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犯罪法律问题研究

2020-05-13 14:02刘召奎
重庆行政 2020年2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

刘召奎

社会转型为中国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既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也因其智能性、隐蔽性和传播性等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新型犯罪持续高频多发,犯罪类型多、传播速度快、涉及人员广、敛财数量大,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和新型犯罪问题。国家出台多部司法解释来应对新型犯罪问题,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显著提高,但面临社会监管不力、公民意识薄弱、法律规范不完善、案件侦查难度大、涉案财产处置不明确等诸多法律困境。因此,本文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对新型犯罪进行实证分析,力图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蔓延快且发展迅速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犯罪,诈骗手段简单又易效仿。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号码、发布地毯式虚假短信等方式,在极短的时间内涉及区域广泛、人数众多、侵害面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这三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所占诈骗案件的比例来看,2017年占比约8%,2018年占比约10%,2019年占比约12%,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人数由70余人增长到近130人,涉案金额也从1000余万增长到3000余万元。以万州为缩影,放大到全国可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社会经济、科技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发展迅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存在多样化、智能化和科技化特点

目前,新型犯罪类型复杂多样,过去很少出现的犯罪类型逐渐成为高频犯罪。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罪利用“伪基站”、虚假网站、恶意软件等工具进行作案,已从传统的“面对面”诈骗转变成新型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新型犯罪的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犯罪行为等都在不断更新,智能化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类型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从早期的使用短信群发器,到利用互联网代理服务器,再到无线连接、任意显号软件、按需制造背景音响等[1],智能化、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并且演变速度也越来越快。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出现跨区域、跨国家现象

通过对近年来的新型犯罪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早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明显的地缘性特征。犯罪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亲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犯罪团伙,互相学习、传播犯罪手段,案发时互相包庇,不仅导致犯罪数量增加,社会危害增大,也给案件侦破带来更大难度。[2]然而,随着电信网络诈骗进一步的发展,原有的“单个人犯罪”“家族性犯罪”以及“地域性团伙”逐渐演变成“集团性犯罪”“地域性职业犯罪”,在打击力度上升后,以前的重点地区诈骗窝点已经被打散,作案人员四处逃散,逐渐向国内其他省市以及境外扩散,发展成为跨区域、跨国家犯罪。他们依托电信及网络平台,并实现跨地域操纵作案,指挥策划、散布诈骗信息、具体实施、取得赃款、处理赃款等各个环节都发生在不同区域并跨区域联动。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职业化、组织化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新型犯罪往往单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主体呈现明显的层级划分,有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纪律分工。犯罪团伙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内部各成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制作诈骗方案,有的负责在国外注册设立网站并进行日常维护,有的负责通过“偽基站”发送短信或各大平台进行隐蔽式宣传,有的负责提供虚拟网络电话号码或者伪装真实来电号码,有的负责实施诈骗,有的负责分散提款,有的负责将赃款迅速处理。[3]为了顺利开展犯罪活动,他们在“入职前”大多经过专门团队进行专门培训,按流程每个环节、步骤相互链接,但又各司其职、互不交叉,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社会监管不力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虽然形式多样,但都离不开网络、电信通讯这类最基础的设施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服务。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电信部门、支付机构存在管理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并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犯罪分子在非法VOIP运营商的帮助下利用“透传”功能可以轻松实现任意显号呼叫;通过短信群发器,不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即可短信群发诈骗;大量不记名手机卡在市场中流通,有心之徒大量搜购。线上线下支付机构类型繁多,各个机构之间为争取业务量,注册、发卡程序简单,导致账户、银行卡泛滥。同时,支付机构又对用户管理松散,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不少犯罪分子利用一张身份证开设多个账户,行骗之后可以快速分解赃款,实现大额现金迅速流转。更有甚者,低价购买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便利。

(二)公众防范意识薄弱

互联网在为人们创造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和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隐患。由于普通民众对互联网认识不够,尽管当前提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力度不断加强,但面对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大多民众仍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网络安全意识欠缺、诈骗行为辨别力低等现象,让不法分子得以乘虚而入,谋取不义之财,无形之中加大了打击犯罪活动的难度。

(三)法律规范仍不完善

目前,部分新型犯罪案件欠缺法律条文支持,并且与司法实务脱节。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涉及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新型犯罪作了补充和完善,增设了多种新型犯罪罪名,也出台了部分司法解释,为新型犯罪治理树法立规,但仍存在薄弱环节。第一,刑法中并无“网络诈骗罪”的罪名,只是将其纳入刑法“诈骗罪”的体系进行评价。然而,缺乏对虚拟财产的全面有效保护,忽视了对新型诈骗手段的针对性,与司法实践衔接困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部分犯罪分子无法得到惩治,犯罪活动难以根治。第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着“争着管”“都不管”的窘境,加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与治安案件衔接不顺畅,被害人在报案后得不到及时反馈,严重打击其对司法的信心。第三,对于部分新型犯罪,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宽严难把握,存在打击与保护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司法机关未能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谦抑”的精神主旨,打击面过宽;与其相反,某些司法机关不注重新型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利于保持必要的刑罚震慑力。

(四)案件侦查难度大

新型犯罪案件受害群体人数众多、涉案区域广、涉案金额大,但由于其借助非接触性载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侦查人员往往破案难、取证难、追赃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据材料和涉案款物等联系非常松散,加之资金链断裂和犯罪嫌疑人暴露之间存在时间差,证据多为电子证据,侦查本身难度已较大。案件侦办过程中,侦办人员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获取线索、证据,但实践中对银行、电信等方面的取证手续繁杂、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侦破进度。部分办案人员侦查思路落后,侦查手段跟不上,若无法及时与网安、技侦等部门联合推进,获取大量数据资源,案件侦破将更加困难。

(五)涉案财产管理处置问题突出

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一方面新型犯罪案件资金流向查证难,涉案财产难以控制;另一方面受害人获得赔偿途径不畅通,难以实现法律救济。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支付账户大都不是本人账户,追根溯源工作很难开展,再加上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公司的存在,资金呈放射状流转,经过多级转移、速度极快,洗钱、套现、消费、取款等一系列操作后,导致资金权属关系混乱,资金无法一一对应,很难分辨、控制涉案财产。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返还做出具体规定,即使已冻结“资金池”,也无法一一对应受害人,难以进行合理分配,导致其无法得到救济。一旦处理不善,可能导致受害人抱团,形成强大的利益群体,通过各种方式给政府和司法部门施压,影响社会稳定。

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法律建议

(一)构建政法企多方联动和监管机制

加强司法、相关部门、企业合作,多方联动、共同治理,加大对如“伪基站”设备、通讯设备、交易平台、支付设备等的管控,弥补管理漏洞,从途径上断绝违法犯罪的硬件条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于企业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监管账户、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等行为,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提高各方打击犯罪的决心,倡导行业承担预防犯罪、净化环境的社会责任。公安部门与电信企业以及银行形成联动机制,及时通过通讯监测系统监视疑似诈骗号码,并发布诈骗预警信号,在涉及可疑资金时,迅速与银行部门联络,采取紧急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多方互相协调合作才能通过新型科技手段提前防控、获取证据,努力形成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提高新型犯罪治理的效能。

(二)加大法治宣傳和提高法治意识

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是源头治理的方法,是根源性的解决方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对公众的法治教育,运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预防新型犯罪的法律常识,提升公众的警惕性。对于易受骗的群体,如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等特殊人群可采取以社区为单位集中宣传的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追踪,及时向公众反馈办案进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采取积极主动态度,向群众释法说法,提高普法实效。

(三)完善打击新型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工作

法律是控制新型犯罪的最具强制性的手段,只有将新型犯罪行为置于法律规制之下,并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罚,才能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第一,加强立法层面对于新型犯罪的约束力度,确保有法可循。可以吸收国外法律的先进经验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制定出适合当今社会发展以及新型犯罪实际的法律。与此同时,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对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进行区分,增设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罪等罪名,从而准确反映新型犯罪的危害性,同时配置科学、合理的罚则,切实增强对新型犯罪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型犯罪罪名之后,仍有必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性文件中比较原则、概括性的条款,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规范性文件未予规定的新型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工作。第三,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视新型犯罪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通过提炼和分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基本精神、指导要点和裁判规则,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诠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期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典型网络诈骗案件罪名适用、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宽严相济等方面的尺度。

(四)探索新型犯罪的侦办模式和工作机制

加强各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联系密度,共同建立各省市乃至全国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出现多个管辖权交叉时,建议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出现争议时,及时沟通协商。组建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新型犯罪案件办理警务小组,及时追踪作案苗头,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在侦查队伍中,引进高素质、精通新型技术的专业人才,不断加强打击新型犯罪的新作战方法研究,全面提升专业水平,牢牢掌握新型犯罪防控工作的主导权。尽快启动反诈骗中心建设工作,公安局、通管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整体联动,将多家银行金融机构与通讯运营商纳入反诈骗中心,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查询、支付、冻结、打击处理,建立一套高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侦查办案能力水平,积极组织前往有经验的地区实地考察、学习,及时交流成功经验。

(五)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机制

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传承良好经验相统一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程序需要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财产处置的操作制度,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类涉案人数众多、涉案程序复杂的案件制定专门的处置规范。针对资金权属关系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分配的情况,建议通过法院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害人,再经过公安机关进行统计核实,对于已经查明的被害人按照比例进行返还,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吴照美,王亚红.电信诈骗犯罪侦防对策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3.

[2]姚珍贵.系列犯罪的地域化问题研究[J].犯罪研究,2016(5):73-79.

[3]罗璇.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现状及打防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6(4):152-153.

[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2016.12.19.

作者单位: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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