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版权保护探讨

2020-10-20 05:46吴雨欣蒋小花
各界·下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版权网络游戏法律法规

吴雨欣 蒋小花

摘要:网络游戏给人们带来娱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其版权保护的思考。本文在介绍网络游戏保护现状是基础上,通过分析目前网络游戏保全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网络游戏维权平台、增加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三个方面得出网络游戏版权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版权;法律法规

网络游戏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 在给人们带来娱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其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思考,对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讨论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

一、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现状

由于网络游戏本身并非一个简单的、单一元素的作品,而是许多音画、模式、艺术作品等元素的集合。所以在讨论网络游戏版权的保护时,需要在不同视角下做出解读。

(一)将网络游戏作为整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复制网络游戏整体后进行传播的盗版、私服等情形,毫无疑问可以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二)将网络游戏分解成元素

将组成网络游戏的元素分解开来,实际上,这些元素大多都有具体的法律进行保护。那么,针对这些元素受到侵权的情况,只要应用对应的法律就可以了。在《我叫MT》与《超级MT》之间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中,《我叫MT》原告同时主张了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权利,认为《超级MT》抄袭了《我叫MT》中五个人物的名称、人物形象及游戏APP头像。虽然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抄袭,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将网络游戏分解成元素进行版权保护的方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三)归纳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和规则

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例中,权利人在一件案件中同时主张被告构成对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玩法规则的著作权侵权并不鲜见。通常美术、文字作品等作品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没用异议,而游戏的玩法规则通常认为属于思想范畴,《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比如DOTA和英雄联盟之类的Moba游戏,前几年火热的大逃杀系列游戏,他们之间虽然玩法规则相似,实际上也没有侵犯著作权。如果将游戏规则一概认定为思想,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可能形成新的挑战。但游戏规则如果精心设计,具体化到产生独创性,就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二、目前网游的主要保护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当作计算机软件保护

所有的网游都包含两个内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从软件开发的角度来看,需要包含计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和维护六个阶段,而游戏的开发也涵盖了这六个阶段。可以说网游本质上就是计算机软件,因此把网游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有其合理性。

(二)拆分保护,按照游戏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保护

在一款网络游戏中,通常包含画面、音乐、文字等元素,游戏中的人物、界面、动画等内容符合美术作品的,就可以通过美术作品进行保护。音乐可以通过音乐作品保护。 创作者通过拆分的方式,主张相关权利。

(三)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构成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固定在载体上,二是一系列画面,三是具有可传播性。此外,还需要第四个条件:具有高度的创造性。可见网游在符合前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果具有独创性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

(一)网络游戏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

网络游戏侵权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包括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因此网络游戏侵权案的性质通常比较复杂。而网络游戏拥有非常多的类型,其中包括视听作品类、美术作品类、音乐作品类等,它们各自适用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法规。而从当前的相关法律框架来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条文并未涵盖所有的游戏类型,而且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游戏著作权法,这就导致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因此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经常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网络游戏侵权标准很难判断

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盗版、模仿抄袭这两种游戏侵权方式,而想要准确判定某个网络游戏具有盗版、模仿抄袭等侵权行为,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诉讼时进行必要的举证,但是网络游戏涉及美术、视听、文字等多种类型的作品,因此需要判定者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细节比对和查验, 给诉讼证据审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法官对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不足

网络游戏的主要受众是青少年群体,而法官群体对网络游戏的接触比较少,因此对网络游戏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以致其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知识储备相对较少,部分法官甚至不明白网络游戏和常规计算机软件的区别。另外,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游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法官本身的网络游戏知识储备不足,再加上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这就使在司法实践工作过程中,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困难。

(四)损害赔偿制度不合理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方式是:首先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如果计算实际损失很困难,就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来赔偿; 最后,当上述两项都难以确定的时候,法院就会依据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程度,统一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但网络游戏的产业特殊性决定了这种惩罚方式不能很好地对受害企业的损失做出赔偿。首先,网络游戏的收入渠道很多,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牟利都是很难去计算的。其次,对于很多流行的网络游戏而言,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游戏生产商的损失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四、网络游戏版权保护建议

保护网络游戏版权,说到底是要保护现有的以及未来的游戏制作人的利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的发展。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大众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一些与网络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证网络游戏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加大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盗版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对抄袭、模仿行为的打击, 一经发现就要严惩。

(二)构建网络游戏维权平台

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当构建专门的网络游戏维权平台,并且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对市场上的网络游戏进行统一监管。对于网络游戏侵权判定,应当由保护机构聘请专业人士对相关游戏内容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专业意见。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外延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网络游戏维权效率,并降低其成本。 为了进一步打击网络游戏盗版行为,相关部门除了加强监管外,还应当强化自身的技术监控能力,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三)增加相关人员的网络游戏知识储备

相关部门应当注意在网络游戏行业中普及著作权法,培养从业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法院应当结合网络游戏相关案件的判定、审理需求,加強对法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加其网络游戏知识储备。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注意让相关工作人员认清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性质、保护内容等,并且了解网络游戏的结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这样有助于其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文作为网络游戏侵权判断的依据,保证相关司法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确保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能够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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