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C课程版权问题研究

2020-05-14 16:08史辉
河南科技 2020年33期
关键词:版权合理使用

史辉

摘要:以“互联网+教育”为特征的教育信息化作为教育改革的内生变量,支撑和引领教育现代化发展。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面对疫情“停课不停学”,海量在线教育资源彰显了中国MOOC和中国力量,体现了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通过文献梳理,MOOC在版权保护方面出现了权利界定模式、合理使用冲突等问题。基于版权法的学理思考和本土化研究径路,提出明确权利归属界限、完善课程市场生态、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MOOC;版权;中国范式;合理使用;视听作品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94-06

1 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止到2020年3月我國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①我国以《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为纲领,实现教育协同创新,推动教育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以“互联网+教育”为特征的教育信息化作为教育改革的内生变量,支撑和引领教育现代化发展。各类教育主体发展在线教育和新的教育平台,丰富教育资源。2014年中国大学MOOC上线,通过在线教学模式支撑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增强了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体验。为提升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和深化教育改革,教育部实施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推动了优质课程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截止到2018年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为3 833万人。②我国将在世界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在线教育课程标准方面,为世界慕课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中国方案,在下一轮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掌握一定的主导权和话语权。由于版权问题的羁绊,版权资源无法按照知识组织的逻辑性和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全面、无缝、有机地嵌入MOOC。[1]

关于MOOC版权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MOOC版权的归属问题、图书馆在MOOC中的角色定位和版权服务、合理使用与MOOC版权问题等论域。学科分布主要以图书情报学和教育学为主,跨学科研究MOOC版权问题的较为缺少。法学视角的MOOC版权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版权的归属和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讨论在版权基础理论对MOOC运营过程中的版权定位及在线平台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和其内容影响;从实证的角度分析MOOC版权本土化问题研究较少。在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应加强MOOC版权本土化研究,基于我国社会和文化的特点,积极探索中国MOOC版权实践,丰富版权理论研究,解决MOOC版权问题。

随着在线教育的普及和知识分享的作用显现,映射出新媒体时代内容为王的时代诉求,但同时隐含着版权制度问题。MOOC版权问题不再是简单的教育学或法学问题,而更多是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交融的复杂的现实问题。要解决MOOC运营过程中的平台服务协议、法律机制、版权管理系统和CC协议等问题应加强和重视版权基础理论研究。现有研究文献对MOOC版权研究主要集中在版权归属、图书馆在MOOC中的角色定位和版权服务、合理使用与MOOC版权等问题,并在版权保护和制度完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对策[2]。MOOC版权研究呈现出视角单一、跨学科研究缺乏、研究方法单一,实践性较弱等特点。

本文以中国大学MOOC版权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版权法理论,基于本土化视角,对我国MOOC版权发展过程中的MOOC版权边缘界定和课程市场生态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完善进行研究,同时提出MOOC版权保护对策。

2 MOOC课程版权问题

MOOC版权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版权归属问题、合理使用与MOOC版权问题的冲突、本土化径路研究有待加强、混合式教学对MOOC课程的内在需求和市场自洽所形成的内在联动。知识付费模式下的MOOC课程开发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形成内在联动。如何兼顾版权、市场以及教育目的实现之间的利益平衡,营造良好的知识付费市场生态环境,是解决MOOC版权问题的关键。

2.1 权利界定模糊

MOOC版权的归属问题可以界定为权利边缘问题。MOOC课程作为视听作品,当然受著作权法的规制,由于其制作和传播的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权利资源该如何分配,权利归谁所有构成了MOOC权利界定的基本内容。

讨论MOOC的版权归属问题首先要从MOOC作品的产生过程分析入手。在线课程③是由授课教师实施课程的综合设计,由高校或第三方企业来录制完成。于是造成MOOC平台和学习课程的学生以及原始版权所有者等多方主体共存的现象,参与主体的行为构成判断是否为权利人的主要依据。这里有个争议的地方,教师主讲的MOOC课程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从目前的MOOC课程的实际运行来看,一般认为是职务作品,理由是单位提供经费和条件完成的课程就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在权利分配上,作者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因为没有学校的推荐和支持就无法成为中国大学慕课平台的课程。这些在线开放课程是以项目运行模式进行。从高校到省教育厅,再到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都是逐级申报建设完成。教师个人完成课程的录制和后期剪辑工作后,只有通过学校的平台方可申报。学者对MOOC课程版权归属问题众说纷纭,但可以归属为法定说和约定说。④“法定说”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或者不认定为职务作品。主要代表有蔡卓衡,他将MOOC课程界定为一般职务作品;叶文芳则认为MOOC课程版权应归属于制作课程的教育机构。“约定说”是基于合同协议约定版权归属,主要代表有陈勇。王迁指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审议稿中关于“其他视听作品”采用合同优先的著作权归属机制,不符合我国国情,将导致对授权机制的负面影响。无论是法定说还是约定说,观点冲突的地方主要在权利的法定还是约定之区别。根据法定说的主要观点,权利的分配按照作品的类型来判断,依据作品和权利的逻辑联接来接洽。而“约定说”是基于动态的运行视角来审视,利用合同约定权利的归属。此观点忽视了作品的类型和权利的内容,综括式的处理了权利分配问题,忽视了市场的价值和作用。概括而言,法定说和约定说是一种价值取向。法定说能兼顾作品类型和权利样态的不同逻辑径路,对于问题的解决会有较大的帮助。若将作品的类型和权利区分处理,可避免出现部分权能的模糊状态。无利益无权利,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在线课程的利益受哪些主体的承载?权利人基于利益相关而主张权利是较符合法理,本文从作品的产生到动态的运行和新作品的衍生等环节进行了路径阐释,基于主体和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能的利益等指标等维度进行分类概括,详见表1。

对于以上指标之间的关联是基于作品的产生到动态的运行,涉及到主体及行为、法律关系、权利样态等进行了类型化处理。除此之外还有教师与第三方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和MOOC平台与用户生成内容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

教师和第三方版权所有者之间的版权归属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限制。学生用户在平台上内容生成和平台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判断?以学生在线提交的作业为例,中国大学MOOC平台在使用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学生学习的效用考虑,对于学生的作业是否成为作品,以及作品的归属问题较为模糊。⑤平台协议中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宏观的表述为“非经中国大学MOOC平台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发表上述内容”。

从我国大学MOOC的运行现状来看,课程是基于项目运行,即教师授课,学校提供物质基础或者予以项目经费支持交由第三方加工制做,并经学校申报至省教育厅进行评审,在建设周期完成后由教育厅进行验收并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级的MOOC课程是在省级的基础上依据建设标准进行遴选;省级在线课是在校级SPOC课程的基础上申报获批。实践中中国大学慕课网的后台操作将国家级标记为“MOOC课程”;省级的为“在线开放课程”;校级的为内部使用的“SPOC课程”。国家级的精品课程免费。在前文讨论了MOOC课程版权问题之后,需要对其现实利益及驱动因素进行考察,以利益视角反思权利制度的相关问题。

2.2 版权滥觞利益

2020年年初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大中小学开学推迟,教学活动改至线上,推动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我国MOOC有12 500门上线,超过2亿人次学习,我国慕课的数量和应用规模居世界第一。由于疫情原因教育部组织推出22个线上课程平台,开设2.4万门在线课程。出现了在线教育与短视频的跨界合作,办公应用跨界在线教育,通信和电商平台也加入市场竞争。这些得益于教育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在线教育行业的规范运行。与此同时,相关企业对在线教育的获客率和营收增长较为关注,在线教育的融资在2019年發起148起。MOOC课程的发展不仅是教育信息技术的革新,更是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以及人才培养升级的体现,也是实现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国家的具体措施。根据市场需求,中国大学MOOC网也开发了直播运营方式,以便更好地为学习者提供优质的课程服务,以实现其在网页的宣传广告“好的大学,没有围墙”的价值追求。在新冠疫情期间,中国面对疫情“停课不停学”多家平台放出海量在线教育资源,保障特殊时期教学正常运行。同时也向全世界彰显了中国MOOC和中国力量,也为世界疫情期间在线课程教学提供了积极的国际化范式。这是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又一次体现,也透出中国在MOOC教学中的话语权和体系重构。

表1中各方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迥异。作为授课教师录制在线课程更多是获得项目立项,在课程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将其所授课程打造为“金课”“一流课程”。对于高校更多的是让教师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旨在提升教学质量,为一流专业和学科助力。第三方参与制作方在事实上和课程项目组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第三方收取制作加工费用。在课程视频中部分会出现具体制作企业和制作工作人员的名字,在主张人身权的同时,更在意加工制作费用的获取。学生更多是通过课程学习获取知识,至于作业是否被看成为作品保护继而产生相关利益,学生并无此直接目的。综上,主体行为不同利益追求,权利主张也有所区别。中国大学MOOC以教育部为主导的免费大学课程,它承载高校示范课程改革和高等教育普及的历史重任,并不是以纯粹市场获益为目的。

知识付费模式的选择与市场利益考量对于MOOC版权资源的分配有一定的影响。知识付费的现象主要指知识的接收者为所阅览知识付出资金的现象。知识付费让知识的获得者间接向知识的传播者与筛选者给予报酬,而不是让参与知识传播链条的人通过流量或广告等其他方式获得收益。知识付费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商业模式,慕课和教育资源类视频可利用知识付费模式进行市场交易,中国大学MOOC网也有付费的服务栏目和内容。短视频和直播的快速发展,为知识付费提供了有利的渠道。有偿服务和知识的货币化,是否为伪命题,是否引起知识的焦虑,本文不再涉及,本文关注的是MOOC课程作为公益的教育资源,其市场价值的实现路径该如何选择,在实现市场价值的同时该如何设定权利规则。

2.3 合理使用冲突

MOOC课程的运行模式和在线课堂的使用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限制性权利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以及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⑥MOOC课程在线运行极大提高了传播的可能性,部分平台还以营利性课程开发为主导,获取市场利益。如此,在知识付费模式下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与其非盈利的原则相冲突。⑦合理使用制度主要通过四因素分析法判断,即看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作品本身性质和特点、使用的多寡和传播数量以及使用后对版权所有者利益的影响。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现有的教学材料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是否适用MOOC课程的在线教学?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中关于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限制使用,能否满足MOOC课程教学需要,此条规定的“少量”如何界定和裁判,法官主要依据市场的获利情况进行裁量。从目前在线课程市场的盈利模式来看,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权利限制方面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在不变原有版权保护规则的基础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使得市场主体不断寻求新的利益空间。对于新的交易模式的公平考量除了尊重市场规律和主体之间的自愿性之外,更多应该考虑司法适用中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正值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应做出因MOOC新型技术教育对作品的特殊需求,在立法层面为教学的作品利用提供制度便利。主要在授课使用目的和必要的限度范围进行必要的宽泛规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司法解释的经验回应创造条件。从著作权法的应然视角审视,内在价值追求并不改变。从司法实践而言,需要对复制的数量和公共传播对著作权人的实际利益产生的不当损害需要矫正处理。只有通过经验才可以完成在特殊背景和条件下的法律适用,而并不仅是通过立法来实现应然价值追求。在版权交易的过程中新的商业模式对现有制度的冲击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的完善来解决,因为交易秩序在不违反法定权利规则的同时,只要符合合同法和其他交易法律法规⑧就可以实现其社会预期。版权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与其相关的主体、权利分配、市场、交易行为等著作交易关系的系统综合问题。一般而言,只有不当的获益才会成为侵权的样态,于是交易的获利和免费的使用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需要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平衡牵涉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根本取向。但对于合法的版权交易应予以正当的保护和鼓励。大学课程的市场形成与现行高等教育体制以及教育的公益目的休戚相关,课程的类型化决定了课程市场的利益与规模。大学在入学资格、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构建、师资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现实的差异,如何打通高校之间的学分认可机制和学生个性化学习的实现路径探索仍在路上。合理使用制度在MOOC版权的适用需要一个理性的实践过程。

3 MOOC课程版权保护对策

3.1 明确权利归属界限

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对利益的追求进行区别对待,这是解决权利问题的根源。教师在乎课程的内容设计和项目的申报,提升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标使受教者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反馈,成为“一流课程”,同时也是一流师资的具体的显性表达。教师对于课程的获益更多的体现的是精神层面,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主张即署名和获得学生的高度认可。因为教师获得学校的项目经费支持,课程为职务作品,加之教育的公益性和教师的良心道德约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国大学MOOC网的课程均为教育部主导的教学项目,故教师出现纯粹营利的目的并不现实。当然还有大学课程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决定这一现象的发生。中国大学MOOC网的收费课程大多以考研辅导类为主,而大学生在校获得教学计划所列的课程为某专业和学科指定的学习内容,其学习的目的性和限定性较强。假如大学老师在课程中不带自己的某高校的身份和职称的话,其社会的认可度也会降低,或者根本无法实现“裸身份”的社会认可。所以,作为教师在课程开发和改革的成果营利的目的实现可能性较小。

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的功能机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于高校学生都有本校的课程资源,加之可以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课程,出于学生学习的目的仍以获取专业学分为目的,于是国家主导的免费MOOC教育资源无法形成完整的市场要素。大学教育的现行体制和环境决定不可能有营利的初衷和环境。大学课程的对外收费模式还需要一个良好的体制和环境促成,我国大学入学考试资格的制度存在,获取知识和学历教育的两条不同的途径。

第三方制作者和MOOC平台所享有的版权是加工制作费用财产权的权利主张。平台的营利的课程需要高校的学分認可,国家级的公开课或者共享课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平台网站上出现版权许可使用的服务协议内容。平台以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优秀课程资源获取收益。课程制作者仅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实现,如表1中列出的第三方制作者的角色关系。

学生是学习课程的主体,其目的在于学习课程资源获取学分得到知识。至于作业独创的表达肯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经验而言,学生在平台提交作业后,侵权的可能和条件受一定的限制。平台要尽到其服务协议内容的约定。

内容与画面的组合成为视听作品的构成,形成了体系化和完备要素的表象。崔国斌对于视听作品的内容画面二分思路的观点,视听作品画面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过程事件的画面拍摄以及后期制作。这些环节的独创性与底层的过程事件本身的独创性在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其举例教师授课类的科教片,教师对科学原理的讲解构成口头作品或文字作品,但与画面的独创性无关;制片者在“过程事件的可视化”环节的贡献因此很小,如果画面拍摄和后期制作没有体现独创性,则教师授课的科教片不能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这为我们对MOOC课程的版权归属分析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画面和内容的二分,教师的授课内容和视频呈现的画面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范畴。说明了视听作品画面的独创性,对于MOOC版权的分析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以上五类主体的利益可能主张内容,在版权领域作者主张身份权,高校主张财产权;第三方制作者以加工承揽合同主张财产权;以及MOOC平台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学生的作者人身权主张。以上逻辑径路是基于利益—权利—保护,界定权利的界限在于主体的行为和利益的主张。主体参与的多元并不增强权利的样态,我们应按照设权规则的著作权法设定的权利应付信息技术发展下的各类运作模式。

3.2 完善课程市场生态

国家MOOC课程在国家主导下,以官方项目建设为依托保证了其公益性和权威性。李晓明指出:“未来将是繁荣的MOOC课程市场并成‘长尾分布。”说明了中国未来一段时期会出现MOOC课程市场,其呈现线性增长的趋势。决定这个市场繁荣的群体既有供货方即教师和高校,还有需求方大学生和社会学习者,还有第三方制作加工机构。有需就有供,供需的不平衡会出现MOOC课程的市场问题。

国家倡导终身学习理念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譬如免费的课程资源或者其他教育资源。2020年疫情期间,教育部组织22个在线课程平台免费开放在线课程2.4万余门,覆盖了本科12个学科门类、专科高职18个专业大类。在线教育课程在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教育公平价值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在线教育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个性化教学和教学资源的丰富,以及师资的优质性具有传统无法比拟的优势。平台的市场盈利模式主要为学习者提供收费的知识内容,提供特定目标培训的服务;技术服务商获取软件使用费用,平台收取佣金或者收取广告费用。市场的竞争需要优质的资源,优质资源主要依托优质的师资,于是决定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取决于师资的优质程度。

课程资源的利用者除了在校大学生的学分获取之外,还有社会人员对于某知识的掌握及应用,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课程以在线教育的各类培训和考证及升学考试居多,大学课程较少。大学课程的学习目的主要是以获取学分和毕业为目的,而其他培训课程具有更加清晰和潜在的目标客户。

基于市场需求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在线教育为社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有力的作用。中国大学MOOC课程和在线教育在内容和针对性方面存在区别,一个是官方主导的优质高效教学资源,一个是社会需求的优质教学资源,两者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在市场语境下取决于市场规律的支配。为了营造良好的在线课程市场环境,国家需要发挥推动在线教育行业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全社会需要树立尊重版权的意识,阻却其违法侵权的惯常心理。学校需要及时形成与MOOC平台课程学分匹配的认可机制,在原有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灵活学分选修制度。同时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在线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在信息化时代教育变革的背景下,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创新教育服务业态,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学校与教师MOOC利益分配制度完善等方面需要创新制度,最大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推动教学改革。

MOOC存在市场“无效率”的现象。无效率是基于经济学角度的资源配置优化作用进行判断,所谓的无效率是指卖方和买方不容易进行商品交换。张琛以“学堂在线”网站数据为对象研究MOOC发生在知识分享中的媒介市场效率问题来探讨MOOC运行过程中的市场困境。在生产导向上没有畅通渠道掌握最优的信息,而且最佳的知识提供需要高昂的成本,由此影响市场的有效性。

课程市场生态是由学校、平台、学生及其他社会学习者和全社会共同构建而成,其打破原有的教育资源分配格局,重新分配教育资源实现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学分认可、证书的颁发和社会承认都是在线课程市场生态的构建与完善必不可少的条件。学校要为教师创作良好的课程改革环境和激励制度;教师积极投入在线课程改革建设工作,踏实钻研,将课程打造为金课;MOOC平台完善服务协议,对知识产权规则在协议范围内细化,完善利益分配规则。MOOC不能彻底颠覆传统大学,但很可能改变高等教育的格局。它创建了进入高等教育市场的课程市场,对大学传统课程模式形成破坏性创新的同时,也为高等教育的维持性创新创造了机遇。新技术网络课堂的深度应用以及在线课程与短视频的跨界合作,更加贴近了年轻用户的获取习惯。多个办公应用跨界融合,普遍得到用户的青睐。更多的企业如通信和电商平台参与了市场竞争,促成了市场竞争的多元和激烈程度。在维护课程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课程市场的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对于课程市场生态的健康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3.3 调整合理使用制度

解决MOOC版权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从原则冲突、适用合理性解释、各方利益平衡等三个方面入手。

MOOC版权与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原则上冲突,主要体现在MOOC版权的可能营利性,这在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目标上产生分歧,当然这个分歧源自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合理使用制度在根源上解决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王丽霞指出MOOC突破传统教育的局限,缩小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的现状及差距,实现教育公平。还有学者对MOOC版权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依据其是否营利为目的,还有学者认为根据使用者在复制过程中是否实现营利的目的。有学者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视角下MOOC运行机制的正当性。这是基于作品本身的营利和作品使用者在其目的差异性而言。对于收费和营利应区别对待,收费是基于成本考虑,只要不超出成本不能视其为营利。营利是具有直接目的的商业行为,有其广告宣传和商业模式以及其他市场要素,如品牌、营销手段等。从作品的市场价值实现和使用者的是否营利目的来判断MOOC版权是否适应合理使用制度有一定的缺陷,这种缺陷忽视了MOOC版权的价值实现和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不能因为在线的传播性强而否认课程的教育功能,MOOC在本质上还是课程,仅是在传播方式和受众的群体面上发生了改变。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对MOOC课程的权利诉求与市场目标直接作出权衡,也就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进行合理性解释。合理性解释的原则是在制度价值和关系冲突的焦点直接作出的合理性法律适用选择,如此可避免技术与制度之间的张力存在。权利的基础是利益,MOOC课程的制作和运行有多方主体存在,行为的分工不一,其利益目的不同,权利载体也是迥异。出现了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为此价值而产生。在MOOC版权的保护方便,侵权的样态及性质必须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性)来进行判断。合理使用制度为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了根源性思路,但在合理使用制度遇到冲击和困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性)来处理利益的平衡问题。这也就说明了合理使用制度并非利益平衡的唯一,各主体之间的协议对于利益的平衡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如中国大学MOOC网站服务协议,可解决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冲突问题。

基于制度价值和现实规制的冲突,除了依法定的权利资源分配之外,在合法的前提下,可利用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权利分配。我们可以选择利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的途径来解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作出合理性解释是弥补法律制度本身不足的有效路径。我们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挖掘和创造性适用,厘清制度和价值、市场和主体、权利和利益维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在逻辑的基础上重视经验的作用发挥。

4 结语

MOOC课程在互联网+教育背景和知识付费模式的影响下,为我国全民终身学习体系的构建和一流人才培养与创新能力提高发挥积极作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完善数字教育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为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国慕课行动宣言》蓝图,打造中国“金课”,为世界慕课发展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标准和中国方案。在版权法制度和市场生态完善方面作出调整和对策。

注释:

① 《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http://www.cac.gov.cn/2020-04/27/c_1589535470378587.htm,访问日期2020年9月7日。

② 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fbh/live/2019/50340/mtbd/201902/t20190227_371430.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8日。

③ 本文为了表达的方便起见,对MOOC表达为在线课程,但两者在内涵上有区别,如在线课程是在线教育课程的统称,MOOC是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是“互联网+教育”的产物。英文直译“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是新型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

④ 在潘翔鹏等《MOOC版权研究现状与分析》一文中将版权归属的学说归纳为三类,一类是讲授权利说,一类是职务作品说,还有一类是折中权衡说。这三种学说忽视了MOOC版权作为整体作品产生的过程和参与主体的分工,整体不可分割的系统。但在其归纳中对成立的理由和有待以及缺点进行了说明。笔者认为分为法定说和约定说较为合理。

⑤ 这个问题对于学生可能的权利来讲,并无主张的自愿。仅是完成学习课程的作业。是否侵权要依据相关人是否对学生作品有着违反的使用行为,应据此判断。

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

⑦ 参见非营利性是对法条中的“不得出版發行”的文意解释。

⑧ 主要指在经济法、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制。

参考文献:

[1] 陈勇.基于MOOC的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5(02):102-106.

[2] 张敏敏.国内MOOC版权问题研究述评[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8(1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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