,“都几点了,我都饿了,警察叔叔,你看我都做完笔录了,可以放我走了吧?”

警察告诉他:“你涉嫌抢劫,会被刑事拘留。”

靳某的笑容一下子僵住了:“你开玩笑吧!我还未满18岁呢,我又没打死人。上次被抓,警察就让我走了!”

“你没有看你当时的那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吗?当时你才12周岁,依照相关规定,才没有对你进行拘留。可现在,你已经满16周岁了,按《刑法》规定,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何况你这种行为还是属于‘八类案件’中的抢劫案件。”

迟到的母亲

最终,靳某和张某二人因均已满16周岁,全部被刑事拘留。

靳某的祖父母通知了他的母亲。在询问室,这对母子才在多年后相见。母亲默默地看着哭了起来:“儿啊,你怎么这么不听话!你经常不在家,我也不知道怎么去找你。现在见到你了,你却做坏事被抓了!”靳某一向冷漠的脸上,落下了两行眼泪。

根据法律程序,靳某和张某先被刑拘,后被逮捕至判刑。因为他们作案时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同时他们也才刚刚16周岁,因此法院判处靳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他们均向家人表示,会积极接受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家。

【以案说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韬认为,本案中,靳某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是错误的,该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等于对未成年人一切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在追究未成人法律责任时,应当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少少年刑事案件的罪犯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社会上一部分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因而部分律师认为随着社会水平提高,少年智力水平普遍提升,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刑事责任能力调整到12周岁。但孙韬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他认为14岁仍然是未成年,心智不成熟,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调整到12岁,就会有人提议降到10岁,然后再提议降到8岁。一味降低年龄,意味着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包容度越来越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挽救未成年人的意义就荡然无存。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刑事责任能力,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内容,而是《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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