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治互联网诈骗 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2020-01-19 05:22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6期
关键词:网贷诈骗领域

一、互联网诈骗产生的背景

互联网诈骗是互联网出现的伴生产物。互联网最主要的两大功能是信息系统功能和控制功能。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系统,掌控着各种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输出发布;互联网作为一个控制系统,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控制着人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虚假、片面不完整、不准确的互联网信息,就有可能产生相应的诈骗活动。令人遗憾的是互联网从产生那天起就很难完全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例如,许多网站的网址是虚拟的,与网站开设者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或家庭住址都没有必然的联系;网上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大多是虚拟的,与本人的真实身份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互联网从诞生那天起就为互联网诈骗埋下了安全隐患。只要互联网存在,互联网诈骗就不可避免。

二、互联网诈骗的风险领域

尽管从理论上讲虚假信息会出现在互联网的各个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虚假互联网信息都属于互联网诈骗。比如信息传播者不愿意把真实的坏信息传递给自己的亲人或好友,这些谎言并不会给相关人员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情感上的伤害,因此,这些领域不属于互联网诈骗的风险领域。互联网诈骗的风险领域是指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利用虚假互联网信息进行诈骗的领域。主要包括三大领域:互联网社交领域、互联网交易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

(一)互联网社交领域。诈骗分子通过网络交友、婚介等多种方式,引诱男性或女性网友在网上相亲、打游戏、赌博等。在互联网社交期间,诈骗分子用各种手段诱骗男性或女网友向网站或网友充值、转账,以诈骗钱财。

(二)互联网交易领域。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交易的形式,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达到骗财或骗物的目的。比如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完整、不准确;网商或网商委托的物流公司跑路;派送人没有按购买人的要求派送;网购商品的售后服务没有保证等等。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用户认为网络购物的商品普遍存在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是互联网诈骗的重灾区。多种互联网金融形式都存在着诈骗现象。最为突出的是网贷诈骗。许多网贷机构演变成诈骗平台。有的是部分从事诈骗业务;有的是100%从事诈骗业务。单个平台的诈骗金额都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百亿。自从我国出现网贷以来,全国在册和不在册的网贷诈骗平台有几千家,累计诈骗金额上万亿。

三、互联网诈骗的特征

(一)互联网诈骗的隐蔽性。由于互联网诈骗突破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与传统诈骗相比更具备隐蔽性。许多互联网诈骗在发生时往往难以被察觉。受骗者对骗子们的骗术甚至深信不疑。骗子们的骗局要经过多年之后才能被逐渐识别。以网贷为例,我国的网贷平台已出12年,但直到2018年之后才被大多数认识到互联网借贷有许多骗局。甚至到现在还有少数人认为互联网借贷属于普惠金融。

(二)互联网诈骗的传染性。互联网诈骗与计算机、手机病毒一样具有传染性。由于互联网诈骗必须要借助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施;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通过释放木马等形形色色的计算机或手机软件病毒来窃取受害者信息,病毒的无限传染性导致诈骗信息的传染性。

(三)互联网诈骗的突发性。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及时性也为诈骗分子传播诈骗信息和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他们可以在瞬间完成诈骗信息的传播和诈骗款项在多账户之间的快速转移;诈骗平台也可以在瞬间关闭;诈骗分子可以把被骗人瞬间拉黑失联。

(四)互联网诈骗的广泛性。互联网诈骗往往不针对某一特定受害人,所有互联网参与人员都可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在我国城市,几乎每一个成年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都要上互联网,许多人还要每天上网;即使在广大农村,人们上网也是普遍现象。众多的互联网用户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广阔诈骗潜在对象。互联网诈骗一旦发生往往具有广泛性。以网贷诈骗为例,被骗出借人少则几百人,多则上万人。近几年来,互联网诈骗除了保留着其上述与生俱来的特征外,还逐渐呈现出产业化、低龄化、专业化、国际化等特征,

四、互联网诈骗的后果

(一)经济后果。1.阻碍“互联网+”的新经济模式在多个领域的进一步推广。以互联网金融为例,网络众筹、虚拟币网络交易和大多数的网贷平台等已经被政府认定为是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政府借助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被迫搁置。2.拖累实体经济发展。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离不开互联网提供的社交、交易和金融服务,而互联网诈骗又防不胜防,受骗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受骗的金额会越来越大。加上诈骗金额过亿元的骗子们往往把所骗资金转移到国外,不可避免降低了被骗人群的消费能力,最终影响我国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后果。互联网诈骗不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被骗者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网络诈骗发生后,自己没有能力追讨被骗资金;报警后存在取证难、立案难的问题;既使立了案,由于政府派出警力有限也很难帮助受害人追逃挽损。如果这样处境的人多了,时间久了,不仅影响家庭和睦,也影响到所在的工作单位和整个社会。

五、对互联网诈骗的综合防治

(一)加大公检法部门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纵观世界各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采用刑事手段保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秩序已成为发展趋势,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很多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行为的,并未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即便已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也普遍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1)完善有关互联网诈骗的罪名和罪状;(2)提高对互联网诈骗的定刑,以增加其法律威慑力;(3)要加快刑事证据立法,针对网络犯罪证据所具有的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和资格,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方式,从立法上解决网络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4) 成立互联网诈骗审判的专门法庭,对互联网诈骗进行专门审判。

(二)加大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互联网诈骗涉及的行政监管部门众多,包括网络、工商、税务、金融等多个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在办理日常业务时都有权力对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关专业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既有事后的监督,也有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许多诈骗分子的互联网诈骗行为之所以能够持续多年而不被发现,往往与这些部门没有尽到自身的监督责任和义务有关。因此,对涉及范围广、金额大的互联网诈骗应追究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该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严打互联网诈骗的保护伞。在互联网诈骗中,受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往往比较大。诈骗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不惜重金贿赂有关监管和办案的部门和人员,特别是贿赂有关领导人员。个别领导人员在巨额贿金的诱惑下充当了诈骗分子的保护伞,导致互联网诈骗立案难、执行难、追究责任难。所以,对执法犯法的保护伞必须严惩,才能使诈骗分子归案接受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对互联网诈骗的宣传。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对互联网诈骗的方式、手段、重大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个公民提高对互联网诈骗的识别能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只有每个公民都具备了识别和防范互联网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才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减少互联网诈骗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减轻政府应对互联网诈骗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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