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售卖诈骗犯罪侦查与治理研究
——以电商平台恶意刷单为例

2020-05-22 00:59杨晓成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2期
关键词:账号诈骗嫌疑人

杨晓成

网络刷单是商家为提高销量与店铺信誉的一种手段。商家付款请“刷手”按照正常网购流程在线购买商品,而商家并不真实发货,然后商家再把货款与刷单佣金转给虚假买家。随着电商经济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通过刷单的方式提高店铺曝光率和竞争力,这种行业乱象的存在不仅破坏诚信交易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也为网络诈骗提供犯罪的温床。根据公安部门电信网络犯罪侦查数据统计显示,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近几年呈现多发、高发状态,2017—2019 年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有11—15%为刷单诈骗,“刷手”群体成为被骗的主要对象,而一些网购平台成为“刷单+诈骗”的高发区域。这些恶意刷单诈骗行为很可能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 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 条)、诈骗罪(《刑法》第266 条)等罪名,但因涉案金额小、报案率低、跨境犯案、犯罪链长等特点,增加了侦查难度。因此,如何做好网络虚假售卖诈骗案侦查与治理工作成为侦查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虚假售卖诈骗案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案发量多且呈常态化

随着电商行业的火热开展,刷单成为兼职中最为热门的一项职业,网络虚假刷单诈骗呈现多发、高发的特点。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2020 年1 月发布的《2019 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举报兼职类诈骗的案件中72.3%是打着刷单的名义展开网络诈骗,从而骗取用户钱财。传统的网络刷单只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被电商平台明令禁止,而网络不法分子趁机实施诈骗,通过发布虚假兼职刷单广告吸引受害者上钩,前期以小额订单成功返现获取“刷手”信任,后期以“卡单”“扣押金”“任务未完成”等理由扣押“刷手”资金,或者要求“刷手”多次付款、延迟兑现等,从中骗取钱财。

图1 2019 年网络兼职诈骗各类型举报量分布

(二)犯罪形式多元化

电商平台主要涉及三大主体:一是用户个人,二是网络店铺,三是平台主体。传统的网络刷单诈骗主要针对的是用户个人,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兼职刷单广告,随着网络刷单诈骗的不断演变,诈骗类型变得多样,出现专门针对用户个人、网络店铺、淘宝平台等主体的刷单诈骗手段。针对网络店铺的是以帮助“刷流量”“推爆款”为由实施诈骗。根据诈骗对象不同,可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假装卖家或中介公司欺骗网络“刷手”进行刷单后实施诈骗;二是假装“刷手”接单,在收到刷单费用后申请退款欺骗卖家与中介;三是假装电商运营公司欺骗淘宝卖家;四是假装顾客刷空单欺骗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支付[1]。例如2017 年6 月发生在牡丹江的“淘宝店主刷信誉反被骗200 余万元案”,案例中的十几名淘宝店主通过网络平台购买“598 元3 钻卖家、999 元4 钻卖家”的刷信誉套餐,且交纳1000 元保证金,但刚付完钱就被对方删除联系方式,并牵扯出另一个打着科技公司刷单名号实为诈骗的团伙,涉案人员62 人。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商家开展的网络刷单业务诈骗案件。

(三)受害群体年轻化

网络刷单诈骗的受害群体比较广泛,包括用户个人、淘宝店家、电商平台。其中学生群体、居家群体、年轻上班人群成为主要受害者。如图2 数据显示,在2019 年的网络兼职诈骗受害者中,有36.1%是18—22 岁群体,这部分群体大多是大学生或者是刚出社会的工作人员,其社会经验不丰富,分辨是非能力弱。

图2 2019 年网络兼职诈骗受害者年龄分布

例如2017 年11 月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起“160余名学生兼职卖卡变刷单被骗10 万元”的案例,案例中张某为大二学生,原本是在学校兼职代售手机卡,后来被聘用的公司征途移动公司要求用身份证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按揭贷款购买手机,结果不仅没拿到手机,连应得到的按揭款都无影无踪。经查有160 多名学生受骗,涉案总金额数十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相关条例,案例中征途移动公司行为构成诈骗罪。案例中的这些学生的共同点为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容易成为网络刷单诈骗的主要对象[2]。

(四)受害者自愿参与性明显

和其他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形式不同的是,网络刷单诈骗的受害者大部分都是自愿参与的。例如“刷手”,希望通过网络刷单这份兼职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主动寻求平台加入到网络刷单的诈骗团伙中。被骗的网络店铺,也是希望通过网络刷单提高自己店铺的信誉度与销量,主动寻求刷单业务团队。因此,网络刷单诈骗侦查过程中,因为受害人多为自愿参与,配合侦查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是被骗了钱财之后才会选择报警,导致侦查工作比较被动。

二、网络虚假售卖诈骗犯罪的原因分析

了解网络虚假售卖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助于明确犯罪侦查方向,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表面挖掘其背后的规律,做到连根拔起地侦查与治理。

(一)犯罪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网络刷单现象的普遍性让犯罪分子从中看到“商机”,在这种非法经济利益基础上延伸形成“刷单+诈骗”的犯罪模式。卖家购买刷单的非法需求很大,而“刷手”群体规模也很大,与违法成本相比起来诈骗所得钱财的诱惑力更大,犯罪分子为此铤而走险。而且网络刷单诈骗中的单笔金额往往比较低,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定罪判刑困难,违法成本较低,打击力度不够,这是网络刷单诈骗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2018 年武汉九色家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刷单案”,涉案公司通过刷单平台雇用线下“刷手”刷单提高信誉,被刷单商品销售额达19.38 万元,而该店每个月利润在上百万元。虽然因网络刷单被罚款30 万元,但是与因刷单获得的曝光率、利润率相比较,罚款成本相对较低。

(二)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报案率低

网络刷单其本身属于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无论对于有刷单需求的淘宝店家,还是有兼职需求的“刷手”,在这个“灰色产业”中由于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当被诈骗金额较小的时候普遍选择不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也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方面,受害人自身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没有意识到网络刷单诈骗问题的严重性,报案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单笔网络刷单诈骗的涉案金额普遍不高,部分商家担心因为报案影响店铺后续经营或者被封店,所以选择沉默,由此纵容刷单诈骗行为的发展。

(三)犯罪手法隐蔽,相关行业平台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电商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呈现快速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与之相关的监管制度、监管技术、管理能力却没有跟上,这给网络刷单诈骗行为有了可趁之机。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监管技术的局限性,对网络刷单诈骗行为的监测、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行为本身有着较强的隐蔽性,组织严密,且作案手段不断更新,让人防不胜,防难以监管。

三、网络虚假售卖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网络刷单诈骗侦查在前期发现、中期取证、后期赃款追缴等方面,均存在侦查难点。

(一)犯罪伪装性强,变更快、难确认

网络刷单诈骗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找到其落脚点,但因犯罪团伙的伪装性、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犯罪过程的非接触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侦查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团伙的身份伪装非常严密,会通过网络购买即时通讯账号,以及电子支付账号、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利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通信号码通常为异地办理或使用170/171 等虚拟号段,这些信息查询慢且反馈周期长,难以及时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另一方面,犯罪团伙会定期更换、注销这些身份账号,当受害人意识到被骗且及时举报、报案之后,犯罪团伙立即将对方“拉黑”或者注销该账号,导致相关部门侦查速度难以跟上犯罪嫌疑人更换账号的速度。此外,网络刷单诈骗团伙组织较为分散,普遍在线上沟通,彼此之间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相互认识,诈骗团伙头目通过网络雇用不同人员参与其中,各有分工却互不认识,侦查人员往往只能追查到其中一部分人员,难以找到上线的组织者或其他诈骗渠道的团伙。

(二)犯罪手段智能化,高科技、非接触性明显

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是当这些技术手段被用在网络刷单诈骗方面,则起到巨大的反作用,使得网络刷单诈骗更具迷惑性,增加了侦查人员识别犯罪的难度。例如:网络刷单诈骗过程中,犯罪团伙通过人工智能操作获取用户生物信息,一些“人脸识别”“指纹支付”“语音识别”“远程呼叫”等操作,看似简单的“眨眼”“微笑”“张嘴”动作,很可能会泄露用户个人生物信息,犯罪团伙通过保存和复制这些信息用来进行其他的网络诈骗操作[3]。这些先进的诈骗手段,进一步增加了网络刷单诈骗侦查难度。

(三)电子取证过程繁琐,耗时长、效率低

案件侦办过程中证据调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证据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网络刷单诈骗案的证据多为电子数据,不仅信息量大、形式多样,而且易于损毁,侦办过程中的电子取证工作往往耗时长且效率低。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配合取证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侦办工作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增加了取证、查证的难度。作为个人“刷手”,在受骗金额比较小的情况下,表现出“不主动”“怕麻烦”“无所谓”的心理,不能积极地配合侦查取证工作[4]。作为网络店铺商家,因担心店铺信誉受损、商业秘密泄露等原因,提供的证据不够完整,侦查机关难以查证。另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证据比较分散,而且数量较大,比如网络聊天记录、订单记录等,一个账号可能就有成千上万条记录,一个团伙有几十甚至几百多个账号需要取证,延长了案件侦查时间,难以确保关键性证据不会出错。涉案网店各项派单记录、聊天记录、打款记录都是重要证据,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进行逐条查证。此外,部分犯罪嫌疑人具备反侦查意识,一经发现立即损毁电子数据,或者在电子数据中加密隐藏、嵌入病毒,导致证据毁失。由此可见,网络刷单诈骗电子取证繁琐,耗时长效率低,给侦办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困扰。

(四)洗钱途径专业且隐蔽,赃款查控、追缴难

对赃款进行查控、追缴,并将其返还给受害人,标志着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最终侦破。但网络刷单诈骗后,犯罪团伙的洗钱途径较为隐蔽,且洗钱速度较快,成为案件侦破的一大瓶颈。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往往通过“地下途径”进行洗钱,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人账户、其他洗钱平台进行快速洗钱,将不法资金变得合法化。比如“卡密洗钱”,通过购买运营商发行的固定面值储值卡,获得卡号和密码,从而逃避注册登记环节。这些卡密不需要身份验证,因此侦查人员难以获得卡密数量、购买对象,也就难以查控具体脏款数额及流向[5]。另一方面,网络刷单诈骗的赃款流向与转移比较复杂,比如部分收益会流向犯罪嫌疑人,而部分收益是被害人的“佣金”,而且许多小额刷单数额比较小,日结单款项来回频繁,侦查人员往往需要大量分析和核对证据,这也成为网络刷单诈骗侦查的一个棘手问题。

例如2020 年6 月深圳审理全国首例“卡密洗钱案”,在“卡密”高速运转的洗钱产业链条中,不法分子最快用36 秒就能将赃款洗白。案件中的谢某某等人,以网购退款为由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被害人扫码支付后被诈骗钱财。获得诈骗赃款后,谢某某与林某某等洗钱团伙合作进行洗钱,通过购买“卡密”方式进行洗钱。为了逃避侦查顺利洗钱,谢某某以101 元至103 元的价格通过买来的银行账户向万某军、朱某金购买100 元面值的电话卡密,再将卡密低价卖给沈某某、黄某某,通过这样的方式洗白赃款。这样一个完整的网络洗钱产业链,为网络刷单诈骗提供隐蔽的洗钱途径,导致赃款查控追缴工作陷入困难局面。

四、网络虚假售卖诈骗犯罪的侦查与治理对策

(一)拓展情报来源,及时锁定嫌疑人

平台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常用的联系方式为各即时通讯社交平台,这些账户信息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留下一些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相关的有效信息,比如个人身份信息、偏好、所在位置,需要结合网络特性进行分析从而为侦查人员提供有效信息。一是对与网络刷单诈骗有关的社交平台账号进行交叉关联检索,研判账号真实性。二是根据账号头像、名称、个性签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偏好,昵称设置是否为名字缩写、生日缩写,并且将该账号与其他比较热门的社交平台账号进行交叉分析,找到与其相关联的好友、关注人或者粉丝,再借用技术对比锁定犯罪嫌疑人。三是利用追踪设备信息来追踪犯罪嫌疑人。网络刷单诈骗活动开展离不开手机这一通讯工具,侦查人员可利用嫌疑人社交账号进行WIFI 连接信息探测,追踪手机标识MAC 地址,当设备重新连网的时候就可以监控到嫌疑人的位置。另外还可以使用手机IMEI 码作为侦查突破口。IMEI 是每台手机都有的识别码,网络刷单诈骗所用的手机中有不少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侦查人员可以在网络购物搜索“找回手机”的相关商家,将IMEI 码发给商家查询该手机的刷机、维修和置换信息,从而关联到犯罪嫌疑人并确定其踪迹。四是增强警企合作,发挥电商平台、科技企业在网络方面的技术优势,作为辅助侦查治理的可用手段[6]。例如:侦查部门与电商平台、科技公司进行合作,用人像识别、声纹对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帮助侦查部门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扩大侦查线索来源,提高网络刷单诈骗的侦查效率。

(二)构建侦查模型,及时监测、发现并制止犯罪

网络刷单诈骗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账号是侦查的突破点,包括用于联系的账号、电商平台账号、支付账号等,犯罪嫌疑人通常将这些账号用来联系交易和分配诈骗款项。结合侦查实践经验,可构建网络刷单诈骗异常账号监测模型,提取犯罪特征为侦查人员所用。一是测试打款模型。网络刷单诈骗嫌疑人在使用账户进行收款之前,往往会先打一笔小额资金到账户里面判断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比如0.01 元或者0.1 元,小额测试打款记录后往往会不间断地出现资金流水。因此,侦查部门尤其需要警惕小额打款账号,进行批量筛查找到异常账号,定期测试和清查。二是构建风险交易模型。网络刷单诈骗团伙一般会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支付账号、即时通讯账号、群发软件等账户。侦查部门需要加强与网购平台店家的合作,接入这些常用的数据库,划分“风险转账”“钓鱼软件”“高危订单”“小号交易”等分类标签建立侦查模型,追踪网购平台刷单诈骗的上下游,及时监测全面介入打击。三是构建诈骗资金流模型,以受害人的账号作为切入点,建立诱饵返款模型,采用图卷及神经网络、标签传播算法,分析资金聚集和离散的流向,将网络刷单链条连根拔起。

(三)培养大数据意识,提高侦查取证效率

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许多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数据量大、形态多样、格式不一,为提高侦查取证的效率,侦查人员要提高数据意识,提高电子取证效率和质量。一方面,过滤无效数据,提取有用信息,完成数据治理工作。首先,对网络刷单诈骗嫌疑人相关的号码进行归一化处理,比如手机号中有“+86”等区分,可以将这些一样的字符统一去掉后分组归类;时间表示中统一用“20201110”的数字形式,还有地址、邮箱号等这些都应该更改成统一形式。其次,通过数据的自动拆分来处理重复数据、错误数据,利用XML 技术实现非结构化、半结构化、结构化数据转换。最后,根据信息保管必要性需要,通过脱敏规则对一些重要的、敏感的、隐私的信息设置授权访问。另一方面,做好网络刷单诈骗资金流、信息流、设备流的分析,主动关联并获取有效证据。以资金流为例,对关联设备、银行账户、第三方交易记录等信息进行分析,网络刷单诈骗资金交易具体时间、数额、流通情况是侦查的关键点,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资金流信息的查询,了解资金流向情况,摸清网络刷单诈骗的资金分配比例和规则,可以及时而迅速地冻结相关账户,避免赃款再分配。

(四)优化侦查内外联动机制,提高赃款追缴效率

随着电商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上的网络刷单现象越来越普遍,网络刷单诈骗现象也呈现高发多发状态。但是在追赃追逃工作方面,却面临诸多阻碍。网络诈骗洗钱产业化、洗钱速度快、跨境洗钱等问题比较突出,也正是因为赃款返还时间久,很多受害人选择不报案。对此,需要优化侦查联动机制,包括境内多部门联动、境外国际合作,建立境内外追赃分享机制,加强对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打击力度[7]。对于境内的赃款追缴,加强对嫌疑人关系人信息的梳理,依托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确定嫌疑人关系网进行追踪。此外,可以通过批量人脸对比法来研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依托人脸识别技术和人像对比分析技术,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照片库和常住人口照片库进行对比,发挥各部门资源作用,提高追赃追逃的效率。

五、结语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但是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其中新型犯罪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经济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破坏社会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做好网络电信诈骗侦查工作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由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非接触性、隐蔽性、快速性等原因,要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彻底侦破与打击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因此,本文以电商平台恶意刷单为例,对网络虚假售卖诈骗案侦查与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充分了解网络刷单诈骗的犯罪特征、问题成因,结合实际工作以及案例分析网络刷单诈骗侦查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网络刷单诈骗的侦查与治理对策,并从网络侦查技术、侦查监测模型、侦查取证效率、侦查联动机制方面,探讨如何提高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侦查治理效率,以精确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行为,促进恢复良好电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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