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2020-10-21 21:29范一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合同法类型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性的合作和冲突也日渐突出,各种问题开始层出不穷,而合同法作为从合同层面保障经济活动正常合理科学进行的部门法,为了完善合同的相关内容,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合同法中包含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只有将强制性规定的类型进行合理划分与规定,才能判断哪些行为是违反了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从而督促人们遵守合同法的制度,保障我国合同订立的有效性,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关键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

一、前言

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指的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因个人意志而发生改变的规定,这与任意性规定不同,任意性规定是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一致就可以生效。我国目前就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给予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但并未对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划分,故本文针对性的将强制性规定进行合理分类,希望能够有助于各项经济活动及工作地有效合理开展。

二、从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上划分

从广义上将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在我国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强制规定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做某件事的规定,禁止性规定是要求当事人不能够为某种行为的规定。目前学界有学者认为,合同法中在立法层面也存在并未涉及强行性规定的内容,例如《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强行性规定应该包含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因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一定无效,但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则一定无效。但就现实情况来说,该理论仍有不足之处。

目前已知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进行了有效的划分,并在法条中明确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作无效判决。但我国,包括德国的法律都只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提及强制性规定,法律也并未受到影响,所以法律本身未对强制和禁止没有进行划分并无不妥之处。单纯的纠结强行性规定的上位概念,让强行性规定统领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如果一定要区分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用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会比强行性规定更为合适。

如果非要对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进行划分,就要了解到这两者区分的根本不同。从根本上以及源头上去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解决办法,很多学者认为,二者的最大不同就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一定无效,但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合同就一定会无效。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禁止和强制这两个词虽存在一定的分别,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二者的描述往往没有明显的区别。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强制性规定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做某事,比如说履行义务,禁止规定是要求当事人不得做某事,比如不得不遵守义务,不得不执行某项事务,但这些都未对这两者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关系进行明确而清晰的划分,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那就是禁止规定的内容,所以目前将二者进行区分仍然没有足够的研究成果可以支撑,因此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

三、从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上划分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禁止性规定划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但实际上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要以规范的目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效果作为划分依据,那这样的分类在强制性规定中同样是可以合理存在的。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判定合同无效。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判定合同无效。效力性规定往往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性规定保护的则是当事人个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强制性规定中同样是可以适用的,所以也应该将这种分类扩展到强制性规则中。

况且,现在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仅仅是导致合同无效,这有些过于决断和一刀切了,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存在不合理性的,即使是违反了效力性规定,合同的效力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还是合同可撤销都应该要进行进一步的商榷,而不是直接省去很多确认的步骤,直接一棒子打死的宣布合同无效,所以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应该仅仅作合同无效处理,而是应当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行商榷。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违反管理性规定往往不会判定合同无效,但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有与之相反的规定,所以违反管理性规定也应该要对和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現在很多学者坚持要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进行划分,认为如果没有进行划分,那合同法的立法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但就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首先比较法学并不会将立法层面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其次目前学界也没有人能够明确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的划分标准,且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在导致的法律后果上都应该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划分不能只停留在立法层面,应该要结合实践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出我国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这类问题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分歧,很多需要探讨的内容,以及需要进行完善的方面,虽然目前学界对于强制性规范进行了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划分,禁止性规定又分为管理型和效力性的规定,但实际上用强制性规定来对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划分更为合理,甚至可以划分地更为清晰严谨科学,我国目前就强制性规定的分类和其中关于对禁止性规定的两种分类都仍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效果方面也没有进行整理和归纳,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还是重重,所以此类研究还应该做进一步深入地了解分析和探讨。

参考文献

[1]赵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陈喜斌.浅谈对我国合同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27):281-282.

[3]张福军.论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D].吉林大学,2007.

作者简介:

范一,经济法,上海市一湃律师事务所,200335

(作者单位:上海市一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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