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内涵研究述评

2019-12-26 05:15田欢欢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德国民

田欢欢

(伊犁师范大学,新疆伊宁 835000)

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思想道德建设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社会公德的内涵,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1 底线说

列宁认为社会公德是“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1]这个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如罗国杰、魏英敏都认为,人们共同遵守一些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即社会公德。又如甘葆露、唐凯麟认为,社会公德又称公共生活准则,是指全体公民为着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须遵循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2]

该观点突出强调了社会公德在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中“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底线道德要求,反映了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基本、最一般的道德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影响人们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秩序的要素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让人不太容易理解哪些是“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2 两重性说

此种观点基于两重性视角,认为社会公德包含两个不同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其具体构成存有分歧。曾建平认为社会公德就是“为公之德”,既包括公共生活中起码的行为规则,也包括与私德相对反映阶级、民族共同利益的道德规范。朱贻庭、赵兴宏都认为,社会公德同时涵盖了法律和道德两大层面:一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宣布、要求全体国民遵守的行为规范;二是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且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公认的公共生活规则。任福全、王富强认为社会公德包括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社会公德能够反映阶级、民族和社会的共同利益;狭义的社会公德特指社会公共生活中最为简单、最为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

在“两重性”分析视角下,社会公德在内容上既包括了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起码的行为规则,又包括了与国家、民族等共同利益相关联的行为规范,一定程度上延展了社会公德的范围和内容。但以此来划分社会公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某些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比如人道主义原则,若从广义和狭义这两个不同视角来区分,无论将其归为广义社会公德还是将其归为狭义社会公德都有其道理,人道主义原则与民族、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相关,在此意义上可以归为广义社会公德,但其又可以作为人们需遵守的“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来对待,在此意义上又可称为狭义的社会公德,因此也难以将其区分开来。

3 三层次说

2001年9月20日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包含了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主要内容。”[3]该规定把社会公德分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三个层次,得到了学界很多学者的认同。如吴潜涛、杨峻岭认为,社会公德涵盖的这三个层次反映了社会公共生活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认同。又如郭学贤也认为,社会公德涵盖了上述三个层面的关系,主要调节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利益关系,且涉及衣食住行、言谈举止、交友待客和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关照等多个方面。

此种观点把社会公德定义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准则”,包含了广泛的领域,即凡是和公共生活相关的道德规范都在包括在内,这样就把一般的公共生活准则、国民道德、环境道德等内容都纳入其中,构成了一个大的社会公德体系,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性。但在具体内容上对其分属于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三个层次进行相应划分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比如文明,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可以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也可以体现,这个还要从具体的内容指向上来区分其所属哪一种关系。

4 两面性说

此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德具有两面性,即积极性的社会公德和消极性的社会公德。如陈弱水就对社会公德作此划分,他认为积极性的社会公德包含参与公共事务、从事公益活动或特殊的爱国行动等行为,而消极性、不作为性的社会公德是指不破坏公共利益或在公共场域遵守规范的表现等。肖群忠、程立涛都认同陈弱水的观点,他们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公德主要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即要求人们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有所为”指积极性的社会公德,“不作为”指“有所守”式的、消极性的社会公德,消极并没有负面的意思。

该观点体现了社会公德的“两面性”,能够比较鲜明的体现出某一公德行为的所属性质和倾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划分也带有较明显的主观性,在某些道德规范上、在区分人们社会公德行为的性质上都存在一定难度,如判断诚实守信是“不作为”还是“有所为”的行为,是属于积极性的社会公德还是属于消极性的社会公德就难以作出明确区分。

5 公共精神说

此种观点把社会公德界定为一种“公共精神”。如鲁晓琴从社会公德现实发展的视角提出社会公德是伴随公共领域的分化和发展逐渐产生并不断完善的一种公共精神,是进行调节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效性要求。席彩云则从社会公德教育的视角出发,认为要培育公民的公共道德精神,主要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利群精神,是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教育活动。

该观点把社会公德界定为一种公共精神,无论从现实发展的视角还是从社会公德教育的视角出发,公共精神的培养无疑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发挥着引领人们公共意识、指导人们公共行为的重要作用。但仅以公共精神来界定社会公德,也使人难以廓清其具体的范围和内容,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上述五种观点中,持“底线说”和“三层次说”观点的学者居多。五种观点之间既有鲜明的区别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其区别明显的体现在各自对社会公德范围和内容的划分上。其中,“底线说”、“公共精神说”是在一个层面上划分社会公德的范围和内容,前者落脚在“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底线道德要求上,后者落脚到公共精神上;“两重性说”、“两面性说”则从两个层面划分社会公德的范围和内容,前者分别从两重不同视角进行划分,后者则从性质上进行两面划分;“三层次说”则是从涉及“人”的活动的三种关系层次上划分社会公德的范围和内容。其联系体现在:其一,五种观点都认为社会公德包括“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这一点既是“底线说”的内容,也是“两重性说”每一视角中都包括的内容,也是可以分解到“三层次说”中去的内容,也是“两面性说”中所指的消极性的社会公德,同时也是“公共精神说”中的基本内容。其二,五种观点都体现了社会公德的属人性和互动性。五种观点都指向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而非其它任何“物”,表明了社会公德是人所特有的属性,并且是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在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道德要求。

在上述之外,学者们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即“五爱”国民公德是否属于社会公德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五爱”国民公德是社会公德的内容。如朱贻庭认为,社会公德亦称“国民公德”,简称“公德”,包含“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宣布,并要求全体国民或公民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五爱。”[4]又如夏伟东认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产生以前一直以“社会公德”的形式表述为“五爱”,在这个过程中“五爱”实际上充当了社会公德的“代名词”。王伟、高玉兰也明确提出我国的社会公德主要包括宪法所提倡的“五爱”和社会主义的公共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五爱”国民公德作为社会公德,因为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如甘葆露、唐凯麟认为,社会公德不由国家法律形式规定而国民公德则是由国家法律形式来保障,社会公德不具有阶级性而国民公德具有阶级性、时代性,国民公德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社会公德只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德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而国民公德则是国民都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又如范英提出,国民公德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具有阶级性;而社会公德是全民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全民性;社会公德是低层次道德要求,而国民公德是基本道德要求而并非低层次道德要求。造成这一争议的深层次原因还是源于学者对社会公德的不同理解,如若放在“两重性说”中去理解,“五爱”国民公德是国家宪法规定的,既是与私德相对,能够反映阶级、民族共同利益的道德规范,又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立法并要求全体公民或国民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在此意义上“五爱”国民公德则属于社会公德的内容;但若放在“底线说”中去理解,社会公德作为“最简单、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既没有由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一般也不具有阶级性,而“五爱”国民公德相对于此显然是不能归入到社会公德的内容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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