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的主要变化*

2020-01-07 22:39朱相云刘全儒
生物学通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墨尔本命名名称

朱相云 刘全儒

(1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系统与进化植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93 2 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 缅甸内比都叶津 05282 3 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北京 100875)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深圳法规,2018)(https://www.iapt-taxon.org/nomen/main.php)已于2018年6月26日正式出版,电子版本也于次日上线。现简述《深圳法规》[1]与前一版《墨尔本法规》[2](2012)的变化,并参照《解译法规》[3]对部分条款做必要的释义,便于理解和应用。

1 结构上的变化

1.1 杂种的名称 在《深圳法规》中,将《墨尔本法规》中的“附录Ⅰ杂种的名称”修改为“第H 章杂种的名称”,并依次将《墨尔本法规》中的“附录Ⅱ-Ⅷ”修改为“附录Ⅰ-Ⅶ”。

1.2 名称的拼写和性 在《深圳法规》中,将《墨尔本法规》中的“第Ⅸ章 名称的拼写和性”修改为“第Ⅷ章 名称的拼写和性”。

1.3 菌物的名称 在《深圳法规》中,将《墨尔本法规》中的“第Ⅷ章 无性型菌物或多型生活史菌物的名称”修改为“第F 章菌物的名称”。

2 新增条款

2.1 新增规则8 注解1 更清晰地阐述和定义了“采集”这一命名上的重要概念,确认野外编号、采集号、注册号及特殊编号(或系列编号)等不能改变“采集”本身的性质。在《深圳法规》的词汇中,定义“采集”为采自单一地点,同一时间且由相同采集人完成采集的同一分类群的集合。而在《墨尔本法规》的词汇中,“采集”(未定义)适用于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由相同的采集人完成采集的一份或多份标本的集合。

2.2 新增规则9.2 明确了发现在分类群名称的原白中指定的主模式有误(例如产地、日期、采集人、采集号、标本号、标本特殊号或引证插图),只要不改变原作者的意图,均作为可改正的错误处理。然而,属于规则40.6~40.8 所要求的省略信息除外。

2.3 新增规则40.8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如果模式是培养物的种或种下新分类群的名称,在原白中必须标明培养物保留在代谢停滞状态。

2.4 新增规则46 注解1 对命名人的引证作了明确的表述,亦即分类群的名称归属于发表该名称的作者,除非受规则46 中更多相关条款的制约。

2.5 新增规则55.4 明确了晚出同名的属或种的次级分类群的加词,置于各自合法的早出同名的相应位置时,其命名人和日期均不改变。

2.6 新增规则60.6 解释了当今命名中的拼写问题,即:当原始发表采纳了字母u,v或i,j的名称与当今命名实践不匹配的字母时,应将其转换为与现代命名用法一致的字母。当名称或加词来自包括双元音ey(ευ)希腊词时,转换为ev的字母可作为eu字母的可改正的错误。当拉丁而非希腊起源的词包括i,作为半元音时 (其后跟随元音时),可作为j的可改正的错误。

2.7 新增规则60.8 该规则是由辅则提升而来,《墨尔本法规》中的“辅则60C.1”提升到《深圳法规》中的“规则60.8”,该项规则主要规定人名作为种或种下分类等级的加词时应遵守的规定。

2.8 新增规则60.12 明确了在任何情况下,化石属名中的“-”都应作为可改正的错误予以删除。

3 相关条款的变化

3.1 替代名的定义 在《深圳法规》的规则6.11中,对替代名的定义做了修改,即:替代名是新名称,它明确地替代了先前合法的或非法的名称,所替代之名称即为替代异名。如果该替代异名是合法的,它不能作为替代名的加词、名称或词干。而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6.11 则表述为:替代名是基于先前发表的合法的或非法名称的新名称,该名称为替代异名。如果替代异名是合法的,它不能提供替代名的最终加词、名称或词干。

3.2 替代名的模式自动标定 在《深圳法规》中,规则7.5 表述为:在规则52 下的非法名称是替代名,其模式标定由该替代异名本身或其应采纳的加词自动确定,除非作者在原白里指定了模式或明确表明了不同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①具有不同替代异名的替代名,或②处理为新分类群的名称。自动模式标定不适用于在规则F3 下的认可名称。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7.5 即:在规则52 下的非法名称,是由在规则下(自动模式标定)应该采用的名称的模式自动模式标定,或由非法名称的作者指定的或明确表明的不同模式。然而,如果没有指定或没有明确标明模式和先前名称的模式包括在所属次级分类群中,而这一次级分类群没有包括非法名称最终预期的,模式标定非自动的。自动模式标定适用于规则15 下的认可名称。

3.3 主模式的范围 在《深圳法规》中,规则9.1表述为: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的主模式是一个标本或一幅插图,该标本或插图是由作者标明为命名模式的,或是在没有指明主模式时,作者使用的标本或插图。只要主模式存在,它就与相关名称的应用关联在一起。而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9.1的表述则为:种或种下分类群的主模式是一个标本或一副插图,该标本或插图是由作者使用的,或是由作者指定的命名模式。只要主模式存在,它就与相关名称的应用关联在一起。

3.4 原始材料 在《深圳法规》规则9.4 中,原始材料包括以下元素:①作者提到的分类群的标本或插图(未发表或先于原白发表之前的),先于作者之前适用的标本或插图,或在准备描述、特征集要、或具有图注的插图且使该名称合格的元素;②任何作为原白一部分发表的插图;③即使名称合格发表提供描述和特征集要的作者没有看到主模式和标本,在合格发表的文章里指明的合模式或副模式;④等模式或等合模式,而不管提供合格描述或特征集要的作者或名称作者看到这些与否。在《墨尔本法规》中,该条款属于规则9.3,表述为:原始材料包括以下元素:①基于使名称合格的描述或特征集要的标本或插图(未发表的或先于原白发表的);②合格发表的文章里指明的合模式或副模式;③等模式或等合模式,而不管使其合格发表的作者或名称作者看到这些与否。

3.5 后选模式、新模式或附加模式的二次指定在规则9.17 中,“二次”后选模式指定或新模式指定,仅适用于首次后选模式指定或新模式指定后的单个采集,该采集包含多于2 份以上的标本。附加模式指定也适用于该条款。在《深圳法规》中,规则9.17 表述为:在接受属于一个采集,但该采集多于一份标本所进行的后选模式、新模式或附加模式指定的情况下,通过后续后选模式标定、新模式标定或附加模式标定的方式,可进而细化到指定为单个标本,完成“二次”指定。而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9.17 则表述为:在接受属于一个采集,但该采集多于一份标本所进行的后选模式或新模式指定的情况下。通过后续后选模式标定或新模式标定的方式,可进而细化到指定为单个标本,完成“二次”指定。

3.6 后选模式或新模式的废弃 在规则9.19中,如果存在另一元素符合原白,则与原白冲突的后选模式或新模式都应废弃。在《深圳法规》中,规则9.19 表述为:在符合规则9.11~9.13 下,必须遵从首次指定后选模式或新模式作者的指定。但只有当①主模式存在或发现任何原始材料存在时,所选择的新模式必须废弃;②违反规则9.14(模式为混杂体);③与原白冲突,此时应选择与原白一致的元素;如果存在符合原始材料的元素,后选模式应予废弃;如果不存在,可用新模式代替。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9.19 即为:如果选择符合规则9.11~9.13,必须遵从首次指定后选模式或新模式的作者的指定,但只有当①主模式或任何原始材料重新被发现;②与原白冲突,存在与原白一致的元素;③与规则9.14 冲突时,它们必须废弃。

3.7 附加模式的指定 自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指定“附加模式”需注明“附加模式”或对应的术语,详见规则9.23。在《深圳法规》中,规则9.23 即为:2001年1月1日(含)以后,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的后选模式、新模式的或附加模式的标 定只有指明“lectotypus,neotypus 或epitypus,或它们的缩写或现代语言相对应的词”才算有效,否则是无效的。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9.23 即为:2001年1月1日(含)以后,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的后选模式或新模式的标定只有指明“lectotypus或neotypus,或它们的缩写或现代语言相对应的词”才算有效,否则是无效的。

3.8 模式选择的处理 “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机械方法(如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模式选择的问题,详见规则10.5、10.6 和10.7。

3.9 重名或晚出同名 在规则11.4 中,如果导致属下分类群名称为重名或晚出同名时,该分类群的正确名称可用第2 个同一级别的最早名称的加词,或也可发表替代名或新分类群名称。在《深圳法规》中,规则11.4 表述为:对于任何属下等级的分类群,其正确名称是相同等级的分类群最早合法名称的最终加词与其所属的正确属名或种名的组合,除非①受规则14、56、57、F.2、F.3 或F.7 优先率的制约;②如果应用规则11.7,11.8,22.1或26.1 产生不同的组合;③在规则32.1 下导致该组合不合格发表或在规则53 下属于非法名称;如果符合③的情况,相同等级的第2 个最早的加词可选用;如果没有合适的加词可用时,可发表替代名称或新分类群。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11.4 则表述为:对于任何属下等级的分类群,其正确名称是相同等级的分类群最早合法名称的最终加词与其所属的正确属名或种名的组合,除非①受规则14、15、56 或57 优先率的制约;②在规则32.1 下导致组合不合格发表或在规则53 下,属于非法名称;或③在应用中产生不同的组合。

3.10 杂交属的保留与废弃 在规则14.3 中,杂交属的保留与废弃由其发表时所表述的亲本关系决定。在《深圳法规》中,规则14.3 表述为:保留名和废弃名的应用是由命名模式决定的。如果可行,作为保留属名而引证的种名模式可保留并且列在附录Ⅳ中。杂交属的保留名和废弃名的应用是由亲本的陈述决定的。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14.3则表述为:保留名和废弃名的应用是由命名模式决定的。如果可行,作为保留属名而引证的种名模式可保留并且列在附录Ⅲ中。

3.11 确定保留名的发表日期 修改了规则14.15,确定保留名的发表日期,也见规则F.2。在《深圳法规》中,规则14.5 表述为:经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由总委员会同意保留名(规则14)或保护名的提案,授权下届植物学大会决定批准(也见规则34.2 和56.3)。在1954年1月1日(含)之前,保留名生效日期是有关国际植物学大会决定的日期。在1954年1月1日(含)之后,保留名或保护名生效日期是总委员会同意的有效发表日期。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14.16 与《深圳法规》的规则15 相对应,即为:经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由总委员会同意保留名(规则14)或保护名(规则F.2)的提案,授权下届植物学大会决定批准。

3.12 藻类分类等级名称 在规则16.3 中,修改藻类分类等级门和亚门的词尾为-phyta和-phytina,替代先前的-phycota和-phycotina。纲和亚纲的词尾仍保留为-phyceae和-phycidae。

3.13 合格发表的依据 强调最终版论文为合格发表的最终依据,详见规则30.2 和30.3。在《深圳法规》中,规则30.2 表述为:如果没有文章的内在或关联证据,只是初步的或将要被出版者认为被最终的版本所取代的电子版本属于无效发表。规则30.3 表述为:电子发表包括在页面上可见的内容,例如正文、表、插图等,但不包括卷、册、条款和页码;也排除了链接hyperlink or URL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的外在来源。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30.2 则表述为:如果没有文章的内在或关联证据,只是初步的或将要被出版者认为被最终的版本所取代的电子版本属于无效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版本的发表是有效发表的。规则30.3 则表述为:在有效发表之后,独有的电子发表的内容不能改变。这种改变本身是无效发表。应该分别签发改正或修订,以便有效发表。

3.14 电子版论文 在辅则30A.1 中,强调相同电子版论文应标明不同版本的重要性。在《深圳法规》中,辅则30A.1 即为:依据首次发行的情况,应清楚地标明相同电子发表的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版本记录只是表明内容没有改变的最终版本。在《墨尔本法规》中,辅则30A.1 即为:依据首次发行的情况,应清楚地标明相同电子发表的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

3.15 禁著中的名称 根据规则34.1 和34.2,禁著中的名称具有追溯既往之效。在《深圳法规》中,规则34.1 表述为:列在禁著[(opera utique oppressa;见附录Ⅰ)]中的特殊等级的新名称是不合格发表,且相应等级的任何命名行为都属于无效发表。提议增加这些文章到附录Ⅰ,应该提交至总委员会,进而提交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审查。规则34.2表述为:建议禁著经专业委员会研究,总委员会通过之后,由后来的国际植物学大会最终决定且具有既往追索之效。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34.1则表述为:列在禁著[(opera utique oppressa;见附录Ⅵ)]中的特殊等级的新名称是不合格发表,提议增加这些文章到附录VI,应提交至总委员会,进而提交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审查。规则34.2 即为:建议禁著经专业委员会研究,总委员会通过之后,授权下届国际植物学大会最终决定。

3.16 同模式名称 根据规则36.3,在《深圳法规》中,即为:在1953年1月1日(含)以后,基于相同模式的2 个或多个名称,由相同的作者在相同的论文中(所谓的互换名)同时接受为同一分类群的名称时,即使是新类群,也为不合格发表的。这项不适用于同时应用在不同等级的新组合、种下分类群或属下类群,也不适用于规则F 8.1。在《墨尔本法规》中,该条款属于规则36.2,即为:在1953年1月1日(含)以后,由相同作者(所谓的互换名称) 对基于同一模式的同一分类群同时提出的2 个或多个名称,属于不合格发表。该条款不适用于无论是种内的种下分类群,还是属内的属下分类群同时在不同等级发表的组合。

3.17 藻类和植物新命名的注册制 关于规则42 的内容有较大的变化。在《深圳法规》中,仅包括藻类和植物部分,《墨尔本法规》中涉及的菌物部分转移归并至《深圳法规》中的“第F 章 菌物的名称”。规则42.1 包含推动藻类和植物新命名的注册制工作。在《深圳法规》中,规则42.1 即:有兴趣的研究机构,尤其具有从事命名索引专家的研究单位,可根据《深圳法规》申请命名注册库。注册库负责管理注册新命名的注册及专门的生物名录或命名行动。

3.18 作者引证 在规则46.4 中,确认命名人是合格发表新命名的作者。在《深圳法规》中,规则46.4 即为:当合格发表的名称或最终加词源自或归属于不同名称的作者时,且这些名称没有合格发表或在不同等级上也没有合格发表时,只引证合格发表名称的命名作者。在《墨尔本法规》中,规则46.4 即:当合格发表名称的加词源自或归属于不同双名指定作者时,它们也没有合格发表,只引证合格发表的名称的作者。

3.19 法规的管理规则 《墨尔本法规》中的“第三部分 法规的管理规则”在《深圳法规》中有了全新的解释,并增加了相应的条款。

4 术语/词汇的变化

4.1 新增术语

Affirmation 确认 采纳了论文中非基于主要以机械选择方法指定的模式和持续一直废弃的模式。这样的模式选择不能被再次废弃。

attributed归属[未定义]属于或人为的或分类群,例如名称归属于命名人,特征归属于某分类群,或标本归属于某分类群等。

identifier编号[未定义]①命名注册库签发的特殊编号或序列号,用于注册新命名和命名行动。②特殊编号或序列号适用于标本,例如序列号或条形码。

nomenclatural act 命名行动 要求有效发表产生新命名或影响名称的因素例如模式标定,优先率,拼写或性的命名准则等。

pro synonymo 先前异名(pro syn.,as synonym).作为异名而被引证,表明属于不合格发表的引证。

protected name 保护名 菌物 (列在附录ⅡA、Ⅲ和Ⅳ)具有的模式,并且处理为保留名,同时废弃所有列出或未列出异名或同名(包括认可名称)。

superseded废弃[未定义]用于不能遵从的模式指定,其可由不同模式的后续指定所取代。

4.2 修订术语概念

autonym 自动名 自动建立的属下分类群或种下分类群的名称,各自包括了应该采纳的属或种的命名模式。其最终加词重复属名或种的加词,其后不引证命名人。自动名不必有效发表,也不必满足合格发表的条款,它们在给定的等级上自动建立,在合法的种或属下自动建立的种下等级名称或属下等级名称(自动名不允许建立在非法的属名或种名之下;它们不适用于属上等级)。

gathering采集 采自同一地点,在相同时间由相同采集人完成采集的同一分类群的集合。

holotype 主模式 种或种下分类群名称的作者指明的一份标本或插图,或当没有指明模式时,发表新分类群的作者使用的标本或插图。

rank等级[未定义]用于分类界元中分类群的相应位置。发表于1887年1月1日(含)之后的属以上名称,等级是由其名称的词尾表示的。发表于1953年1月1日(含)后的名称,必须清楚地表明等级才符合合格发表的要求。

4.3 修改术语名称 “alternative family name”(互换科名)修改为“nomen alternativum”(互换名称)。

5 结语

《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是世界植物学家处理植物名称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它一直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不断充实、日臻完善,成为世界植物学家广泛接受的法典,也是广大植物学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深圳法规》(2018)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条款的润词上都有较大的变化,尤其根据我国学者的建议[4-5],将《墨尔本法规》(2012)中的“附录Ⅰ杂种的名称”修改为《深圳法规》(2018)的“第H章杂种的名称”,并依次将《墨尔本法规》中的“附录Ⅱ-Ⅷ”修改为《深圳法规》中的“附录Ⅰ-Ⅶ”[4]。将杂种命名由附录提升至与一般物种具有同等重要的命名地位,有着深远的里程碑意义,由此必将唤起人们对杂种研究和命名的重视。其次,将命名的核心概念之一“采集”精确定义为采自同一地点、在相同时间由相同采集人完成采集的同一分类群的集合,并在规则8 的注解1 中阐明野外编号、采集号、系列号和标本鉴定号等不能改变同一采集的性质[5]。采集概念的具体化,为主模式指定及后选模式、新模式和附加模式的指定,以及二次后选确立标杆,消除了先前《法规》中对采集的模糊理解,对于从事分子系统学的工作者来说,为凭证标本的引用带来了便利。由于新版《法规》替代前期各版《法规》,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入理解,并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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