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们,还要拿钱权“碾压”多少儿童

2020-07-13 09:33苏砥
环球人物 2020年13期
关键词:加害人熟人心智

苏砥

性侵儿童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力量悬殊”几乎达到“碾压”地步。这种“力量”不仅是肌肉,还是通过金钱、权势、心智等优势实施难以反抗的性剥夺。

不久前,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王振华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纷纷认为定罪量刑偏轻。更令舆论震惊的是,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宣称“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并公布某些细节。但这不仅没有“脱罪”效果,还被人们认为是“有罪不认罪,应罪加一等”。

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尚待法庭解决,但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罕见的舆论现象,就是即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结果尚未公布,公众就几乎一边倒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应受到极严厉的惩罚。性侵未成年人太过恶劣可恨,以至于即便只是存在嫌疑,也会被早早地贴上十恶不赦的标签。

确实,很少有哪类案件,像性侵儿童这样,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力量悬殊”,几乎达到“碾压”的地步。这种“力量”不仅是指,甚至并不是指肌肉力量,而是成年加害人通过自己在金钱、权势、心智等几乎所有领域的优势地位,对被害人实施难以反抗的性剥夺。在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作案达212起,占比70.43%。可见,大多数性侵儿童的罪犯,利用了他们在人际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利用了儿童的信任和服从,并以此作为侵害的有利条件。所以,许多性侵案件发生在师生、朋友乃至亲属之间。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真正令人担心的是,在立法和司法中,是否充分考虑了性侵儿童案件这种悬殊的力量对比,以及这类案件的独特性。比如,猥亵罪若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需满足加害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但性侵儿童有熟人作案特点,侵害几乎都在卧室、教室甚至豪华酒店等隐蔽空间。所以,上述加重刑罚的规定几乎毫無作用,甚至成为加害人逃避惩罚的“空子”。这类规定与案件之间的“错位”,恐怕有待商榷。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若惩治不法,尤须关注案件背后的群体差异。2017年,一本《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揭示了一个现实,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心理伤害远大于身体伤害。面对熟人性侵的创伤,未成年人很可能不会反抗,反而会说服自己接受甚至爱上性侵者,来抚平伤痛,将不合理的东西合理化。未成年性侵案中普遍存在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提示我们,若不在相应法律制度设计背后加入心理学、社会学等因素考量,即使法律严惩了罪犯,也不见得能对未成年人实现更好保护。

法律是把金钥匙,但不能打开全部的锁。并不是法律规定了、刑罚加高了,相应犯罪率就必然降低,相应危害就不复存在了。根据相关研究,性侵儿童的报案率只有7.3%,大量罪恶不仅没能暴露在阳光下,更无法接受司法程序的救济和矫正。法律只是筑起了呵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每一个个体,都有义务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扛起责任、冲锋在前。因为这不仅事关每一个孩子和家庭,也关乎我们共同的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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