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对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2019-12-13 11:51邢小雨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姚某窝点共犯

邢小雨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刘某及其覃某四人欲逃离传销窝点,预谋抢夺传销窝点“管家”——姚某保管的大门钥匙。被告人徐某某对抢夺大门钥匙,控制被害人姚某的方案进行了分工,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重新分工,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控制被害人姚某,被告人刘某负责搜钥匙,其负责看管其他传销人员。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将厨房内的菜刀藏匿在灶台的电饭锅盖下。当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绳子交给被告人姜某某,用于捆绑被害人姚某。被告人姜某某又将绳子交给被告人刘某,并让其负责捆绑被害人。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进入厨房与被害人姚某争执,被告人刘某欲捆绑被害人姚某的双手未果。因被害人姚某反抗,被告人姜某某拿出事先藏好的菜刀,逼被害人姚某交出房门钥匙未果。被告人姜某某遂持刀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被告人徐某某听到被害人姚某的惨叫声后,进入厨房欲劝阻被告人姜某某未果,右手食指中指亦被砍伤。之后,同在传销窝点的汤某见状抢下被告人姜某某手中的菜刀。被告人姜某某继续威逼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被害人姚某交出大门钥匙后往女寝室方向走,被告人姜某某担心被害人会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继而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持菜刀追击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姚某死亡。

二、案件问题焦点

在本案中产生的问题,对此进行逐一分析。

(—)在本案中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进行认定。

(二)关于对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系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二)关于姜某某实行过限其余人是否构成共犯进行认定。

三、案件基本问题分析

(一)关于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处的“共同”应是“相同”和“合意”两层意思的有机结合[1]。对此先对四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分析。

1.客观违法阶层

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对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了指挥,被告人姜某某、刘某实施了捆绑被害人姚某的行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厨房外负责看管其他传销人员。对此,姜某某、徐某某四人实行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2.主观责任阶层

在本案中,201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欲逃离传销窝点,四人从此时开始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并在接下来的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重新分工,由此四人犯罪意图看来具有对被害人姚某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

3.存在客观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是为了逃离传销组织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非法拘禁姚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所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关于姜某某实行过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1.被告人姜某某故意杀人认定

(1)客观违法阶层。被告人姜某某持菜刀追到女寝继续击砍被害人姚某头部、颈部,致被害人姚某死亡。

(2)主观责任阶层。在案件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在得到大门钥匙后,担心被害人会向传销窝点主任告发,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念头,遂持菜刀砍杀,对此被告人姜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姚某直接杀人的犯罪故意。

2.对于被告人徐某某等三人是否为故意杀人共犯认定

本案中一开始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密谋逃脱,并计划了对被害人的拘禁行为时徐某某称,不要将事情搞大;被告人刘某未作表态。且被告人徐某某听到被害人姚某的惨叫声后,进入厨房欲劝阻被告人姜某某行凶,右手食指中指亦被砍伤。而刘某并未提出伤害或杀害姚某的意见,无法表明刘某对姚某的死亡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根据被告人疑罪从无的原则,刘某对姚某的死亡没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因此,刘某在姜某某故意杀人的范围内不构成与姜某某的共同犯罪。与被害人姚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结论,被告人徐某某等三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所述,姜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余三人对被害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作无罪处理。

四、结语

法的规范需要成熟的理论作为后盾,理论上的成熟才能够促进相关立法条件的成熟[2]。基于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一梳理,希望可以对共同犯罪有更加深层次的理解,对更多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更加深层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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