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度下的债务 清偿规则研究

2020-08-20 05:19张士红
青年时代 2020年12期

张士红

摘 要:我國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界定并不是很明确,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法律条文也不是很多。制定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不仅要考虑到清偿规定对现有婚姻制度的影响,也要考虑到我国传统的婚姻关系。在我国,夫妻双方的财产大都没有明确的区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基本上都默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归根到底还是隶属于物权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属于物权中的特定情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与个人债务进行明确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并不等同于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债务的责任也应该做出明确的划分。

关键词:共同债务;债务清偿标准;共同财产

一、我国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应用现状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限的清偿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夫妻一方的责任引发的个人特有的财产偿还,另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具有偿还责任;第二,由于债务引发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第三,由夫妻个人引发的清偿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引发的债务,离婚后的清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债务方负有清偿责任,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不负有清偿责任;第二,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存续期间,一方因故死亡的清偿规则,是由生存方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其他继承人承担补充责任。夫妻双方的债务清偿标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标准中制定的并不详细。甚至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清偿标准,各个法院根据当地文化的差异及经济发展的水平的不同,判决的标准以及追偿的标准也并不相同。这就造成夫妻债务清偿过程中的诸多矛盾,甚至引发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将其理解为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债务”;另外一些学者则将其理解为“共同财产债务”“个人财产债务”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标准的不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法律执行机关及法律制定机关,普遍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夫妻共同承担,但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标准不同,夫妻关系的存续是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夫妻个人债务,也根据立法模式的不同理解也不一样,持有“共同财产债务”的观点认为,夫妻双方一方引发的个人债务,由共同财产的清偿为限,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引发方承担。

三、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标准

(一)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共同财产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内外一些有关共同债务清偿原则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清偿,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小于所担负债务的时候,是否由夫妻个人的财产来进行补偿性的清偿,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制定要以本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在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角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或者法律规范。出台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者日常开支,则由夫妻共同财产和欠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夫妻另外一方所承担的债务仅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为限。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清偿债务的标准要以共同财产为限,不应该扩展到个人财产中来。但共同债务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主体生活所需或者经营所需所欠下的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弱者的财产所设立的,但也不能因此就可以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一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债务,本就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都用来清偿债务,这是逻辑使然;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原本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生活所需或者经营所需而造成的债务,夫妻双方均享受了因此债而给自身所带来的利益,双方自然要承担责任,如果只以夫妻双方中的债务引发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三是如果仅以夫妻中债务引发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容易给夫妻关系带来矛盾,夫妻双方均享受了利益,到头来却是夫妻关系中的债务引发人来承担责任,这容易造成同甘不共苦的现象,不符合公俗良序的社会道德。综合以上分析的各种情况,笔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存在有清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均存在清偿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二)终止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也存在有终止的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双方中一方的死亡。在此情况下,共同债务该如何承担,国外的法律涉及的也不是很多,我国仅有《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涉及到此项内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的情形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依旧是夫妻双方均存在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双方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这依旧是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结束后,仅以夫妻双方中债务引发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非债务一方是以共同财产为限。这样在法律实践中,容易留下法律漏洞,有些人为恶意逃避债务,而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进而给债权人权利造成了损伤。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夫妻关系结束时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并不能因此对债权人的追偿造成影响。对债权人来说,不管夫妻关系存续还是处于离婚状态,共同债务均需双方来承担,在婚姻关系结束,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因为债务人的离婚而受到影响。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先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清偿不足的,由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夫妻双方承担债务的比例则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的标准或者协议的标准来进行内部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则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中一方因故死亡的债务清偿准则,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夫妻個人债务在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规则

(一)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的清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不一,一些学者站在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中任何一个欠下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来清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而又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双方中非债务一方的财产权,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为限。

(二)共同财产制终止时个人债务的清偿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结束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应以个人财产为限进行清偿债务。这个观点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所体现,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模式解散之后,债务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债务的清偿不足,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申请对夫妻双方中的另一方债务的清偿?在共同财产终结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申请法院作为清偿标准?尤其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不公时,如果不追偿,极易造成因逃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现象。

五、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制定,要以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制定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的夫妻关系,既不能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成为任何一方逃避债务的托词,也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导致另一方背负不应当承担的债务。共同财产制度清偿原则既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要保证婚姻关系的安全,这不仅符合夫妻同甘共苦的传统美德,也符合夫妻关系建立起来的伦理契约。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要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为限,不足部分,可以由夫妻负债一方个人财产来补充。对于夫妻单独一方所欠下的个人债务,要以个人财产对债务进行优先偿还,不足部分可以由共同财产中个人的份额来补充。

参考文献:

[1]张红均.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中外法学,2014(6):1500-1521.

[2]郭校生.论非债务引发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J].政法论丛,2017(6):110-116.

[3]刘佳楠.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