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策

2019-11-25 06:06郁佳婷
武术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伤害事故体育运动

郁佳婷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2012年,上海杉达学院一学生在篮球课上突然倒地,抢救无效死亡。同年,上海东华大学一男生参加一千米体侧时,倒在终点线,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9月15日宁波的浙江纺织服装学院里,一名男生在参加1000米跑步测试中发生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南京大学一名大三男生在体育测试跑1000米时,跑到700米左右,猝然倒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这一类高校运动伤害事故报道已经屡见不鲜。而根据这些的新闻报道来看,导致高校体育事故的具体原因各有不同,按照我国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1]而本研究谈到的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明显是属于本法规定的教学活动,所以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事故也必然适用这个范围。

1 高校体育事故产生的原因

根据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器材的陈旧,使用时间过长。这主要是指高校硬件设施的不完整,器材过于老旧。比如由于篮球架、硬件设施的损坏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而硬件设施的损害往往是由于学校未履行检查、注意义务,未及时修理损坏器材而导致的,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2)教师未按教学相关要求授课。众所周知,高校体育课程类型很多,许多类型的课程需要学生一定量的准备运动才可进行,比如游泳、瑜伽、足球等项目。如果教师在明知需要做准备活动而没有做的情况下,就带学生去运动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情况,那么此时教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3)对抗性体育项目。对抗性体育项目是有身体接触,允许正当的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这类运动项目的身体对抗都是有个规则的。就像是足球、篮球、排球等运动。而这种体育项目往往更加容易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4)意外事故。如因为天气原因产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偶然性或者突发性的侵害造成的。再比如学生有健康疾病,心理不健全等。这些意外事故中由于学校没有产生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高校体育事故的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2.1 如何界定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明确高校体育事故的责任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理论界主要有监护关系说、准行政关系说、教育管理关系说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此观点认为,如果在校大学生为未成年人,在校就读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变为学校行使,因为未成年大学生主要时间是在学校度过,与家庭关系脱离,主要由学下负责学生的安全。[2]根据这一种观点,学校对高校未成年人的体育伤害事故必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此观点,因为监护权本身的性质是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学校一方面不属于制定监护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学校因未签订也不可能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所以不可能是委托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大学生的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建立在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监护人直接转让给了学校。学校不是也不可能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因此监护责任仍然是在父母身上。如果在校大学生都是成年人,则谈不到监护,因此这个观点比较片面,也不符合法理。(2)准行政关系。该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虽然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但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准行政关系。[3]但事实上这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但是学校有一种情况是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就是在给学生授予学位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学生对不予颁发学位证书提出异议,可以向学校提起行政诉讼。除此情况以外,在校学生与高校之间不属于行政关系,也不属于准行政关系,因此,主流观点是第三种看法,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不适用行政法律关系。(3)教育管理关系。这个学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基于教育和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种关系,也就是教育管理关系。[4]这个概念的依据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规定都体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文赞成此观点。在《教育法》中也同时规定了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本文仅谈论的是高校体育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与中小学相比,高校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要比中小学轻松的多,只要求学校在法定管理范围内尽到自身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

2.2 如何界定高校体育运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2012年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电信系大二学生张金东上体育课时突然晕倒,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不治身亡。张金东过世至今已经9天,其亲属因不能在赔偿金额上与校方达成一致,一直在向学校讨说法。

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大多是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也是会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5]所以我们在出现高校校园运动事故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是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分担以及适用规则,确定不同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从而方便明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责任认定原则。[6]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校中发生体育事故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单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标准,即当高校对学生的受伤或意外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7]比如韩勇、孙冬青等人认为,美国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把学生在学校中出现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界定为过错责任,在诉讼中,法院仅追究因为学校的故意或者出现重大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如果受伤的一方想要追究学校的责任,则需要进行举证,而举证的内容是证明学校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证明成立,学校才会承担民事责任。本文认为,仅以过错责任为认定的唯一标准比较适合,因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首先肯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但也会造成他人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确定原则。[8]我国《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八项几个特定领域的危险性相当的情况,如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从理论上看,大学的体育课程运动项目的危险性是自带的,在运动过程中很容易就出现碰撞与失手的情况,危险性与无过错责任规定的八项情况无法相提并论;其次,如果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则教师、学校、甚至是同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果就会使得学校在培养学生的体育素养方面产生限制,无法真正的去从事体育的教学活动,那么如何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就会成为一个难题。(2)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9]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与上文中提到的无过错责任一样,是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又和无过错责任有所不同。因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是被法律认定的规则情形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为一般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这里所说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是属于重在经济意义的赔偿,不具有侵权责任承担的强制性,但是既然公平原则能够作为赔偿处理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就有存在的合理价值,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但切忌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混同。在实践当中,一旦学校发生体育事故,通常学校容易被家长“讨说法”,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地位,这时,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就会适用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要求学校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这一种做法也受到家长和学生的认同。但是,假设此时法官适用的是公平原则,那也就代表了即使学校没有过错,但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这种结果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学校不敢再开授体育课,因为稍有风险的体育运动项目会导致学校承担的风险增加,更不要说具有对抗性的体育项目比如足球、篮球、排球了。在全国多起高校体育事故发生后,学校更加小心翼翼,不敢强制性要求学生进行体育锻炼,这直接导致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迅速下滑,学校的体育教育与素质教育质量下滑的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更何况,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尚未体现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以后的发展趋势也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应再继续适用。

3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

3.1 明确致害人的责任

对于高校运动事故来说,最主要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再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包括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侵害公民造成身体损害的费用,包括:受伤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致害人还需赔偿受害者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一般情况下,在体育运动中致人损害大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致人重伤甚至,则致害人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34条中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义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

3.2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加强学校管理

有一些学生受到损害是因为有人故意致害所为,但也有学生是因为缺少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常识而导致的,所以学校对学生做一个全面的安全教育非常有必要。首先在学校的校园中,有体育器材或者公共活动区域内应当履行提示、告知、劝告、协助义务。学校应加强管理,张贴警示标志,树立警示牌等,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大学体育课程很多,此时可以将身体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分开管理,设置一个保健班,降低此类学生的活动强度,因人而异设置课程,保障身体不适学生的健康,对特殊人群的体育成绩另设一个标准。当然,在分班时,需要出具学校医务室或者医院的相关证明,以免学生弄虚作假。

3.3 建立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

2016年3月1日,上海启动了“上海市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金”,设立这个基金的目的是如果有学生在体育运动中意外伤残、死亡、或者猝死,可以由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伤病的,可以获得医药费补偿。在高校无过错的情况下,此类保障基金可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付,但如果学校存在过错,也不可以用保障基金去豁免学校的责任。如果因为学校的器械、老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受害人除了有权获得来自学校的赔偿以外,还可以获得此基金的无偿给付,即此“专项保障基金”与学校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学生体育运动伤害救济的两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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