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省属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研究

2020-09-12 14:22
国企管理 2020年8期
关键词:党委会经理层省属

报送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创人:张斌 张志波

创造人:陆清梓 董先军 许科辉 迟建勇 马明亮 钟世隆 李梁

【摘要】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近年来,山东省属企业党委围绕“如何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进行了积极探索。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一是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按照单独一章的形式,把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了党组织研究讨论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前置程序”。目前省属一级企业章程修订全部完成,二级企业完成率97.06%。二是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省属企业现任党委班子成员中80%以上在董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全部“一肩挑”,符合条件的其他党员总经理均担任党委副书记。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省属企业普遍制定修订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体系,理顺了企业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确定了党委研究讨论的规则程序。

当前省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措施是得力的,成效是明显的,基本实现了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实际运行中,省属企业党委高度重视事前沟通,普遍把事前沟通作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党委会研究前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上会研究。为使党委会成员深入了解业务工作,提高决策执行能力,有些企业探索实施了有效的分工合作协调机制。

【关键词】前置程序;企业党委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近年来,山东省属企业党委围绕“如何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建立符合中央精神、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符合企业实际的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总体要求、研究决策内容、前置研究讨论内容和有关要求,我们开展了此次課题研究,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在本课题研究中,到部分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与企业各层面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发放并回收近500份调查问卷,为课题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发挥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历史演进和政策要求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一直以来,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路径和形式。从历史进程和政策要求看,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一时期从行政、党支部、工会“三权鼎立”开始探索建立“厂务会议”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雏形,早在那时就探索了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问题。1942年10月,毛主席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议上指出,一个工厂内的行政、党支部和工会工作必须统一在一个共同目标下:成本少、产品好、销售快,这是三者的共同任务。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直属公营工厂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建立了“厂务会议”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工厂内部“三权鼎立”的现象,但是也引发了厂长包办、削弱党支部与工会独立性的问题。这一时期的探索尽管尚不成熟,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然难能可贵。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期间。这一时期从管理委员会、生产行政工作厂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到“书记挂帅”和“党委包办”。建国后中央对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新的探索。建国之初,按照《共同纲领》等文件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政治和业务素质兼备的高级管理人才,实际上并未建立,各地根据情况和认识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如东北地区实行厂长负责制,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则实行了党委制。“一五”计划时期,先后实行过“生产行政工作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1956年,党的八大正式提出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文革”期间,企业的领导体制受到破坏,革命委员会取代党的组织领导企业,厂长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大大削弱甚至实际上被取消。“文革”中后期,企业的党组织恢复后,由于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委书记兼任革委会主任,形成了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包办的现象。

第三阶段:文革后到80年代末。这一时期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恢复到厂长(经理)负责制。1978年4月,中央决定取消企业中的革命委员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1982年,党中央先后颁发了《国营企业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基层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不搞包办代替。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全国工业系统内广泛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1986年9月,中央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基层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等条例,进一步明确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党组织在企业起保证监督作用。1987年8月以后,厂长负责制开始全面推行。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国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支持厂长、经理全面领导。基层党组织主要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1988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中心地位。厂长负责制的全面推行,对克服党组织包揽一切、党政职责不明、生产行政多头领导或无人负责现象收效明显,但也出现了企业党组织建设滞后、党的工作被弱化、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无法具体落实的情况,造成厂长(经理)独断专行等问题。

第四阶段:80年代末到2000年。这一阶段在坚持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确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作用。针对出现的新问题,1989年7月,中央明确规定“所有基层党组织包括企业党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现在我们党中央有必要要求企业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这与《企业法》规定的厂长负责制并不矛盾。”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经过不断探索,1997年1月,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修改的党章中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眾组织。在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得到了确立。

第五阶段:2000年到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阶段确定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和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些文件都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8月,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确立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建立确保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把党组织的设置、职责、任务纳入企业管理体制,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和董事会依法决策结合起来,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要切实履行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职能,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

第六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至今。这一阶段,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201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明确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要求和规则程序。2015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2015年9月13日,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公布,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2016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这是历史上党的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出席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我省认真落实中央文件和会议要求,2016年11月,省委召开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2017年8月,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这些都为我省国有企业党委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依据。

二、省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现状

山东省属企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统一,不断健全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一是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按照单独一章的形式,把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了党组织研究讨论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前置程序”。目前省属一级企业章程修订全部完成,二级企业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基本完成。二是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省属企业现任党委班子成员中80%以上在董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全部“一肩挑”,符合条件的其他党员总经理均担任党委副书记。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省属企业普遍制定修订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体系,理顺了企业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确定了党委研究讨论的规则程序。四是高度重视事前沟通。省属企业普遍把事前沟通作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党委会研究前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上会研究。五是积极进行探索创新。为使党委会成员深入了解业务工作,提高决策执行能力,有些企业探索实施了有效的分工合作协调机制。

总体来看,当前省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措施是得力的,成效是明显的,基本实现了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挥领导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仍有部分同志对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理解不到位,认为属于多头研究、重复研究,拉长了决策流程,影响了决策效率。有的认为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党委会研究的事项基本上就完成决策了,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属于“走形式”。18.8%调查问卷认为党委会研究讨论代替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流于形式。

(二)发挥领导作用的内容不尽科学

省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内容及重点差别较大,在决策事项上有多有少,在决策尺度上有的全部实行实质性决策,有的仅就政策等问题把关定向。38.5%的调查问卷反映企业无论大事小事凡属于决策事项都要党委会研究或最终决策,调研发现有的企业平均不到2天开一次党委会,企业领导基本处于“文山会海”中。15.6%的调查问卷反映企业党委只研究人事和党务工作,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较少。有的企业职责定位把握不准,权责划分还不够科学合理,29.5%的调查问卷认为省属企業法人治理结构职责定位不准,25.3%的认为企业党委对如何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定位不准确,37.4%的认为法人治理结构职责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对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的内容界定比较笼统,随意性较大。调研发现,很多同志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标准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范围尽可能广泛,有的认为范围应当尽可能缩小。

(三)发挥领导作用的能力有所不足

省属企业一些党委成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对企业发展运营的深刻认识,驾驭市场、把关定向的能力较差,工作上满足于开几次会、搞几次活动,找不准党组织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因而决策的点子不多、方法不活,影响了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水平和效果。51.1%的调查问卷认为党委成员对企业生产经营了解不够,54.2%的认为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之前调查研究不充分。有的党委委员参与重大决策时,以主要领导意志为转移,往往“跟着举手”。

(四)发挥领导作用的监督有待完善

有的省属企业党委在发挥领导作用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往往存在“上级不想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自己不愿监督”的情况,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用人不当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责任人得不到及时追究。有的省属企业没有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督察巡察、综合评价、职工代表民主评价等监督评价资源,导致实施过程监督不到位,有些决策事项出现乱执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

(五)发挥领导作用的效果还需提升

有的省属企业只注重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内容和程序的合规性,对发挥领导作用过程中的质量和效率重视不够。31.4%的调查问卷认为省属企业党委决策效率不高。有的省属企业对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效果缺乏科学评估和系统分析,对作用发挥不到位的、效果差的以及在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缺少针对性、制度性、有效性的完善措施。67.9%的调查问卷认为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执行、效果较好,但也有29.5%的认为在制度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省属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应该把握的原则

(一)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尊重其他治理主体相结合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省属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党委也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委直接作为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委的功能定位。这是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坚持统揽全局与把关定向相结合

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就是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一方面,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发挥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作用,协调各公司治理主体的关系,凝聚各公司治理主体的合力,发挥各公司治理主体的作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另一方面,要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要聚焦“把方向、管大局”,把握好国有企业党委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功能定位。在决策内容上坚持“管大局”,对事关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不能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混同一般事项。在决策尺度上坚持“把方向”,对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把关定向,不能代替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对把关定向问题,企业党组织负主要责任;对经济合理性等问题,董事会、经理层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党委负领导责任。

(三)坚持规范运作与提高效率相结合

把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作为前置程序,客观上增加了决策环节,拉长了决策链条。但党委研究讨论的是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保持正确方向、防范重大风险是该类决策的关键,党委的把关定向至关重要。一方面,要规范决策程序,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会统揽决策、分别出纪要,影响各公司治理主体依程序决策,弱化制衡约束效果。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效率,发挥事前沟通作用,在确保决策质量前提下提高效率。

(四)坚持加强集体决策与发挥主要负责同志个人作用相结合

企业党委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的原则,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依靠集体智慧,发挥整体效能,提高决策质量。同时,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决定着党委会、董事会会议议程和方向,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战略思维、树立宽广胸怀,认真听取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充分尊重大家的表达权,在民主集中的过程中形成正确意见。

四、省属一级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内容、重点及程序

合理确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重点及程序,是当前完善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握“把方向、管大局”“议大事、抓重点”的定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加以完善。对省属一级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重点及程序,我们认为应做如下把握。

(一)主要内容

包括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两大类。第一类由党委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第二类由党委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

由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此类事项职责边界清晰,不作为研究重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等重大举措,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专题研究监督检查及相应措施。

3.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群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干部任免、调动和立功受奖、责任追究事宜;人才队伍规划及引进、选拔、培养、使用中的重要问题。

4.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各级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工作的重大措施。

5.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措施。

6.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重要党内文件、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及重要工作总结,涉及企业党委重大、原则性问题的汇报、讲话稿等。

8.其他需党委决定的事项。

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因董事会决策事项皆为重大事项,所以一般都应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经理层决策事项应区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特别是执行党委和董事会决策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方案、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重要节点工作进展、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应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在具体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把一般事项等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按照授权放权、权责匹配等公司治理原则,党委在做到统筹全局的前提下,应认真做好公司治理各层面权责配置,该由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归位于经理层,该由权属企业决策的投资、人事等事项归位于权属企业,使党委和董事会真正定位于“议大事、抓重点”。经理层、权属企业一般决策事项,可以不用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日常报告等形式掌握情况即可。

具体来说,省属企业应当在以下内容范围内,结合实际,就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内容、标准、额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重大战略类事项。包括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制定与执行;根据发展战略分解的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业务结构优化措施等意见和措施;董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工作报告及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等。

2.重大经营类事项。包括企业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招投标等重大问题;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大额资金调动使用及担保等事项等。

3.重大改革类事项。包括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谋划、推进和实施等。

4.重大管理类事项。企业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用、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等。

5.职工利益类事项。包括职工集体合同、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6.社会责任类事项。企业在开展对外捐赠、社会救助、扶贫攻坚、安全生产、环保、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等。

7.董事会、经理层与党委会沟通,党委会认为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研究重点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点应放在“把关定向”上,不能事事都作出决定性意见,成为事实上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中心”,避免重复决策,提高决策效率。

对董事会决策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的重点,可以聚焦以下方面: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全国全省经济发展要求、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规定、国资监管规定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等;是否存在影响职工利益和企业稳定的重大因素;是否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履行程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等;是否疏漏或者误判了重大风险。

对存在问题的,党委应当予以否决或提出修改建议,修改议案后党委再行研究;不存在问题的,形成同意意见交董事会。如有相关风险提示,一并提交。党委会要严格落实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会议记录纪要要清晰规范,表决时有不同意见的要记录在案。

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如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进行的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有些可能不具经济性,董事会有可能形成否决意见,对此企业党委在讨论意见中应提出实质性决定意见,身为董事的党委成员应按照党委会意见表决,确保党委的意图得以实现。如提交董事会决策的议案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等因素,尽管经济性较高,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也应予以否决。如由董事会任免的重要人事事项,党委认为必要的,可以提出实质性决定意见,身为董事的党委成员应按照党委会意见表决,确保党委的意图得以实现;党委也可以根据各方推荐意见,在履行程序后同时提出2-3名人选,提交董事会择优选聘。以上具体情况应在党委会议事规则中予以体现。

对经理层决定事项前置研究讨论的重点,可以聚焦以下方面: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委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部署要求;是否符合实际及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影响职工利益和企业稳定的重大因素;是否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是否疏漏或者误判了重大风险。

存在上述问题的,党委应当要求纠正,修改议案后党委再行研究。不存在上述问题的,可以形成同意意见交经理层。

(三)研究程序

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集体领导,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对具体的程序和流程,省属企业作了大量积极探索,一般做法是由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先将有关议题和内容提前报企业党委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依法决策;由经理层研究决策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先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与党委成员沟通、酝酿,党委研究讨论形成组织意见后提交总经理,经理层再进行决策。有四个环节需要认真把握:

一是充分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党委应该按照“把方向”的要求,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导向,是否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路径等,组织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严格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没达成共识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决策,进一步论证研究、酝酿沟通。

二是研究讨论决定,形成集体意见。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会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形成集体意见。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三是充分有效沟通,传达党委意见。党委意见形成后,党委会应该与董事会、经理层充分沟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与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进行沟通,包括党委意见形成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切实形成共识。进入董事会的要按照党委会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向党委会报告落实情况,进入经理层的要带头落实党委决定。对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的事项,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若发现该事项需进行重大或原则性修改时,需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报党委会研究讨论。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社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坚决提出撤销或暂缓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留档备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需要经理层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应根据总经理负责制原则合理把握。经理层审慎研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如党委会完全同意,即可由总经理决定执行;如党委会有条件同意,或需修改完善的,由总经理根据要求完善后执行;如党委会提出重新研究决策意见的,应由经理层落实有关要求,再次研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四是强化督促执行、保证决策落实。企业重大决策作出后,党委要发挥动员组织优势,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推動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对不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公开。建立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程序,完善控制措施,确保决策全面受控,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要把党委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研究讨论,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负责地向上级反映,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重大决策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五、权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及程序

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在一级企业层面与二级及以下企业层面不尽相同。关于权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内容和程序,原则上应当参照省属一级企业党委,但是由于股权多样、情况复杂,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对此我们也区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混合所有制等不同情况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决策的内容、重点及程序基本与集团公司相同,但有些重大事项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核。对于这种情况,应由集团公司明确权限,子公司履行完内部程序后,需集团公司审核的报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执行。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只设执行董事,由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但决策机制相对弱化。对于这种情况,党委应发挥更大作用,对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重点关注、深入研究讨论,防止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在领导体制上,执行董事应兼任党组织书记,在这类企业中,发展战略类、对外投资类事项较少的,执行董事兼任党组织书记的同时,也可同时兼任总经理。另外,子公司党组织要与上级组织建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存在多个股东,董事会成员也来自不同股东,情况相对复杂,决策程序与全资子公司也有所不同。对董事会的决策意见,作为大股东的集团公司只能按《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我们认为,由董事会决策但需股东(大)会同意的事项,子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可先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研究。如果董事会提出否决意见,应予以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与董事之间的沟通更加重要,尽量避免董事会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党组织意见不一致。因此,应按《公司法》规定设计制度安排,集团公司不对董事会决策事项事前审批,子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集团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重点,严格限制在把关定向上,避免重复决策,减少决策意见分歧。上市公司的情况与此类似。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党的十九大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前,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在省属二级及以下层面,党委如何发挥领导作用是一个新课题。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要保证党的建设不因改革而削弱;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其中国有资本参股比重较大的,出资企业党组织一般应选派党组织书记。所以,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党组织应发挥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研究。其他企业的党组织也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对企业的各项决策在大局和方向上进行把握,如果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方面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工作、进行提醒等,保证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六、提高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效率的意见建议

为促进省属企业党委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质量效率,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健全完善制度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能因为目前各方面沟通充分而忽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省属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各项制度规范十分必要。一是梳理明确权责边界。根据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梳理完善企业各治理主体运行规则和集团公司管控体系,理清界线、授权放权,把该由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归位于经理层,该由权属企业决策的事项归位于权属企业,“让听的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重点,着力提高战略决策能力和对大局的把握能力。二是健全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围绕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把关两大类事项,梳理明确本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范围,不断完善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内容、重点和程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可以适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提出比较具体、统一的要求。三是健全沟通协调和保证落实机制。通过制度形式,明确沟通协调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推动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和员工沟通协调具体化、制度化。建议推动省属一级企业探索实行党委成员协调督查机制,由党委成员分别对经理层分管的工作进行协调督查,与经理层及时形成补位和良性互动。四是建立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对经理层决策的一般事项企业党组织可以不用研究讨论,但是为及时掌握党委会、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及经理层决策情况,可以建立常态化的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由总经理每月或每季度向党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监督。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支持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对党组织决策进行监督,对党组织决策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议而不决、决策意见显著有问题、干预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决策等情况,可以提示党组织改进或纠正,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如实反映。扩大员工和党员监督渠道,加大党务公开力度,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党员代表列席党委会或听取党组织决策情况介绍的规章制度。二是强化企业外部监督。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应把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情况作为必备的监督内容。上级党委在干部考察中,也应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情况作为考察重点。上级党委应对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经常性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督促企业党组织正确履职尽责。

(三)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企业发挥领导作用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利剑高悬”,促使党委成员提高责任意识。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出现问题的,追究党委主要责任,以追究集体责任为主;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出现问题,属于把关定向方面的问题追究党委主要责任,属于经济合理性等问题的追究党委领导责任,以追究个人责任为主。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发表意见时,进入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依照党委意见表决的党委成员,如果因为党委意见存在疏漏或者问题而导致决策失误,在党委会研究讨论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予以免责。除此之外,因为发表个人意见出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建议根据省委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统筹考虑省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着力提高党委成员能力素质

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20字标准,紧紧围绕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和重大问题决策实际,全面提升企业党委成员能力素质。加强对党的重大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重要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国际视野、战略思维、专业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市场竞争态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既要成為优秀的党组织带头人,又要成为经营管理的行家里手。积极完善党委成员选拔任用机制,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突出、廉洁不出问题,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良将贤才及时选拔充实到国有企业领导岗位上来,在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对企业党委成员,既要从严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放开手脚干事、甩开膀子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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