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下提升法治实践能力的需求与路径

2020-03-11 07:29贺洪波
重庆行政 2020年1期
关键词:良法依法治国研究生

贺洪波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国家法治实践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生是我国具有较高法学专业水平的法治人才,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提升法治实践能力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需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法律人的奋斗目标和时代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在“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部分内容中,专门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了单独论述和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1]

实践能力是研究生应当具备的重要能力。对此,相关文件及政策精神皆有规定和体现。比如,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就强调要“突出对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而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科学,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运用学科。法学研究生教育应当注重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说,当前注重法治实践能力培养,是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和重要路径。这对于法学研究生而言,在整个法律研习和理论研究过程中,都应当注重法治实践能力的自我提升。

二、提升法治实践能力的基础和关键在于培养法治思维

理论与实践结合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思维与行为结合是人类活动的基本规律。人是既善于思考又善于行动的高级动物,是思维和行为的统一体。人的能力是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法治实践能力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行为能力两大部分组成。对个人而言,提高法治实践能力,就是要在法治实践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何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呢?简单而言,“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2]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什么关系呢?简单而言,二者是内与外、本与用的关系。法治思维为内,法治方式为外;法治思维为本,法治方式为用。这恰如“想”与“做”的关系。能够具备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先导。能够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是法治思维得以外化并充分发挥社会效用的目标和归属。从逻辑上讲,只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内化于心,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方式外化于行;但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又并非一定能够外化为良好的法治行为方式。

从实践中看,确实存在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也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大量事例,但也存在一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却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典型事例。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有“想得好但不一定做得好”的法治故事出现呢?因为这其间可能会受到个人好恶、利害关系、外在干涉等因素的不当影响。即具备了法治思维,不见得就一定能够很好地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有良好的法治行为方式,通常一定有良好的法治思维作为基础和支撑。因此,“只有想好,才能做好”,“要想做好,先得想好”。提升法治实践能力,先得培养良好的法治思维。通过培养良好的法治思维,逐渐养成“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3]的良好习惯。

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需注重培养三种法治思维

一是要注重培养规则思维。规则属性是法治的基本属性。规则思维是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但往往也是最容易被趋利避害的个体挑战和破坏的。所谓规则思维,就是规则意识。简单地说,就是要心中有规则、口中讲规则、遇事找规则、办事按规则。心中有规则,才会常怀敬畏之心,常生敬畏之感,才能“心有惧神不乱”。口中讲规则,规则通过口口相传,营造出规则氛围,才能“话有据理不乱”。遇事找规则,找出规则自信,找出行为依据,才能“心有数行不乱”。办事按规则,规则通过事事相连,积淀起规则共识,才能“事有据情不乱”。如此,才能勾画出规则的最大同心圆,凝聚起规则的最大朋友圈,累积起规则的最大执行力。这里的规则,既包括实体规则,也包括程序规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人们往往比较注重实体规则而容易忽视程序规制,以致在实践时而出现一些“普通程序简化办、简易程序绕着办”的不良现象。这和“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实践中,这也极易引发责任事故、给个人带来不利后果。

二是要注重培养良法思维。良法思维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思维。现代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良法乃善治之前提。良法思维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方面面。在立法环节,它需要出于善治的目的和善良的心愿科学、民主地立法。在执法、司法、守法环节,它需要善良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法律是时代的产物,会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而“立改废释”。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抽象性,因此,当前法治实践中特别需要以善良地“释”法为基础,使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使法律文本中的静态规定转化为生活世界中的动态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树立良法思维,摒弃钻法律漏洞的思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4]在“释”法的价值观上,要坚信“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讲理的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情悖理的解释结论出现,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不当“释”法而侵蚀现代法治的道德根基。

三是要注重培养体系思维。体系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思维。现代法治是由一个有机联系的、具有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组成的。从各部法律的外部关系看,在我国“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是统帅,其他法律是支撑。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对其他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对下位法的理解和适用,不得违反上位法。从单部法律的内部关系看,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個在一定精神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因此,对具体条文和规则的理解不得违背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比如,对刑法中具体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就不得违反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释”法的方法论上,要坚信“没有不讲理的法,只有不懂法的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情悖理的解释结论出现,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孤立解释法律而折损现代法治的体系价值。

基金项目:2019年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实践能力提升的法学硕士现场教学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yjg193124)。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14.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73.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7.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1.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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