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开垦造成植被毁坏的恢复与保护措施

2020-02-04 07:59郑天航
种子科技 2020年23期
关键词:植被恢复保护措施

郑天航

摘    要: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毁林开垦造成林地植被的毁坏,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根据毁林开垦林地的不同类型,针对性地采取人工造林技术恢复林地植被,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林地和植被,以期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毁林开垦;植被恢复;保护措施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0)23-0107-02       中圖分类号: S157.1       文献标志码: A

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林地含义说明,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可见,《森林法》明确了林地的用途是用于发展林业,并分列了各种类型林地。同时,林地也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存的根基,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1]。然而,现实生产生活中,部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生态保护和法律法规于不顾,发生毁林开垦的行为,造成林木或林地的大面积毁坏,直接减弱了林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的功能。林地植被一旦被破坏,则面临着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的现状,恢复林地植被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保护林地资源对于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毁林开垦的类型

毁林开垦类型多样,但都会对林地植被和林木造成不同程度毁坏,导致森林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

根据林地用途变化情况,分为改变林地用途和未改变林地用途两大类。①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将林地改变成耕地等其他农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或将林地改变成建设用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②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林地用于种植茶树、果树等经济树种。

根据毁林开垦造成损毁情况,分为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①造成林木毁坏:开垦地块有林木分布且开垦时造成林木毁坏;或开垦地块有林木分布,但开垦未造成林木毁坏;②造成林地毁坏:开垦地块为无林地。

2   植被恢复

2.1   植被恢复的法律依据

2.1.1   改变林地用途

新《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1.2   毁林开垦

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树木;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2   植被恢复原则

2.2.1   谁毁林、谁恢复、谁管护原则

通过详细调查,明确毁坏林地林权所有者或毁林开垦行为主体,确定植被恢复实施主体,落实谁毁林、谁恢复、谁管护的责任。根据新《森林法》规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2.2.2   适地适树、尊重意愿原则

根据开垦林地所处的区位及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选择多种阔叶树、珍贵树、观叶或观花树种,提升森林景观效益。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的意愿,选择自己喜欢且有经济收益的树种,提升植被恢复的综合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2.3   生态优先、效益兼顾原则

植被恢复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注重植物的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在不降低生态效益的条件下选用观叶、观花、观果等树种增加森林景观,或者种植经济树种增加经济收入,促进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实现。

2.3   植被恢复措施

2.3.1    毁林开垦未改变林地用途

种植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既成事实的,及时制止开垦范围扩大、固化林缘边界,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植被或促进植被生长,以减少水土流失。种植茶树的,按《生态茶园建设规范》(GH/T 1245—2019)中的技术标准进行生态建设,种植防护林带、行道树、隔离带以及在茶园内空地种植遮阴树,增加地表覆盖率。可以选择适合当地种植的树种,如桂花、樟树、含笑、木荷、山杜英、广玉兰等常绿阔叶树,或选择银杏、马褂木、楠木、红豆树、红豆杉等珍贵树种,也可适当选择紫玉兰、白玉兰、樱花、紫薇等乔木花卉树种,或柑橘类、杨梅、梨树、青枣等乔木果树。种植果树及其他经济林的,按各品种的种植标准执行,尽可能通过套种植物或播撒绿肥植物,在短期内增加植被,减少裸露土地。

2.3.2   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

包括将林地改变成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森林法》规定,“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耕地等其他农用地已具备林业生产条件应限期恢复植被;建设用地需全面清理地面违建物及硬化地面,采取深翻或覆土方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进行植被恢复。植被恢复采取人工造林更新方式进行,人工造林更新过程中的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未成林抚育管护等,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执行。裸根苗木应使用“GB 6000”标准中规定的Ⅰ、Ⅱ级苗木,优先使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种子培育的苗木和优良无性系苗木。容器苗苗木标准执行“LY/T 1000”标准规定;经济林苗木标准执行“LY/T 1557”标准规定。

2.3.3   毁林开垦造成林木毁坏

按照《森林法》规定:“要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遵从适地适树、尊重意愿原则,选择适宜的树种。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中关于“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表”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和行政处罚,决定补种的株数,确定补种树木的面积,在原地或者异地进行补种树木。补种树木方式采取人工造林更新方式进行,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同“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植被恢复措施。

3   林地保护措施

3.1   广泛宣传,提高民众生态意识

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打击毁林开垦、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新《森林法》,以及其他林业法律、法規、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多层次、循序渐进开展生态文明知识学习和宣传,提倡可持续发展的致富理念,并制定一系列的有效措施,使当地的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与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达到双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2   加强管护,提升森林保护成效

第一,深化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证管护制度规范和科学,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第二,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通过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护林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明确护林员管护范围、职责、质量、期限等,建立沟通与联系的平台,互通信息,提高护林成效[2];第四,强化护林人员的个人保障,包括装备配置、待遇提高以及生活条件改善等,保证护林队伍稳定,提高护林效率;第五,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

3.3   严格执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强化巡查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及时全面掌握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查处力度,扩大打击范围,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整治落实到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林业、城市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毁林开垦、乱征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过程中要严明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严禁以罚代刑,对包庇纵容犯罪、徇私枉法,致使重、特大案件不能及时查处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3.4   转变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要依靠科学技术改变传统种植方式,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和新的管理模式,调整种养结构,把林业生产从单纯的产量提高转变到质量提升上,延伸产业链,全面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既减少森林植被的破坏,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优势,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建成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总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遏制打击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则是一项长效化、常态化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转变生产经营观念,逐步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采取人工造林技术措施,依法开展毁林开垦林地植被恢复,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森林景观、增强林地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改变种植方式,调整种养结构,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多措并举,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最终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参考文献:

[ 1 ] 林国臣.浅谈林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加强林地保护的措施[J].新农村(黑龙江),2014(3):286.

[ 2 ] 陈锡桓.完善护林联防体系建设的思考[J].林业勘察设计,2008(2):19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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