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2019-12-13 20:59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血亲法定继承

宋 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司法主要问题

首先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第一,这与我国现有的血亲家庭结构和血亲的变化不相适应。我国现以核心家庭作为家庭结构的主要成分,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法定继承人数骤减,所以基于这一现状,应扩大法定血亲继承人的范围。笔者认为,结合我国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新增加的法定继承人,应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经济和感情联系纽带,并且在一定情况下能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血亲为宜。因此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宜。第二,不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基于对公民个人财产之私法理念,对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应尽量归于公民的近亲属继承。但我国现有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过窄,极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公民死亡后其私有财产归公。显然,这不仅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严重限制了自然人支配自己私人财产的权利,限制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由意志。

其次,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之不足:有些学者认为,一是不能用道德规范去衡量法律问题,故该规定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二是尽管该规定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但不符合各国继承法人资格的继承规则,欠缺理论上的正当性;三是此规定不符合我国民间按支继承的传统,可能会出现不公平。

最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不够合理,且顺序太少:根据我国学者调查,从民众的继承意愿来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说大多数被调查者更希望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而父母作为第二继承人。并且较之于其他国家,我国的继承顺序较少,例如俄罗斯的法定继承顺序有八个,英国的法定继承顺序有七个,法国的法定继承顺序有四个。

二、针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修改论争问题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扩大?笔者认为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四亲等内的血亲,因为这样的扩大范围至孙子女一辈,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普遍潮流,同时也符合现在人的心理。

(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应为法定继承人?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保护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首先这符合公平原则,其次根据现今社会的发展状态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老年人得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最后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中华传统美德的发扬,以及家庭抚养职能的发挥。

(三)配偶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否应进行适当调整?笔者认为,应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因为在现代社会,夫妻作为家庭的核心成员,其继承地位应进一步提高,加大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力度。

(四)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进行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的说法,即子女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则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同时对那些因继承顺序靠后而未能获得被继承人财产并且生活没有保障的父母可以通过设立特定的遗产的终身使用权的方式来保障其晚年生活。因为这符合我国传统的继承习惯,并且顺应世界各地在立法上的趋势。

依据上述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争议讨论,本文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修改的想法如下:共五个法定继承主体,依次为:配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并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五个顺序排列。其中将配偶、子女排列在第一顺序,孙子女、外孙子女排在第二顺序;将父母排在第三顺序;最后将兄弟姐妹排列在第四顺序。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实行配偶代位继承制度;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同时,保留其代位继承权,并将原有“代表制”代位继承权改为“固有制”代位继承权;对父母酌情保留适当份额的财产。

三、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在《继承法》修改之际,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着对被继承人其意愿和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笔者提出了上述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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