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制度的构建及现世思考

2019-12-27 20:03
文化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专制皇权官僚

王 新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往往扮演着政治调节和权力制衡的角色,是中国传统政治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主要由两大系统组成谏官言谏制度和御史纠弹制度。自秦汉以降,监察制度得以不断制度化。监察制度的萌芽及发展实质上映射出专制政治建立及强化的过程中,绝对且专制君王的权力与传统官僚集团的权力之间微妙且复杂的双重性关系。从专制皇权的角度来看,监察制度作为专制君主钳制官僚集团的重要手段,它的底色就是专制君主用来平衡官僚集团内部、削弱官僚集团行动力的工具。然而,从监察制度自身来看,随着其各部分不断完善,监察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亦在逐步增强,它又在一定程度上意图减弱专制君主的控制,实现它制约权力的使命。至明朝,监察制度的工具价值发挥到了极致,而其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内在的使命则受到了打压。因此,我们以明朝的监察制度为剖析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的横切面。通过观察这个横切面,既能对明朝监察制度的完善做一全景式了解,又能通过剖解明晰整个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无法逾越的沟壑,在此基础上加深对我国古代政治生态的认识。

一、明朝专制王权下监察制度的建构

明朝监察制度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基于整个权力结构衍生出的一套制度。在明朝新的权力格局中,树立皇权的绝对权威,尝试分化官僚之前过于集中的权力,削弱官僚集团的力量。基于此目的,朱元璋赋予监察机构更大的功用,将其嵌套进官僚体系中,形成制衡的重要部分。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6)下令撤销行中书省。此时,明朝的政治结构由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组成,分别负责处理行政、监察与司法、军事的事务。接着,借胡惟庸案废除了宰相制度,朱元璋在中央设六部和各省,分化权力过分集中的相权。从静态的监察结构来看,明朝的监察体制十分健全,不仅中央有监察机构都察院,地方各省也分别设立了提刑按察使,之外还有不定期巡查制度[1]。

由此可见,监察制度作为官僚体系的一部分,也深浸官僚体系“分权制衡”的特色。一方面,它在“分权制衡”中成为独立的一股力量,作为平衡器限制其他力量的壮大对皇权的威胁;另一方面,它的内部结构也是分权制衡的。总体而言,明朝的监察制度与之前朝代的监察机构有了更为深入的发展,这不仅使整个监察系统独立于行政,并且相应地提高了中央至地方各级监察人员的待遇,这使得整个监察结构能有效抵挡外部的干扰,独立地行使职权。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迷思及现世思考

中国古代历届王朝的监督体制的运行,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明朝的监察制度与之并不相同,它采取的是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动态形式考察监督地方的官吏。上文对于明朝监察制度的静态结构分析,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其结构设计的完整性。但问题是,明朝的监察制度从制度化水平,到监察人员的素质,再到监察的技术,都是历代王朝中的集大成者,为什么在如此的政治高压之下明朝官吏的贪污腐化情况却如此严重?

腐败问题自古至今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根治腐败成为各个国家、各个时代政治运行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腐败滋生于权力,根植于人性的贪婪。腐败的滋生不仅影响行政机构内部的效率与公平,也会影响社会对政治结构所输入的支持。明朝监察制度除了担任平衡器的作用,它还承担着遏制腐败的任务。基于静态结构和动态运行而言,明朝的监察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但明朝的腐败情况却是历代王朝中最严重的。破除明代监察体制的迷思,不仅能深化对中国古代政治基本特征的认识,也可为当下构建新的监察体制提供借鉴。

首先,明朝的制度设计在结构外观上是较为完备的,但在动态运行中,却难以在效率和平衡之间寻找到适宜的平衡点。正因如此,虽然赋予了监察制度以独立地位,但这种独立地位却受到行政部门的制衡。这实质上削弱了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效率,也影响了监察的效果,自然也就无法遏制腐败的滋生。虽然赋予监察机构以完全的独立地位能够避免权力间的制约产生的效率问题,但这种制衡的关系就将会被打破。如前文所言,监察力量制度化、体系化之后,它的自主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意图减弱专制君主的控制。

其次,从政治体系的形态看来,传统中国的政治体系是封闭的。在这样的政治体系内部,任何制度化的权力在运行中都无法避免产生缝隙。监察制度的发展对皇权的扩张意义重大,皇帝通过监察机构对整个官僚体制进行约束和监督。随着监察权力不断地制度化和职能化,为了满足职能的需要,监察部门内部的机构和人员分工也必须更为细致。这会导致上下信息传递的流程延长以及处理这些信息人员的重叠,实质上产生了诸多权力的缝隙。

最后,解构这种迷思,必须回归中国古代政治的根本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古代的政治实质上就是皇权政治,对中国古代任何制度进行讨论都无法避开专制皇权的掣肘,围绕监察制度与腐败的讨论亦是如此。从上文对监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梳理中能够清晰地发现,虽然监察制度越发完备,但它仍旧只是皇帝巩固自己权力的工具[2]。因此,监察机构的独立也仅是相对的独立,并不能对皇权进行监督。当有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的时候,在封闭的政权中运用权力制约权力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最后只能得到无法闭合的权力制约环路[3]。

逐步开放政治体系,引入体系之外的监督力量是解决腐败这一顽疾的有效方式[4]。基于广义的理解,政治系统的存续才是政治制度产生的根本目的。从宏观而言,保持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转是政治系统的稳定之道。自需求输入政治系统作为起点,到政治系统输出对全体系统能动者约束性的决策,最后由需求的输入者对该决策的满意程度决定是否对政治系统表示支持并持续输入需求是一套完整的环路[5]。政治系统输出公共政策,外部能动者对输出作出反映,接着政治系统的决策者根据外部能动者的反映对已有的政策进行修正,进而输出更为有效的决策。然而,在中国古代王朝相对封闭的政治系统中,外部的信息和需求难以通过正常的决策程序输入政治系统中,而通过非正常程序所进行的输入也难以到达决策者。因此,在监察制度的构建中,应逐步开放政治系统,引入外部的监督力量,才能有效地治理腐败[6]。

三、结语

明朝的监察体系从静态制度的完备性看来,可谓中国古代检察制度的集大成。可就在这样一个完备的制度下,明朝却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应当注意到,基于监察制度所进行的考察在重视它的独特性外,也应注意到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共性。尽管如此,瑕不掩瑜,明朝监察制度的权力监控机制和制度体系对当下惩治腐败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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