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防范和救济

2019-11-29 07:05严丽娜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9期
关键词:当事者异议物权

严丽娜

(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 苏州 215500)

引言

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而言,主要就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基础为当事人的不动产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当事人则是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进行交易,不动产登记在保护物权和维护国家公信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生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分析

基于大背景下,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最根本的就在于传统计划经济转变市场经济的过程,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以及市场经济两者之间的相通点以及矛盾点,进而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在传统计划经济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从未进行相关的记录,随着市场价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必须针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准确的登记以及确认,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当前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就会产生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问题的出现。与此同时,制度因素以及直接因素也是不动产登记措施最为重要的方面。其中,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制度原因,最为根本的就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制度具有的不统一性所导致的。而直接原因则是因为登记部门、当事者以及第三方在实际登记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导致错误不动产登记的现象。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防范和救济措施

针对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不仅会导致所登记的所有事物当属人的不动产权利受到威胁,而且鉴于错误登记情况下,也是直接引发权利与义务相矛盾的直接原因,最终会导致严重的经济纠纷,进而极大的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此,为了避免不动产登记错误问题,就必须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以及救济措施,文章接下来将围绕具体措施展开详细的分析[1]。

(一)行政救济

基于不完善制度下导致的不动产错误登记问题,主要的防范措施就是针对登记错误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及时的救济。首先,在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相关部门就必须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诉讼条例,在当事人遇到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时,能够及时地借助完善条例法规的作用,进而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到威胁;其次,制定完善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在当事人对不动产标存在疑点时,能够利用完善的制度,进而提出登记争议,以此维护自身相关标的物权不受到威胁的同时,也能够极大的促使异议登记所有当事者的权利不受到侵犯;最后,促使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不断完善。从实际调查清苦显示,我国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错误问题,为了避免错误不动产登记带来的严重后果,此时就需要更正登记制度的作用,进而弥补登记机关所犯登记错误的同时,确保当事者的权益不受到威胁。总之,在实际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如果当事者发生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换句话说,也就是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出现,相关当事者完善可以借助行政救济制度,及时地对不动产登记单位提出申请,进而及时的纠正错误的登记信息。但是,如果因为所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标的物还存在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主张,那么当事者还可以通过公异议登记申请的提出,进而应用相关完善的制度措施,维护好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救济

所谓的民事诉讼救济,简单来说,就是在当事人遇到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时,能够对不动产的物权进行有效的确认,在当事者对变更登记事项失败之后,则可以通过异议申请登记,与相关主张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外,还可以通过向相关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通过完善的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后,针对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通过完善的民事诉讼救济制度,一方面能够针对错误不动产登记的参与者存在的异议问题,如果商议之后没有结果,那么当事者就可以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诉讼,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基于不动产错误登记问题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不动产登记单位资源的浪费,作为不动产登记单位,可以从当事者民事诉讼要求之上,做好有效的异议登记处理[2]。

(三)健全赔偿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物权法》中有这样的内容规定,如果当事者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后期发现错误问题,那么身为不动产登记单位应该负主要责任,同时,还需要对当事者进行必要的赔偿。对于不动产登记单位而言,主要的责任就是服务好人民的需求,本质的工作就是促使当事者的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准确无误的登记。如果当事者发现不动产错误登记问题,可以像相关部门提出诉讼,由此由国家出资弥补当事者的损失部分。基于国家赔偿之后,不仅可以切实弥补当事者的权利,同时,基于国家赔偿作用之上,可以充分发挥相关行政法律的作用,加以问责不动产登记的负责人,进而监督好不动产登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准确度。基于实际情况而言,因为地区政府部门的资金量较少,目前还不能很好地承担其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针对该种现象,除了国家给予当事者应有的赔偿之外,身为不动产登记单位,也需要从中贡献一部分的费用,进而可以成立不动产赔偿基金,当出现不动产错误登记问题时,单位可以由基金做好当事者的赔偿安抚工作。与此同时,对于保险赔偿形式而言,也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的资金用于保险公司充当保险费用,如果遇到错误不动产登记问题时,则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弥补当事者的损失。

三、结论

简而言之,基于过去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不动产登记过程极易出现错误问题,不仅会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更是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文章根据当前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进行了简单分析,重点给出了健全赔偿机制、民事诉讼救济以及行政救济的措施,只有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进而才能有效防止错误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严重后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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