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做好股权转让税收监管的思考

2020-02-25 02:54王宁宁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0期
关键词:税务股权税收

王宁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北京 100032)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运行加速,我国政府创造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近年来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的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发布了落实和完善相关配套的财税政策,为丰富企业并购重组融资渠道、拓宽支付工具提供了助力。

股权转让作为并购重组的重要形式,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加强资源整合、募集优化资本、提升产业竞争力。但同时,股权转让作为处理周期长、交易复杂度高的涉税事项,财税处理复杂,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面临着较大的税收风险。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数据治税、信息管税、社会综合治税已成为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如何有效利用第三方数据平台公开披露的涉税信息,加强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管理,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明确股权转让存在涉税风险

股权转让的方式较多,可以是内部转让也可以是外部转让,可能是全部转让也可能是部分转让,不同转让方式的选择,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设计股权转让方案,会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税、免税的目的。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存在无法及时获取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的信息的可能性;部分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可能会设计阴阳合同,虚构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来应付税务机关,核实真实股权转让价格的难度较大;而对税收政策认识的不足,导致一些企业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些或主观或客观的因素都会为股权转让业务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

二、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加强日常的监管

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愈加频繁、普遍,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的关注度也日益提升,但单纯从企业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的数据无法保证股权转让信息的准确性。随着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信息沟通的不断深入,“第三方信息”已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国家治理中。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来自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与涉税信息相关联的数据、文字、图像等各类资料,包含了政府部门、其他企业和单位、个人、互联网等数据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高效的采集、分析和利用,不仅能够从侧面印证来源于纳税人的信息是否真实,弥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信息掌握不完全的短板,同时能帮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控、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第三方信息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明确,要加强外部信息的获取,加强税务、工商部门合作,推进建立后续信息交换常态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推进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对有效信息的充分利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产权交易所网站信息、各大门户网站财经频道股权交易新闻等加强信息比对分析。

笔者在落实股权转让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通过WIND数据库、网络爬虫等互联网先进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可有效提升第三方数据采集效率,快速锁定风险企业,有效节省人工成本。笔者所在的税务机关以此为思路,对第三方信息可提供股权转让后续管理素材进行实践摸索:通过采集工商部门第三方信息,可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明确股权转让的申报时间;采集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可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及应用的税收政策;采集产权交易所披露标的情况等第三方信息,可确认转让方、受让方的挂牌价格及交易条件等。

以获取上述的第三方信息为蓝本,比对纳税人申报数据和财务资料等税源信息,可确认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股权初始计价成本是否真实,转让方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放矢,有效定位风险企业,工作成效显著,降低了税企双方的涉税风险。

三、摸索社会信息共享机制

在当前“互联网+政务”政府治理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作为信息提供、信息应用的重要成员,应有效利用已有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以社会综合治税的思路推动涉税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共享、开放。例如,和工商部门对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工商变更时已完成涉税流程办理;和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对接数据,及时掌握增资和产权转让情况。为更好的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股权转让业务为突破口,实现政府各职能范围内数据信息的资源共享和监管转型,探索第三方信息助力税收政策落实的新模式。建议从以下方面突破,摸索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依靠健全的管理机制,保障数据的可持续共享。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中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但没有对提供信息的单位范围加以列举,也没对提供信息的项目类别加以说明,更没有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及个人制定处罚规则。为保障第三方数据共享应用的合法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建议建立地方数据交换的法律保障体系,探索由地方政府牵头制定,辖内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建立《本地区第三方信息共享与保障管理工作规程》,规范数据的供给与需求,保障数据的共享和安全,切实为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撑。

二是找准路径,增加管理智慧。针对清洗后的可用信息,我们应进一步结合税收管理的具体实践,挖掘和探索可用信息与涉税处理间的逻辑关系,发散和创新思维路径,逐步在“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纳税服务、税收稽查”等多个领域,形成简单、直接、稳定的思维路径和治税办法,实现“变信息为管理智慧”。

三是依托专业人才优势,开创社会综合治税新篇章。数据治税、人才当先。无论“税务云”还是“政务云”,任何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的搭建、开发、维护及应用实践过程,均离不开专业人才队伍的智力支持。目前,数据治税理念仍处于萌芽阶段,还需要长期的实践摸索,可考虑组建复合型人才团队,保持稳定的人员配备,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税收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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