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雅·采薇》“遣戍役”的仪式功能

2020-03-20 02:38朱昳晨
关键词:将帅采薇仪式

朱昳晨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84)

一、《小雅·采薇》阐释史概述

《采薇》是《诗经·小雅》中的一篇,列于“正雅”,诗云:

采薇采薇,薇亦作止。曰归曰归,岁亦莫止。靡室靡家,猃狁之故。不遑启居,猃狁之故。

采薇采薇,薇亦柔止。曰归曰归,心亦忧止。忧心烈烈,载饥载渴。我戍未定。靡使归聘。

彼尔维何,维常之华。彼路斯何,君子之车。戎车既驾,四牡业业。岂敢定居,一月三捷。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行道迟迟,载渴载饥。我心伤悲,莫知我哀。[1]881-884

《诗序》在说解此诗时,把它与《出车》《杕杜》归于一组通说其本事与仪式功用,其曰:

《采薇》,遣戍役也。文王之时,西有昆夷之患,北有猃狁之难。以天子之命,命将率遣戍役以守卫中国,故歌《采薇》以遣之,《出车》以劳还,《杜》以勤归也。[1]881

首序言“遣戍役”,说的是《采薇》的仪式乐用功能,即这是一首在派遣戍边将士出征的典礼仪式上使用的乐歌①《诗序》的文字可分为两层,开头一句如“《采薇》,遣戍役也”是“首序”,后面的文字是“续序”,是对“首序”进一步的说明。马银琴在《两周诗史》中明确提出“《毛诗》首序产生于诗歌被采辑、记录之时;它是周代记录仪式乐歌、讽谏之辞以及……采集于王朝的各地风诗时,对诗歌功能、目的及性质简要说明”(参见:马银琴. 两周诗史[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69),本文认同这一意见,于正文中不再赘述。;续序则申述“遣戍役”的原因,在于文王受命而征伐猃狁,一方面将诗的阐释由说解仪式乐用功能引向“历史化”与“政治化”的层面,另一方面直接启发了后世以《采薇》为代言之辞,由为上者而歌的经学解读。《毛传》“君子能尽人之情”的释读,正是对《诗序》之义的增补。之后,郑《笺》在如何体现“能尽人之情”方面做了很多阐释。需要注意的是,郑玄把二、三章中的“我”释为“戍役自我也”,这就使得《采薇》一诗出现了两个叙述主体,造成了“君子能尽人之情”与戍役者“自言”的矛盾。到孔颖达作《毛诗正义》时,已经明确意识到这一矛盾的存在,因此他疏解首章时说:

王至期时,乃遣戍役,而告之曰:我本期以采薇之时,今薇亦生止,是本期已至,汝先辈可以行矣。既遣其行,告之归期,曰何时归。曰何时归,必至岁亦莫止之时乃得归。言归必将晚。所以使汝无室无家,不得以夫妇之道聚居止者,正由猃狁之故。[1]882

诗被统归于为上者告戒、体恤戍役者之言,从而弥合了诗本义与经说之间的差异。至此,“代言之辞”的说法基本上被固定下来,之后学者从之者甚众。

除“代言之辞”外,朱熹《诗集传》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以其出戍之时采薇以食,而念归期之远也,故为其自言。”[2]尽管他将《采薇》作为戍役者自言之辞,但由于他在整体上认为《雅》《颂》之作“皆成周之世,朝廷郊庙乐歌”[3],因此,从根本上来看,朱熹依然认同汉唐经说对《采薇》“君子能尽人之情”的定位。朱熹的自言之说也影响了后世部分经学家,明代郝敬《毛诗原解》释卒章为“行道长远加以饥渴,我心自哀伤耳”[4],以《采薇》为戍役者自作,是戍役者的自言之辞。现代学者程俊英与蒋见元的《诗经注析》更明确地指出《采薇》“是一位戍边将士,在返乡途中所作的诗”[5]。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代研究者对《采薇》诗的解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秉承《诗序》,不断增补其说,以全诗是为上者代言之辞统摄全诗,弥合《诗序》特别是首序与诗本义之间的差异,实现了经学阐释内部的自洽,达到了“经世致用”的根本目的;一类则是从诗本义出发,以《采薇》为戍役者的个人情感抒发,哀叹离家征战不得还归之苦。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第一类解说以《诗序》为基础,但在后世的阐说中逐渐脱离了《诗序》“遣戍役”的仪式乐用之义,且《诗经》与周代礼乐文化之间的确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毛诗》首序对于每一首作品功能与用途的说明,与周代礼乐制度之间表现出了内在的对应与统一[6],而且经学家们对于《采薇》“君子能尽人之情”“见先王以人道使人”的阐释,实际上必须建立在《采薇》具有“遣戍役”的仪式功能基础之上。如果失去了“遣戍役”的礼乐背景,“君子能尽人之情”也就失去了合理的文化基础。因此,重新检视《采薇》“遣戍役”的仪式功能及其赖以存在的礼制基础,确认“遣戍役”的必要性以及“遣戍役”与《采薇》一诗的内在关联,就具有了充分的学术意义与价值,而现代学者对《采薇》的关注,则更多地集中在文学鉴赏层面,较少涉及礼制层面的讨论,这也为本文的讨论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二、“遣戍役”的必要性及其与《采薇》的内在联系

既然《诗序》以“遣戍役”来说《采薇》的仪式功能,那么,从周代礼乐制度的现实需要来说,在兴兵出征之前,是否具有“遣戍役”的必要呢?

于今所见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当中,尚未发现对“遣戍役”仪式的直接记录,但是却保留了不少天子命将征伐的内容,以铭文为例:

中方鼎:隹王令南宫伐反虎方之年,王令中先省南或(国),贯行,执王,在夔真山,中乎(呼)归生凤于王,执于宝彝。[7]341

多友鼎:唯十月,用猃狁方兴,广伐京师,告追于王,命武公遣乃元士,羞追于京师,武公命多友率公车,羞追于京师。[7]406

从上举铭文来看,不论是出于平叛还是抵御外族入侵的目的,在命将的同时告知征伐原由,是命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大雅·江汉》所谓“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1]1236,《大雅·常武》所谓“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1]1241等,都直接反映了宣王命将南征时告知征伐原由的情形,命将之礼不仅仅是选择、任命、领导某次战事的将领,实际上也同时承担了“遣将帅”的功能。其实不仅仅是告之于将帅,战前还有“宜”“造”等告祭祖先的祭祀活动,是将出战之事告知于祖宗,以求得庇佑。除此之外,《尚书》中保留的誓文,如《汤誓》《牧誓》等,虽然誓辞运用的场合并不仅仅在发兵征伐之前,但是也都包含着通过反复告知征伐原因以勉励将帅士卒奋勇征战的目的。

从这些记载来看,为上者在出兵之前告知征战原因应当有比较久远的传统,不管是战前有告祭祖先的祭祀活动,还是在命将之礼上告知征伐的原因,其都是仪式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细读《采薇》首章,“岁亦莫止”“靡室靡家”的原因皆在“猃狁之故”[1]882,正是指明了征战的原因,特别要指出的是,与《杕杜》《北山》《鸨羽》等同样出现“王事□□,不遑□□”句式的诗相较,只有《采薇》诗明确了“王事”所指在“猃狁之故”,所以乐官特以《采薇》承担“遣戍役”的仪式乐用之义,在战前的礼乐仪式中通过《采薇》来“遣戍役”存在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且完全是在情理之中的。

“戍役”之所以需要通过专门的仪式“遣”之,告知其征战的原因,与戍役者本身的身份有直接关系。孔颖达《毛诗正义》言:“以将帅与君同忧,其戍役则身处卑贱,非有忧国之情,文王体恤之情,殷勤于戍役,简略于将帅,故此篇遣戍役为主。”[1]882其直接将“戍役者”的身份定位于“卑贱”之人,与将帅形成鲜明的对比,但实际上,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西周社会中,能参与征战的“戍役者”之身份,虽与受命于天子的将帅有异,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庶民或者兵士,而是具有一定身份的“六乡之民”或者贵族武装力量,这一点可从周代军事组织形态与家族形态得到佐证。

《周礼·地官·大司徒》《小司徒》,《夏官》之文,集中反映了周代军队的组织基础与组织形态:

《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1]1522

《周礼·地官·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1]1531-1532

《周礼·夏官》: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伍,伍皆有长。一军则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1]1792

《汉书·刑法志》言周代军制为“因井田而治军赋”[9]1081,也就是说,周之六军出于六乡之国人,非战之时居于乡里务农,战时则根据需要组成军队履行义务。陈恩林在《先秦军事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周代军制“是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并称其为“兵农合一”[10],颇为恰当。王晖在《季姬尊铭与西周兵民基层组织初探》一文中,也肯定了周代“兵农合一”的组织形式,他认为“农民与士兵是一身而兼有二任,农业生产和军事战争都是由国中之民来承担”[11],朱凤瀚则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中详细论述了西周贵族家族武装对西周王朝所担负的军事义务,他指出,在贵族家族武装中也包含了“平时从事农耕,战时临时调集充当徒兵与军中杂役”的武装力量,护卫宗周也是他们的权力与义务[12]。对于这些国人而言,从事农业耕作是他们日常承担的主要工作,从保证国家运行的层面看,不劳扰民众,保证充足的粮食储备也是当政者关注的重点,所以,不毁伤农时是周代军事活动的重要原则:

《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是时也,王事唯农是务,无有求利于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13]21

《司马法·仁本》: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天下既平,天子大恺,春秋,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14]

上引几则材料都强调了军事活动不可违背农时。薛梦潇在《早期中国的月令与“政治时间”》一书中总结了《左传》中的“时”与“不时”,役使民众行为的应季与不应季都是《左传》着意记录的内容[15],与不违农时的原则具有一致性。举行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定于农闲之时,但实际上战事的爆发往往不在可掌控的范围内,在非“农隙”时征召国人进行征战,这必然会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为此,自然需要通过正式的仪式进行“遣戍役”,告知“不时”而征伐的原由。《采薇》这样一首反复强调“猃狁之故”的作品,自然更容易进入乐官的选择范围,成为征战前“遣戍役”仪式上通用的乐歌。

当然,《采薇》成为“遣戍役”的乐歌,或许还有另一个原因,这与《采薇》最早产生的年代有关,据三家诗说:

鲁说曰: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又曰:古者师出不逾时,为怨思也。天道一时生、一时养人者,天之贵物也。逾时则内有怨女,外有旷夫。诗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又曰:家有《采薇》之思。齐诗说:周懿王时,王室遂衰,夷狄交侵,暴虐中国,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曰:靡室靡家,猃狁之故。岂不日戒,猃狁孔棘。又曰:《采薇》《出车》,《鱼丽》思初。上下促急,君子怀忧。[16]

《汉书·匈奴传》亦言:

至穆王之孙懿王时,王室遂衰,夷狄交侵,暴虐中国。中国被其苦,诗人始作,疾而歌之,曰“靡室靡家,猃允之故”,“岂不日戒,猃允孔棘”。[9]3744

《采薇》诗的最初形态很有可能在懿王之世就产生了。周人边境的安全并非在懿王之时才开始受到猃狁的威胁,《国语》《竹书纪年》都记载了早在穆王时期就与猃狁发生的冲突,多友鼎铭文更详细描述了厉王统治期间一场与猃狁的战争。可以说,猃狁的进犯一直是周人对边境不宁感到焦虑与不安的源头,与征伐南淮夷的开疆拓土不同,“周的北伐好像从来不是主动用兵,而只是被迫还击”[17],出于这样的原因,乐官将一首长时间在国人间传唱、反映周人与猃狁征战的诗纳入仪式乐用当中,以征战之艰难来激励戍役者殷勤于战事,保卫疆土,也是符合逻辑的。

上文通过有明确记载的命将之礼进行推排,结合戍役者的身份与不伤农时的用兵原则,这三个要点论证了征战之前在专门的礼乐仪式上用《采薇》诗“遣戍役”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采薇》与“遣戍役”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即《采薇》本身对征战原因的反复强调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最初时间,也是乐官专门选择《采薇》一诗用于相关仪式的原因。

三、《小雅·采薇》的仪式乐用场合

在论证了《采薇》“遣戍役”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后,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遣戍役”究竟是在战前哪一项礼乐活动中进行的呢?前面已经说过,可考的文献中没有关于“遣戍役”的直接记录,但是还保留着一些与战前之礼相关的内容。先秦文献中涉及到征战之前军礼的条目,据其所言礼制的类别,代表性的有以下几条:

《左传·隐公十一年》:郑伯将伐许,五月,甲辰,授兵于大宫。[1]3769

《尉缭子·将令》: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

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18]

上述文献提及的战前之礼有类、宜、造、祃、授钺之礼、授兵之礼等。其中类、宜、造、祃四种属于天子亲自率兵征伐的战前之礼,是周天子在战前祭天告庙、向祖宗请示和汇报所使用①对“类,宜,造,祃”四种礼制的讨论,参见:任慧峰. 先秦军礼研究[D]. 武汉: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2010:15-59。江林. 《诗经》与宗周礼乐文明[D]. 杭州:浙江大学人文学院,2004:142-147。李春艳. 西周金文中的天子礼仪研究[D].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6:49-56。三者都对前人研究做了比较充分的搜集整理,提出的结论较为可信。,其仪式对象不是将帅戍卒,故而与“遣戍役”的内容无相关涉。授钺之礼在传世文献中往往与战前命将出征之礼相关,但据目前可考的西周时期命将出征的铭文来看,都未提及战前授钺,赐予斧钺之事往往见于征战有功归来册命授职的仪式场合[19]。那么,最后的授兵之礼是否就是《采薇》的仪式乐用场合呢?

关于授兵之礼,记载也相当有限,上引《左传·隐公十一年》云“授兵于大宫”,杜注“大宫”为“郑祖庙”,说明授兵之礼是在祖庙中进行的。除此之外,尚有:

《左传·庄公四年》:四年,春,王正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杜注:尸,陈也。荆亦楚也,更为楚陈兵之法。疏:始云“授师孑焉”,是往前未以此器授师。[1]3828

《左传·庄公五年》:将齐,人告夫人邓曼曰:“余心荡。”杜注:将授兵于庙,故齐。[1]3828

以上三条,都是战前在祖庙中发放兵器的记录,此时不仅发放兵器,还要将兵器在祖庙中陈列。杨伯峻解“授兵”,认为“古者兵器藏于国家,有兵士则颁发;事毕,仍须缴还”[20]。《周礼》亦载授兵之礼:

《周礼·夏官·大司马》: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莅大卜,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1]1811

《周礼·夏官·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1]1846

天子率兵征伐,在太庙以牲血涂抹神主以及所陈旗与甲兵。所谓“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孙诒让疏曰“以六师出于六乡,故乡师先致其众,既至,乃帅而致之司马”[21],也就是说,戍役者的实际集合地点并不在祖庙,而是在城之外的六乡之内。结合《司兵》所记,完整的授兵之礼可能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在祖庙中的陈兵授兵,重点仍在告祖的祭祀之意;第二个部分则是在戍卒集合之时,兵甲之具会实际发放到戍役者手中。

当然,由于文献的缺失,“遣戍役”的仪式究竟在授兵礼的哪个环节进行已经不得而知,但考虑到《采薇》的乐用对象主要是承担征战之责的国人,而通过以上对战争前军礼的分析,将《采薇》放在戍役者齐聚的授兵之礼上,确实最有可能发挥其“遣戍役”的仪式功用。

四、余 论

讨论过“遣戍役”的必要性以及《采薇》诗内容与“遣戍役”功能需要之间的关联之后,《采薇》诗歌内容上的一些特殊性也值得引起关注。细读《采薇》之诗可以发现前三章重在书写戍役者离家征战之苦,思家而不得还归之悲,情感基调哀婉低沉。到四、五章时,忽然由沉郁转为昂扬,写军容盛大,上下奋勇作战,战功赫赫,极是振奋。叙述口吻由第一人称的“我”转向了第三人称,描述对象也不仅仅是一般的“戍役者”还加入了可以乘“路车”的将帅。到卒章又是猝然一变,“我心伤悲,莫知我哀”的哀叹直与前三章相衔接,而与四、五章不能相合。也就是说,四、五章无论从内容,还是情感基调,甚至是叙述口吻,都与前后章节有较明显的差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陈奂《诗毛氏传疏》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他解《采薇》“莫知我哀”时云:

陈奂之意,是以《采薇》《杕杜》二者皆为“室家之思”,而《采薇》中与“室家之思”不太相关的内容,正是我们前边分析过的四、五两章,如果去掉《采薇》中较为特殊的四、五章,再与《杕杜》对照,则会发现二者相似性非常明显,如表1。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从创作手法而言,《采薇》[1]881-884与《杕杜》[1]890-891前三章都是以植物的生长反映的时序变化来起兴情感的变化。从内容来看,《采薇》是征夫久役不返的思家之作,《杕杜》是妇人想念丈夫望其还归之思,两相对应,都叙述了征战带来的忧伤苦痛之情,全然是“室家之思”。再结合《汉书》对于《采薇》产生时代的记载,以及四、五两章表现出来的较鲜明的与周宣王时代“公卿赞歌”[22]相似的特征,我们是否可以提出一个推论:《采薇》原本应和《杕杜》相类,是由今本一、二、三、六共四章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其以“诗入仪式”的方式被用为“遣戍役”的典礼乐歌时,才增加了四、五两章的内容,从而留下了改制的痕迹?

表1 《采薇》《杕杜》文本对照表

《诗序》中“歌《采薇》以遣之,《出车》以劳还,《杕杜》以勤归也”的解释,让我们能够把这三首乐歌承担的功能放在一起进行讨论。具体来说,“《采薇》,遣戍役也”[1]881,“《出车》,

劳还帅也”[1]888,“《杕杜》,劳还役也”[1]890。《出车》和《杕杜》都属于“劳还”的乐歌,《出车》劳还的对象是“帅”,《杕杜》劳还的对象是“役”,而“遣”辞只有作用于“戍役者”的《采薇》一首,但《采薇》诗中可能由乐官后期增补的内容,恰恰与能受命于天子、乘坐“路车”的将帅有关。联系到遣出与劳还的实际情况,凯旋而归的将领与军士,应当是分别通过不同的典礼仪式接受“劳还”之礼,但在遣出之时,作为统领军队的将帅,必然要与军士一起参加遣出的典礼。因此,“遣戍役”之“遣”,应当是面对包含着将帅与军士在内的整个军队而言的。从这样的角度出发,当原本以戍役者“室家之思”为主题的《采薇》被用为“遣戍役”的仪式典礼时,通过改制加入颂赞将帅的四、五两章,就具有了满足现实需要的基础。换句话说,《采薇》之“遣”与《出车》《杕杜》之“劳还”的相对,似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推论提供一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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