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研究

2020-03-12 19:01黄莉雯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继承人物权客体

黄莉雯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我们的生活与网络密切相关,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运而生,例如网络游戏装备、网络店铺、网络账号及保存在网络账号上的文字、照片、视频等信息,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特色和现实需要,在第127条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并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何种民事权利的客体以及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等问题目前仍然存在分歧。

从“红月游戏案”开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逐渐增多。在这一案件中,网游用户向法院起诉称其保存在网站的游戏装备丢失系游戏网站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要求游戏网站承担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随着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其种类和范围逐渐增多、扩大,内容和形式也开始创新,法学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也将在后续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理论和基础作用。

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由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但仍未明确规定如何合理有效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合法性界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许多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了损失却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存在的,通过支付一定的货币资金来对其进行支配的虚拟资源,比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这种说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研究的不断进步,逐渐显现出片面性。在网络游戏中,用户通过购买点卡或者充值的方式,从而能够在游戏中获得更多的技能,或者是购买游戏装备和武器,这些装备也能够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和买卖,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些相关的装备、武器就可以被称为“虚拟财产”,这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最早出现的领域。

随着网络用户的骤增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只是存在于游戏领域,也包括那些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域名、网店、社交账号及保存在网络平台上的相关文字、照片和视频等信息,这些都是产生在网络环境下,具有经济和流通价值的财产利益。可以说,数字化形式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方式,可以通过使用、交易等方式对其进行支配的财产利益。

孙宪忠教授认为,“财产”这个民众习惯的概念,如果用准确的法律术语来表达,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以合同权利为核心的债权、以知识产权和投资形成的股东权。②通常意义下,我们认为财产是指房屋、土地等有体物和股票、债券等无体物,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且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它跟实体财产不同,是以互联网为存在基础的,且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才能体现其财产价值和属性。

而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一词,是指这种财产存在的状态,是网络技术条件下的“虚拟”。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所处的环境为网络世界,但它与真实世界中的财产一样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情感价值等。经济价值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货币来衡量,而情感价值主要是通过自然人利用网络账号中记录的具有情感意义的内容所进行的回忆、追思等情感活动来体现。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财产,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探讨有助于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1.虚拟性

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也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最大不同,它是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虚拟并非不存在,而是指“非现实”。互联网就是一个大型虚拟世界,大量的网络用户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建立虚拟的社交关系,这些关系虽然是建立在虚拟世界中,但仍然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有所体现。强调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特征,是认可财产虚拟存在的前提。

2.价值性

财产具有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网络虚拟财产也不例外。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虚拟财产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但其仍然是通过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的投入才得以产生的,能够在一定的市场进行流通,即便它只是在特定的虚拟空间中才有意义,但对其所有人而言,它们存在的价值并不比现实财产低。除此之外,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往往寄托着用户的精神需求,对特定的人而言,具有情感价值。

3.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它是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的,如果离开了网络环境这样的虚拟空间,就不存在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其载体是互联网,当它存在的虚拟空间消失,它也就失去了原来的价值。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以下几种看法。

1.物权客体说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即虚拟物,是互联网时代的物的特殊形式。③在这种学说下,可以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建立物权,而网络虚拟财产则是这种物权的客体。在这一观点之下,物的范围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物,而是扩大到了互联网中的无体物,对物权的支配也不仅仅体现在事实上的支配。也就是说,对于物的认定标准不局限于物的存在形式,那些没有具体形态的也可能作为物而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只能由一个用户所有,该用户能够排除其他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和独立的经济性,能够被认定为“物”。④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

2.债权客体说

债权客体说理论主要是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网络用户可以以此债权为基础要求网络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在这一债的关系下,用户必须通过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才能行使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而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转让、灭失等都是一种债的关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能是债权的客体,而不能是物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客体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智力成果,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了智力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⑤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开发商的智力成果,而网络用户仅仅只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也是通过用户付出一定的财力购买得到,并不享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

4.其他学说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学说还有很多,如否定说、无形财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以及邻接权说等。

《民法总则》首先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但其具体属于物权客体、债权客体还是其他的权利客体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也为后期法律准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提供了空间。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对于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维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目前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方面仍属空白,因此,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进程是当务之急。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多种多样,但不是全部网络虚拟财产都能够继承和有继承的必要。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分类列举+概括排除”的方式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同时增加弹性兜底条款以应对信息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变化。某些涉及到被继承人隐私的、具有强烈的人身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则不适合作为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也可以与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明确可继承的内容以对抗继承人,避免其隐私被侵犯的可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应当同时满足既能充分保障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又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主体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运营商控制,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过程中,除了传统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外,还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这就会导致继承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

原则上,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由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由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而成,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也应当遵循一般财产的继承规则。

其次,国家不应当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这是因为,推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充分利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避免其财产价值及其他价值的浪费。如果将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收归国有的话,一方面不能充分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其所蕴含的情感价值也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需要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来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管理,这背后巨大的成本也使得将网络虚拟财产收归国有变得不可取。因此,国家不能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

最后,有学者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⑥笔者认为此方式不可取。一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任何情感价值,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也不会在乎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的流转与否,就现有的某些网络虚拟财产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也只会注销那些长期没有用户正常登陆和使用的账号,其价值仍然得不到充分利用。另外,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继承网络虚拟财产还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的保护问题。因此,由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做法。

(三)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关键在于获取被继承人的网络账号和密码,而这些都是由网络运营商负责。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应当包括继承人申请、网络运营商审核、变更账户三个基本环节。首先,应当由继承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交申请,继承人须向网络运营商提交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其次,网络运营商应当按照继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网络运营商应当配合继承人变更网络账号的相关信息。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进步,网络化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就迫在眉睫。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无法满足更多的需要,仍需制定更多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全面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注释:

① 详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民事判决书。

②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6.

③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3.

④ 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⑤ 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5.

⑥ 潘淑岩.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构想.人民论坛,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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