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应用与不足分析
——基于第三方审计人员的角度

2020-03-12 18:1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实务审计工作证据

丁 斌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3)

一、引言

审计证据是独立第三方审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确切的审计意见,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辨别能力,从企业信息中提炼出来对自己工作有用的、重要的审计信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就审计证据都做了充分的定义。其一般的、通用的要求都离不开,审计证据需要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独立第三方审计人员在辨别企业信息是否满足充分性与适当性时,往往都是依托自身的过往工作经验来辨别的,而并未依照某一具体的准则、条例来行事。

2020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就财会领域而言,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员工掌握一定的互联网技术,力争实现“互联网+会计”、“互联网+审计”等新时代的财务模式。因此,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实时运用,独立的审计人员在日常的实务工作的过程中,也会从以往的纸质、实体证据转变为电子、虚拟型的审计证据。这也就会使传统的工作经验并一定完美的贴合目前的审计实务工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会影响审计证据的获取,进而不能突显审计证据的具体效力,也就自然无法得到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

二、审计证据信息化对实务工作的优势

在传统的审计实务工作中,审计的一般性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审计初步业务活动阶段、审计过程实施阶段和审计结尾阶段这三个阶段。其中,在初步业务活动阶段,独立第三方审计师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先制定具体的审计计划,并根据该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环境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形成适合的审计工作方案;在审计过程实施阶段,审计工作人员需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务信息以及有关的资产情况,并通过一系列的审计环节来获取审计证据,接着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结尾阶段独立第三方审计师需要根据编制的工作底稿,结合自身的专业素养来得出审计结论,并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整理并归档。在传统的审计实务工作中,对审计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几乎全是依靠审计人员的人力完成,而较少地使用互联网技术。具体的工作中,审计人员需要查阅大量的纸质文件,这不仅使审计的工作量超过预期,同时因为人力的局限性也会带来一定的检查风险,导致审计质量低于预期。

而在互联网模式下的审计实务工作中,审计人员往往会依靠大数据平台和云计算的支持。通过构建一定的算法和软件,会使得审计效率大幅提高。例如,目前很多审计工作人员在处理凭证类审计实物证据时,往往会依靠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或者编程软件来协助其日常工作,并且依托计算机的特性可以使审计工作更加的便捷。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在财务领域的逐渐运用,其对审计质量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其具体可以体现着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使数据公开透明、突显数据完整性。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审计人员可以清楚直观地掌握具体交易事项的整个流程,以此来保证企业数据完整和公开透明。其二,增加数据的可靠性。由于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可以在网络上被获取,所以可以尽可能的避免企业私设内外账的局面,增加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其三,保障数据安全性。互联网技术不同于传统的纸质文件与人员信息不对称性,审计人员通过合理的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使审计数据更安全。其四,使审计工作更高效、更准确。计算机不同于人力的最主要的点就在于,计算机是通过算法来重复的进行信息处理的,而人力因为具备一定的偶然性,所以通过这一技术的运用可以使审计师更高效、准确且快捷地掌握自己需要的审计证据,提升审计效率。

三、审计证据信息化对实务工作的不足

(一)取证不规范

首先,对信息化审计证据的具体取证程序还缺乏一套明确的规章、说明。虽然《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电子数据审计证据规定(试行)》等对于电子审计证据的具体取证的方式中进行了一些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例如取证的授权和禁止行为等环节还缺少细节性、具体的规定。其次,信息化审计证据内容片面。在审计证据的搜集过程中,审计师往往需要根据全面的审计证据来进行职业判断。然而目前大多数公司缺乏对电子证据的全面记录,并且个别的审计人员在进行电子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往往先入为主,只采集有利于自己工作的数据,以至于在进行数据分析时缺乏全面性。

(二)证据证明能力不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一些缺乏实质的“消息”会在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逐渐浮出水面。但这些数据一般缺乏权威性,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需要辨别其来源。其次,对于审计证据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准则条例,都是笼统的界定审计证据需要具备一定的适当性和充分性,而并未对其背后具体的实施情境加以规定,这也会导致部分电子审计证据缺乏一定的证明能力。最后,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部分审计证据并不适用于刑事诉讼,也不满足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但是当特殊情况发生时,刑事和民事两者的差异性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并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

(三)证据归档困难

大多数审计人员在面对电子审计证据的归档时,还是习惯性地将电子审计证据打印成纸质文件再进行归档保存,这也不利于电子审计证据的发展,脱离社会的发展需要。其次,我国目前缺乏对电子审计证据的归档细则,对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内容和保存期限都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最后,电子证据因为其特殊性,审计人员在进行归档时需要考虑将文件加密网盘保存还是以数字化形式保存,在不同的保存方式中,也对实务工作会带来新的挑战。

(四)审计人员能力欠缺

目前,我国对审计信息化这一问题的探索还不够,与之配套的具体设施和操作软件建立还不全面。这也在技术层面,为审计实务工作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审计工作结合信息化技术已然成为社会上的一种主流趋势,但绝大部分高等教育学校在培养信息化财务人才时的投入力度还不足、关注度还不够,这也会阻碍审计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如果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无法得到提升,纵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技术支持,也不能满足我国审计信息化的发展。并且在国家审计中,也存在部分机关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还缺乏一定的计算机方面的要求及人才这一现状,这也就导致了审计人员对获取电子数据和互联网审计的思维的建立还不健全。

四、提高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设置,提升法律规范

伴随着审计证据采集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现存的关于事务工作的法律已经逐渐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完善法律设置的进程迫在眉睫。考虑到法律作为我国事务工作中的最低标准这一特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成立应当至少满足对审计证据信息化其具体的界定。首先,新的法律应当规范信息技术对审计工作的细节、证据适当性进行解释。其次,新的法律法规应当能够提高信息化审计证据的证据能力支持力。避免出现有证据而不能在法律层面支持审计报告的现象。最后,新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对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后续归档、保存期限以及人员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的审计信息化平台

外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实务工作时,传统的审计证据的保存还停留在限定保存日期与审计档案的管理。但随着我国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深化实现,审计证据其实也可以通过上链来增加其可信服性。并且通过将获取的证据上链后,也可以为未来事务所搭建案例共享数据库提供便利,且这一技术的运用也可以为企业以后的治理与内部控制提供警示作用。通过不断的完善内控机制,使企业利益与股东权利达到最大化。最后,未来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对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后续归档、保存期限以及人员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三)提升审计人员职业素养

目前大多数审计事务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互联网技术,同时我国的相关的规定也要求财会、审计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因此,这为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供了学习上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目前的继续教育具体学习内容还局限于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与职业相关规范,这有悖于审计信息化的发展。所以,我国的财务类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也可以适当增加对审计实务工作信息化的培训,这样有利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效率,也能够促进审计信息化的发展。

五、结语

新时代审计人员的具体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也变得越来越高。互联网技术能够帮助独立的审计人员更高效、快捷的获取审计证据,但是在其具体的运用中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因此,完善的、适合审计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的发布迫在眉睫,而且新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对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具体收集方式做出解释,并且可以提高审计证据信息化的证明力度,同时也需要对审计证据信息化的后续工作的实施作出具体要求。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的审计信息化平台并结合区块链技术,这能够帮助提高审计证据的准确性与可信性,也为审计报告的出具提供了最真实的依据。最后,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人员,在进行日常的实务工作中,也需要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所带来的优势与抓住信息化带来的机遇,并且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量、保持对审计证据的职业判断力,以此来出具符合被审计单位具体环境的审计意见,保障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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