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伦理视角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维权的困境

2020-03-12 19:01张舒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职业

张舒平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一、引言

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很快造就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

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部门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促使职业打假行业迅猛发展,形成专业化、流程化。

二、杭州23名“职业打假人”落网

2020年6月9日,浙江杭州警方通报一起案件。一伙“职业打假人”频繁现身超市维权,他们总能找出超市里的问题商品,商品里有异物或过期等。索赔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金额,还经常索要烟酒、红包等。如若超市店主拒绝,他们便会每天上门“维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1]

三、议论纷纷

(一)职业打假人:有害虫才有啄木鸟

职业打假人赵建磊接受中国法制报记者采访,称喜欢有人叫职业打假人为“啄木鸟”,啄木鸟吃害虫吃饱了肚子,还让树木健康。不应该追究啄木鸟吃虫是为了饱腹还是为树治病。[2]

(二)商家:进退两难

杭州下城区某超市食品科负责人尝试过报警,但往往由于报案时证据不足、金额较小,警方很难对“职业打假人”采取进一步措施。报警后,超市也往往会被打击报复。为不影响超市声誉,也为了不影响工作和超市正常运营,涉事超市员工一般会自己出钱给予适当赔偿,或找提供问题商品的供货商予以赔偿。[3]

(三)市场监管部门:调整与探索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局消费者保护股室负责人称,由于职业打假人目的是为了索赔谋取个人利益,主要针对大型商场、超市或者其他具有索赔能力的企业进行“打假”,不关心小型商家销售产品情况,如城乡结合部通常假冒伪劣产品高发,职业打假人一般不去搜集征集举报。职业打假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施加压力给商家,以期快速获得赔偿,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权私用”的现象。虽然能推动市场进一步规范化,但存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负面效果,没有真正净化市场环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室负责人称,职业打假人法律素质较高,这要求执法人员一言一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否则会面临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更多案源,促进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正当化,但导致花费执法人员更多时间和精力处理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消费调解本身。现在我们执法部门针对职业打假人特殊维权群体进行调整和探索,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效能。

四、出台新政策限制职业打假人维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30日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对以“打假”等名义进行索赔的消费投诉行为进行了限制。

五、职业打假人概念、主要特点

职业打假人指以盈利索赔、盈利为目的,明知道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伪劣、虚假宣传,仍然进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借此进行索赔,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获取奖励。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投诉行为主要特点是“知假买假”谋取个人利益,一般较为熟悉部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等。这有区别于消费者的投诉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消费者是基于生活需要。

六、公共伦理视角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维权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从公共伦理的主观视角分析利益主体

1.职业打假人道德伦理式微

依据古典管理理论,把人当做“经济动物”来看,作出的一切行为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职业打假人群体作为“理性经济人”,以索赔获利为目的知假买假,主观上既希望市场存在更多假冒伪劣行为以便谋取个人利益,又希望通过个人打假净化市场,在自我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之下容易产生背离道德约束的行为,如在长期打假过程中衍生出恶意“掉包、夹带”的手段制造假货以获取赔偿的灰色收入链,有悖于公序良俗、诚信原则。

2.商家自律缺乏

我国经济市场主体搭乘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便车,获得经济利益,享受改革开放以来创造的经济成果,促使功利主义、金钱主义盛行,人们偏重追逐经济利益的结果。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人及企业重视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多关注的是抢占市场获取利益的策略,较少注重商业伦理道德观的建设。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忽视对消费者服务的契约精神和社会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甚至抛弃道德底线进行恶性经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市场监管部门效率不足

我国政府组织机构属于科层级结构,根据学者韦伯有关现代官僚制的理论,其特点是有着明确的上下级职责管理和专业化分工、组织强调执行规章制度和关注组织利益等,面对市场监督管理中的新生事物难以有效处理。在现行的公务员培训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培训不完善,偏重于业务学习,未能有效激发执行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导致行政组织在现实运行中效率低。

(二)从公共伦理的客观视角分析外部环境

1.社会转型期道德风险增加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下,追求个人利益、重视个人价值的观念深入人心,没有及时促成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作用被无限放大,人们偏重追逐经济利益,忽视精神境界的提升,传统的道德约束失灵。

2.公共管理伦理建设不足

公共管理伦理是指规范和调节政府、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定的道德价值规范系统。公共管理伦理建设不足表现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文化及相关教育制度落后,不适宜现代公共服务部门的需求,在教育培训中偏重于业务培训和党性教育,提升伦理问题判断决策能力的专题培训缺乏。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不足,导致诚信不足、信用缺失等问题影响国家社会经济运行,不利于推进市场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针对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对信息真实性公开做出诚信承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但是实践中由于市场主体基数较大,依托传统检查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对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早提醒、早预防、早处置。同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不够浓厚,被列入信用异常名录的企业仅部分涉及政府招投标的限制,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信用未受影响。

七、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发展途径思考

(一)加大社会伦理教育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斯认为意识形态克服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其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使人的经济行为受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等的协调而更加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公正的评价。意识形态不可避免与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一旦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合时,人们会改变其意识观念。[5]因此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伦理教育,倡导风俗良俗行为,加强道德约束软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契约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以及法律制度。

(二)加强公共伦理培训

公共伦理是指导公共服务部门提升公共服务品质,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方法,也是促进政府部门改革适应现代公共服务环境的有力助手。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者对公共伦理原则的理解,如为民服务的价值观、程序正当的法律意识、公共责任伦理观,同时将行政执法者的伦理道德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中,推进公共服务环境的提升。

(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良好道德环境可以有效防范道德滑坡。社会舆论监督舆论对于社会道德伦理失范问题具有监督和纠正作用。一方面,社会监督可以将权力有效关进笼子里,促进政府部门的规范化、法治化。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上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公众监督曝光可形成道德舆论批判压力,促使人们道德失范行为制止,指导人们遵守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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