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2020-03-12 18:1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分配机制科研机构海峡两岸

孙 杰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5)

引言

现阶段,海峡两岸的交流合作意愿降低,加剧了两岸产业重叠、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两岸在诸多领域都表现出竞争而非合作的关系,使得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动力减弱。因此,要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就必然要厘清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形成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优化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两岸地区的协同创新发展水平。

一、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构成

产学研协同创新以产业、科研机构和学校为核心要素,以政府、金融中介机构为辅助要素,参与者之间相互协作,形成创新网络,共同对技术进行开发、转化与应用构成协同创新机制[1]。协同创新机制一般包含动力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以下将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构成进行具体说明。

(一)动力机制

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动力要素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有效运行。其中内部动力包含利益驱动、战略协同与内部激励。利益驱动是最根本的内部动力[2],产学研的各个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取向进行合作交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至关重要。战略协同强调产学研主体设立共同的战略目标,各个成员拥有一致的价值理念和行动方向,彼此间相互协作形成战略联盟。内部激励指设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激励人力资本的工作积极性,使得每个成员可以发挥自己的最大效用。

分析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外部动力,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和政府支持等影响因素。市场需求拉力是首要的外部动力[3],企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市场的需求,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推动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市场竞争压力迫使产学研各方加强知识的收集与整合,推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使得创新知识在产学研主体间进行有效的流通与转化。技术创新动力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信息时代中产业技术更新加快,迫切需要产学研协作,共同进行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动产业技术变革。政府支持力指政府作为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相互协作的初始推动者,对产学研各方的协作交流发挥至关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一方面政府通过举办科研论坛、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孵化器等引导产学研各方协作;另一方面,政府应对产出卓越成果的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各主体进行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对产权关系进行了界定,涉及“分蛋糕”的问题[4]。产学研协同创新“做蛋糕”越大,面临的资源利用与分配等问题越复杂。利益分配问题缘于产学研各方信息不对称、利益诉求不尽相同,易产生道德风险。具体来讲,一方面产学研各方信息优势不同。学校与科研院所相较于企业掌握着更为丰富的基础知识与实验设备,由于技术研发存在不确定性,研发过程缺乏合理的监督评估机制,科研人员有动机降低研发积极性;企业相较于学校与科研机构,更加了解市场的需求动态和技术成果产生的经济利润,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有动机虚报成本与收益。另一方面,产学研各方的利益诉求不同,学校的科研人员重视基础研究,关注科研成果的学术影响力;科研机构注重科学技术的转化;企业则关注技术成果的市场应用与推广,以及可能产生的成本与收益。

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会破坏整个协同过程,降低协同效率,构建合理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产学研各方能够有效分配收益、分担风险,是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作用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整个过程,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有效运行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具体包括组织监督机制和信任机制[5]。其中组织监督机制指在产业、学校、科研机构三者协作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对产学研各方的合作进行监督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打破产学研主体间的部门边界和制度管制,对人力、技术、资本、知识等创新资源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防范管理成本的提升和意外风险的出现;第二,要结合市场需求,对创新知识的产生、转化和应用做好中长期规划,对创新资源进行合理整合与利用,使产学研各方都能发挥自身的最大价值;第三,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评审和归档,有效保障产学研各方利益。

信任机制可以提升产学研各方的技术信息交流与科研成果转化[6],产学研协作失败与创新资源浪费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合约不完善导致的。构建完善的信任机制一方面要保证产学研各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彼此间进行有效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信息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之前要订立行之有效的合同与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保密信息施行完善的保护措施。

二、构建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海峡两岸的制度差异大,协同创新面临体制障碍

海峡两岸存在巨大的制度差异,实施不同的制度、遵循不同法律和税收准则、使用不同的货币。巨大的制度差异会提高人力、资本、知识、技术的传输成本,阻碍产学研创新主体与创新要素在两岸间的跨区域流动。首先,海峡两岸实施不同的税收准则,城市间的利益诉求与发展目标不同,发展差异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形成。其次,海峡两岸施行的法律法规不同,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参与主体在两岸之间进行交流合作时,面临法律机制障碍。最后海峡两岸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机制与发展规划,存在重复布局、相互竞争的问题,使得两岸间的创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整合与分配,造成资源浪费。

(二)海峡两岸产业协作意愿减弱,协同创新动力不足

第一,两岸间的产学研协作意愿减弱,台湾企业对大陆的投资份额呈下降趋势,2010年台湾对大陆投资所占份额为83.8%,2018年降至37.3%,2019年回升到37.9%,但仍不及2010年的一半,其中资讯电子产业投资衰退明显,2019年台商赴大陆电子零组件制造业投资同比下降66.1,电子、电脑产品及光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同比下降56.8%[7]。第二,台湾政府对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支持作用没有发挥,产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缺乏高效率、深层次的协同创新。

(三)海峡两岸利益分配机制缺失,阻碍协同创新发展

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实施过程中,高收益与高风险并行,海峡两岸产学研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缺失,阻碍了协同创新发展。一方面,2016年以来,两岸的协作风险加剧。尽管两岸开放交流以来,长期遵循“台湾接单—大陆生产—出口欧美”的合作模式,两岸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但是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大,此外产学研参与者也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现阶段,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已停止沟通联系,两岸两会的协商谈判机制也停止运行,两岸间无法建立有效的风险预测、风险监控、风险协调平台,加大了产学研各方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两岸产学研参与者间的利益分配趋于复杂。长期以来,两岸在要素驱动下进行经济合作,使得参与者更加注重市场效率而非利益分配,两岸行政机构也没有对利益分配进行有效调节,无法有效解决产学研协同创新收益分配问题。

三、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优化设计

(一)建立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

从内部动力视角出发,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激励体系,在产学研内部营造舒适的协同创新氛围,为产学研参与者提供一个可以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包括公正的聘用与晋升机制,将绩效考核与科研成果的产出、转化与应用挂钩等,最大限度的激发产学研参与的创造性,吸引并留住相关领域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在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产学研各方的分工,保障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提升协同创新效率。

从外部动力视角出发,第一要明确两岸的产业分工,推进产业间的协作。大陆产业的发展短板可能恰恰是台湾地区产业的发展优势,台湾拥有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等一批知名高校,汇聚了一批优秀的创新型人才,可以为中国大陆在人工智能、5G技术、新材料等新兴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撑。第二,要加强两岸政府官员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台湾政府要发挥其支持力和引导力,推进产业、学校、科研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协作交流,共同参与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工作。

(二)构建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

构建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产学研参与者的利益公平。第一可以考虑构建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理事会,一方面做好产学协同创新进行中长期规划,确立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的总体发展路线;另一方面明确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避免利益冲突。第二,产学研参与者要定期举办会议,对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商,在谈判和磋商中达成共识,找到利益共同点,尽可能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第三,高收益必然会面临高风险,利益分配过程中也要明确产学研各方承担的风险,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从产生到应用会经历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市场投入三个阶段。技术研发阶段产生的风险,应主要由高校承担;科研成果转化阶段风险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承担;市场推广阶段产生的风险则主要由企业承担。第四,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考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因风险事故导致产学研协作暂停或失败的参与者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以维持两岸协同创新的长期性与稳定性。

(三)健全海峡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保障机制

健全保障机制,为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的协作提供更好服务保障,要重点加强组织监督机制与信任机制的建设。在组织监督机制建设方面,第一要优化台资企业、台湾人才赴大陆进行投资与学习的环境,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颁布惠台政策,改善两岸人民在学习、工作、生活、就业创业方面的待遇,提升台湾人民到大陆工作学习的信心,为两岸产学研各方的协作提供支持与保障。第二,要监督保障两岸间人力、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流通,与台湾分享大陆的经济建设成果与发展机遇,推进两岸“四通”的实现。

在信任机制的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加强两岸产学研主体的沟通与交流,推进与台湾“蓝营”地区的创新合作。可以考虑围绕两岸产学研协同创新议题,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科研讲座、学术研讨会,汇聚两岸的企业家和学术科研人员,共同协商两岸产学研协作的模式与方案,增强彼此的信任,为长期合作打好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积极打击知识产权欺诈与偷盗的行为,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有效保障产学研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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