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2020-05-11 05:51叶录京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18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顶岗实习培养模式

叶录京

[摘 要] 针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培养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实习单位和企业指导教师的资质认证与考核、实习效果的评价与考核、实习学生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理清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创新性建议。

[关键词] 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培养模式;资质认证;劳动关系

一、顶岗实习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性研究的目的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方法和手段,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生、学校、企业三者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部分学校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为追求利润,用顶岗实习学生降低劳动力成本;二是学校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和岗位难寻;三是实习管理成本高,为转嫁教学成本,部分学校不惜用学生的劳动作条件换取实习单位的赞助;四是实习学生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及辨别能力相对较弱。造成这些问题的实质原因是职业教育在学生顶岗实习政策的制定、推广、落实等方面与社会、企业、学校及学生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职业教育的政策与实际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如缺乏顶岗实习单位的资质认定和考核标准、缺乏顶岗实习单位师资的资质认定及考核标准等。

二、我国现有顶岗实习模式存在的问题

1.顶岗实习单位资质的认定及考核标准的缺失问题。顶岗实习单位必须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基本条件。学校要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资质,考察其诚信状况,实地评估顶岗岗位的性质及内容、工作和生活的环境及其安全保障、工作时间和管理水平等各个方面。可见,实习单位的资质认定及考核标准是由学校来定的,只凭主观判断,无任何量化标准。学校所在的地域、所属的行业、办学的层次、领导及管理层的理念、实现培养目标及责任主体的差异,对实习单位的评价标准有很大影响,况且,一些要素也不会因一二次实地考察而准确评定,需要借助政府职能部门来进行。这样选定的实习单位,其流动性、随意性、个人主观性太强。虽有合同但也不能保证顶岗实习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实现,同时也为实习管理带来隐患。

2.顶岗实习培养方案和实习效果的认定及考核标准政策的缺失问题。顶岗实习必须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实习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考核标准等相关内容。这说明,学生顶岗实习培养方案和实习效果的认定及核标考准是由学校和顶岗实习单位决定的,这就造成顶岗实习学生的培养方案及目标会因学校、实习单位的不同而各异,具有较大的人为因素和地域因素。据调查,职业院校和顶岗实习单位均能联合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培养方案,并由实习单位组织实施,但因利益关系,实习单位存在重效益轻教学的现象,鲜有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的。实习效果的认定及核标考准由实习单位一家评定,学校一般不参与。

3.顶岗单位企业指导教师的资质认定及考核标准政策的缺失问题。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其主要标准是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但这一标准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一般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都具有国家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而实习单位的企业指导教师资质的认定及考核标准一般由企业来定,主观性很大,随意性强,且缺乏制度约束。据调查,很多流水线上的师傅还是上批顶岗且在岗的实习学生,这为纠纷和安全埋下隐患。

4.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问题。不同企业的用工模式是不同的,而由此建立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尽相同。就是同一家企业,针对不同的工作关系也有可能会实施不同的用工形式,产生不同的劳动关系。如许多大中型企业的用工形式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看似是到某个著名的上市企业实习,其实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是劳务公司或外包公司。从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职业学校的学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在劳动关系范畴之内,其原因是实习教学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和实践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无论是由学校安排的还是自己联系的都不能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标、为前提,学生顶岗实习的最高目标是获取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实质是学习。因此从现行法律来讲,顶岗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是不成立的。

三、顶岗实习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1.制定顶岗实习单位资质的认定标准及考核办法。顶岗实习单位资质的认定及其标准制定和考核办法,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综合监管和评估,如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只有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保障到位且具有一定规模和信誉,并能满足培训师资、培训设备、培训环境等要求的企业,才能被授予“校企合作单位”。政府应以行政方式构建校企合作平台,顶岗实习学生只能到政府认定的“校企合作单位”实习,并由相关机构统一协调、派遣。这种培养模式既可根除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弊端,又便于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更有利于政府对“校企合作单位”的把控、监督和评估,实现对学校、企业的全过程管理,消除随意性大、个人关联性大等不良现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2.制定顶岗实习培养方案和实习效果的认定与考核标准。顶岗实习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习效果的认定与考核标准应引入以政府主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综合监管和评估,不能仅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决定。顶岗实习培养方案必须与教学计划融合,注重基础理论教学与通用技能的培养。将工作任务和教学内容对接,共同制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培养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工作任务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标准共同选择(或开发)课程、教材,共同开展教学实践研究,共同实施分段教学和考核评价。

3.制定顶岗实习单位企业指导教师的资质认定及考核标准。为保证实习质量,顶岗实习单位企业指导教师的资质认定及考核标准也应引入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为主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综合监管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例如,对企业选定的企业指导教师进行资质审查和专业培训考核,只有全部通过的才能获得指导教师资质。

4.以法律形式规范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关系。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顶岗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是不成立的,但现实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生顶岗单位应保障实习人员的各项权利,并明文规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竞争关系,再加上餐补、免费住宿、免费接送等各项补贴,学生实际收入已远超标准规定。基于社会实践,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接受实习单位的劳动管理,实习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存在的,即事实劳动关系是成立的。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不合法和监管困难等问题,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近几年,因学生顶岗实习而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要想消除這种违法的“事实劳动关系”,使之成为有法可依的合法劳动关系,就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关系,这对现在正在推广落实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业新型学徒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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