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初探

2020-10-21 21:29陈涵青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经济法

摘 要: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作为经济法责任的核心,同时也是经济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责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难以把某个责任完全归结于确定主体的问题,某些社会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把一些特定的依据当做判断指标来确定某个特定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当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一旦归责原则的存在于应用得不到合理科学的保障,法律条文就会如同一张派不上用场的白纸。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并针对该问题的未来发展进程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构想。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

我国的经济法受国际局势影响起步较晚,大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国家才开始剖析经济法责任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法责任在受限于传统组织法影响的同时,在其核心的归责原则问题部分也潜藏着很多争议和分歧。简而言之,经济法责任就是指在触犯了经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后,某一特定的行为主体需要为此所承担的负面影响。经济法责任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与其他传统的法律大不相同,常用来解决一些国家与国家之间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纠纷问题,并且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与国家的变革而不断进行发展演变。

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独立性比较强烈的一项,是组成我国法律责任机制的重要部分。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某些特定的依据,来判定某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起责任及相关后果。归责原则作为一种手段,用来核实确准某一特定主体所应当负起的责任,只是起到判断衡量指标的辅助作用。简单来讲,事件的起因是经济法所规定的损害事实,结果是某一主体需要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在起因和结果之间起到牵连作用的过程即为经济法的归责原则。追溯该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弱者与强者之间的悬殊关系,主动给弱势一方提供更多的保障,尽可能保证强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量达到持平。

二、当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容分析

目前经济学领域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观点,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天平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严格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一项在经济法中应用广泛,特别是在社会经济保障、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重要进程中得到大面积应用的基本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规定公平这一要求能在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承担、权利享有、利益成果享有、交易机会、责任承担和交易机会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

(二)天平归责原则

我国著名经济学教授陈婉玲通过考量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经济法责任论》中创新性地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天平归责原则。从内涵方面来看,该原则包括定责和定量两个部分,而从内容方面来讲,天平归责原则又分为政府和经营者两个部分。在政府归责的部分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把定责原则应用于经营者,而量化原则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但该原则忽视了集体或者个人受到损害时的合法利益保护,同时也没有关注到消费主体的自身利益。

(三)过错责任原则

作为一个单纯依靠主观判断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把过错作为衡量标准来确认行为主体是否应该承担因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在确认主体的责任之后,还要依据过错的轻重来判断出承担责任的多少。该原则虽然在过去的法律机构中惯常使用,但因其主观性过重,经济法归责并不常用。

(四)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他所造成的危害来承担责任,这就为社会的整体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五)严格原则

严格原则与前面提到的无过错原则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依据行为主体所引起的伤害来判断责任方,不需要责任人自身犯错。然而,相较于无过错原则,严格原则的免责条件非常严苛,只有当责任人能够证明客观因素引起该项伤害时,才能适当减轻或者完全免除主体的责任。该项原则的使用范围很窄,几乎得不到应用。

三、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未来发展

(一)科学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合理构建各原则之间的有机联系

在我国还不甚成熟的经济法责任体系下,各种传统型、创新型归责原则在切实应用中总是会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比起其他的法律责任归责,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繁琐冗长的判断流程,但也同时也具有非常多变明显的灵活性。因此考慮到具体案例的复杂成因,某一归责原则单独使用的缺漏可以由其他原则进行填补,把各种归责原则综合起来应用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填补责任主体造成的危害漏洞,我们必须深入完善归责原则机制,帮助建立起各原则之间的有机联系,使我国的经济法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使其走向完备健全,助力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设置更加合乎情理的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动态标准

通过一系列经济学相关成本和收益的深入研究,有学者得出结论:假如在某个划定的涵盖范围之内,付出更多的成本,得到的收益反而会变少,同时与经济法相悖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也就是说与经济法相悖行为的出现概率与成本成反比,与收益成正比。因此我们必须把关注重点放在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动态标准制定上,预先为经济法设立规范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政府部门与企业经营者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四、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现运行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仍然偏于传统守旧,我们需要开放创新改革的观念,突破思维局限束缚,尽力放大经济法的实际应用价值,综合科学地选择融合需要的归责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填补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自主构建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归责体系。

参考文献

[1]庄季乔.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34):83-84.

[2]隋国杰.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J].东方企业文化,2012(02):264.

作者简介:

陈涵青,刑法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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