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研究

2020-03-12 19:01陈宁瑾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家事债权人夫妻

陈宁瑾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都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颁布后将该问题相关的规定综合在婚姻家庭编,但仍比较原则,对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并未加以明确,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裁判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法官在实际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难以把握,极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尤其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双方频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其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产生了部分债务,一些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使非举债方在离婚后背负巨额债务等等,这为社会的和谐安定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截至2020年8月1日已有超132万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此加以明确,因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降低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愈发重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两概念的主观性较强,不同法院对于涉及该问题案件的裁判也存在冲突与分歧。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平衡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利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认定与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债务,即消极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而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及1063条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约定的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夫妻财产制。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仍旧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作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有着不一样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①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②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认定尚不明确。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首先,从目的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强调的是“共同”二字,就是指夫或妻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之目的而举债才被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为个人债务。一般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为维护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债务、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债务、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的债务与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其次,从时间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外借的债务。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另外一些情形,例如婚前举债买房,是为了方便婚后居住,在类似这种情形下,此时间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即如果在夫妻关系尚未确定时,夫或妻一方为了婚后的共同生活目的向外举债也一般被归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最后,从属性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③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一同归还该债务,也有权向夫或妻一方提出归还债务的请求,任何一方均不得拒绝债权人的全部给付请求。

(三)相关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

1.目的标准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次,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两条款表明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举债目的出发来界定,即采取“目的标准”,如果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时间标准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这一条文一改诉讼法中常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的配偶证明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此外,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举债人配偶不用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④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时间为标准,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⑤

3.夫妻合意标准

虽然“时间标准”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过多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借款,非举债方无故负担巨额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时间标准”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规定若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之债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基础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现存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散混乱,内容不完善,甚至于彼此存在一定的冲突,⑥《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较为模糊。再者,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有“目的标准”、“时间标准”以及“夫妻合意标准”三种之多,认定标准宽泛且不一致,导致司法审判中出现诸多混乱。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尚不完善

《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标志着日常家事代理权正式规定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但《民法典》虽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却并未对夫妻日常生活加以明确认定,导致其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仍缺乏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因此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应当加以完善。⑦“夫妻日常生活”这一概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说是关键的问题,但“夫妻日常生活”同时又是一个主观性较强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其次,由于夫妻之间的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家庭收入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对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界定标准也不同。有学者提出以涉案金额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但这一标准不甚合理。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两个案例,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⑧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⑨,案例一法院认为张某某之妻在离婚时分得几处房产,享受了利益,所以也应当对张某某所借的2700余万元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而案例二法院认为71万元远超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单纯以金额来评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十分不合理。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糊,且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也未明确,如果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实务中的矛盾裁判也会层出不穷。

(三)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

《婚姻法》第41条将证明责任归于婚姻中的非举债方,规定其必须证明举债方借贷并不是为夫妻日常生活之目的。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非举债方极其不公,非举债方可能对于其配偶举债的事实一无所知,⑩更遑论对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加以论证。此外,《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若要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债权人来说,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夫妻一方的举债目的以及实际用途债权人大概率无法得知,将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四、完善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两个概念。那么何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实践中由于不同夫妻之间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家庭收入等存在差异,因此规定具体的数字或标准显然不合理,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结合当地的平均消费水平、习惯、风俗、经济发展状况、夫妻双方日常的收支情况等因素具体考量。其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这一概念的认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夫妻中非举债方对这一生产经营之债是否知情,只要是将该笔债务用于对生产经营有利的事项即可。其次,如果非举债方对着笔债务并不知情,则考虑其是否从这一债务中获利,如果不知情一方享有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却不承担还款的责任,会损害举债方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对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彼此矛盾的问题,笔者认为三个标准都具有各自的优点与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综合三个标准进行考量,先根据“时间标准”将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再结合“目的标准”以及“夫妻合意标准”进行推定,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早已摒弃了单一标准的做法,结合不同标准才能减少非举债方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和妻对于日常家事互为代理人,夫妻任意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通常来说,日常家事大致包括日用品的购买、文化消费与娱乐、就医买药、子女的教育与双方父母的赡养等。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数额较大,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不应当将该债务草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是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只要满足了两个原则之一,就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务均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为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债务、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的债务、与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所以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来划分,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为日常家事之目的,则该债务就被归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但倘若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首先应当判断该债务是否得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夫妻双方是否已共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只要满足了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平衡分配证明责任

由于证明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哪一方就会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非举债方可能对举债方的举债及目的一无所知,因此婚姻中的非举债方必须证明举债方借贷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之目的,才能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后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表明这一规定十分不合理,过分加重了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该证明责任分配给举债方。举债方应当是十分清楚自身的举债目的,如果其能提出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之目的,那么该笔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因为夫妻家庭生活具有私密性,债权人对于夫妻的婚姻状况及真实的借款目的无法得知,所以夫妻一方的举债是否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对于债权人来说较难知晓,将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在程序上无法操作,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给夫妻的举债方。若举债方已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则非举债方必然已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非举债方是否知晓债务人以个人名义举债,这笔债务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离婚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向夫或妻一方提出偿还的请求,夫妻任意一方均不得拒绝。若举债一方并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根据非举债方是否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可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情况是非举债方对举债方以个人名义的借贷知情,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非举债方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情,此时若其已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其并未享受任何利益,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至于由哪一方来承担证明夫妻双方是否已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债人一方承担。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债务,现如今,网络借贷的出现使得借钱变得越来越方便与快捷,风险也随之增高,所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还是十分有必要的。总之,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其次在程序上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举债方,便于更好地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两方利益的均衡,构建更加诚信和谐的社会。

注释:

①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9.

②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84.

③ 刘征峰.夫妻债务规范的层次互动体系——以连带债务方案为中心.法学,2019,6.

④ 王晓英.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及其根源与解决对策.学术交流,2019,6.

⑤ 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4-85.

⑥ 王礼仁.夫妻债务制度的立法原则与体系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2.

⑦ 邹承岑.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云南财经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23.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号民事裁定书。

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383号民事判决书。

⑩ 张晔.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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