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研究

2019-12-11 10:12乔雪
青年时代 2019年28期
关键词:对策

乔雪

摘 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情况出发,找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存在的问题,分析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之处,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减少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更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农村土地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价值,土地征收分配工作,需要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及时处理好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户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对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对象是指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人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对象包括两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标准

征地者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标准。根据土地法相关规定,依据原土地的用途进行发放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的分配标准。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对被征农户是主要地补偿主体以及如何分配补偿费用问题做了指导。此决定有利于土地补偿分配工作的开展。

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标准。关于成员间地具体分配工作我国法律把相关权利赋予村民大会讨论产生,由村民通过自治来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在制定征地补偿款时,村民会议要集体讨论通过,村集体成员在会议上可表达自己的看法。在农村,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之后报基层政府备案,征地补偿费用也不例外。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的约束进行,分配标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犯其它成员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分配方案一般是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但是,事实上,在真实的案例中,许多非等额分配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在针对一些特殊群体上,不乏存在少分,甚至干脆不参与分配的现象,比如“外嫁女”等等。由于受到一些民间传统的影响,再加上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分配方案在内容方面与相关法律和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受益主体资格不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受益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当然对土地补偿分配有收益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等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实中得表现形式比较模糊。实际上,集体经济的很多职能由村委会代行,包括补偿款的分配,但是村委会只是管理者。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土地的承包者,享有土地补偿分配请求权。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的焦点问题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变更以及丧失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在对待一些特殊人员比如出嫁女、轮换工等成员资格认定上,各地标准不一。

(二)分配标准不合理

1.征地者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标准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年产值为基准,在此基础上乘以一定的倍出,得出土地补偿费。而且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同时还要注意补偿上限,即补偿费用不能超过30倍。但事实上农用地被征收之后,进而转化为非农业地,其经济价值比转化之前的农用地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这就是说,土地被征收之后的价值远远高于其现在的补偿标准。现在的标准仅仅考虑了土地的原来用途和原来产值,没有考虑到土地的预期收益,农民没有从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巨大经济价值中获得相对应的利益。

2.集体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标准不明

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应该运用到其生活安置方面。我国许多省份也制定了给予补偿费用的最低标准,但是都有一个前提,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使用。所以,这个标准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当前提不存在,相应的具体补偿标准也是不存在的。

3.分配标准的制定缺乏监督

分配标准是由村民自治决定,一般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分配方案。村民自治在保障人民民主,保障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许多集体组织成员有自己的价值观,许多传统思想比如“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的权利等等。其次在组织会议方面程序不够严谨,容易导致村干部滥用权力,滋生腐败。

(三)分配程序不规范

首先,征地信息的公开力度小。《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应该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及时发布公告,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但是,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规定落实不够充分,农民的参与程度非常低。

其次,土地征收缺乏有效的监督。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土地征收的监督机制,政府既是土地的征收者,同时又是土地的交易方,在决策中,难以做到公正裁决,往往会出现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

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建议

(一)明确受益主体资格

第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定位比较模糊,其中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不确定的定位,给我们带来了相当大的难题。所以,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第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实践中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以户籍为标准。第二种做法是以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作为标准。第三种做法是集体土地是否作为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要规范土地权属登记。有关部门要先进行土地确权,具体落实哪些土地属于哪些人,督促他们落实土地确权登记。在这些工作完成后,再进行土地补偿公告,循序渐进,确保在补偿款分配时达到公平、公正。

(二)优化补偿分配标准

规范征地者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标准。现实中,应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由相关部门综合考察土地的各种因素,比如土地类型、产量、位置等,再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社会补贴,思考土地具有的多样功能,对被征收者进行综合全面的补偿。

完善最低标准,维护被征收土地者的利益。现有法律对于被征收土地者在沒有能够调控的土地的情况下只是规定了土地被征收后,制定了补偿款最低标准。相反,如果有土地可调时,土地补偿款最低标准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此种情况法律应该加以完善。

明确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但这种自治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治,仍然要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村民自治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以及如何界定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存在许多困难。应该坚持“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三)完善补偿款分配的程序

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议定,既要尊重集体组织利益,又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具体来说,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在征收土地之前,对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使农民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熟悉。其次,召开村民大会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经过修改之后,再经过村民讨论,如此反复,确保民主协商。修改后的方案,要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查,确保补偿方案不能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互冲突,避免违法。经过村民大会整体表决之后,报乡镇政府进行批准。最后,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要严格按照通过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分配,使得被分配者充分了解并参与分配。

(四)健全补偿款分配救济制度

第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土地补偿费纠纷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纠纷的主体之间相互熟悉,并且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具有封闭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解决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建立相应的民间仲裁机构,把农民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纳入到民间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中。仲裁机构相对独立,能够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把这种纠纷纳入到仲裁之中,其作出的结果也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虽然土地补偿费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我国法律把土地补偿费纠纷排除在了仲裁之中。但是,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两者都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纠纷。应当把这两种纠纷纳入到仲裁的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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