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2020-10-21 21:29许尤庆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

许尤庆

摘 要: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国防专利在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防利益方面发挥日趋显著的作用。忽视专利转化,将很难产生实际效益,更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文将具体结合专利转化概念及特征,分析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化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国防专利转化的对策。

关键词:军民融合;专利转化;法律机制

前言

当前,我国国防专利成果管理仍较为落后,国防专利成果转化率不高,出现明显的国防产业与民营产业分离现象。国防专利转化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立法不健全,使国防专利转化工作面临诸多阻碍。为此,加强对国防专利转化相关工作的研究,有利于探寻出更有效的国防专利转化方法,促进国防专利高效转化,减少国有资源的浪费,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专利转化的概念与特征

(一)专利转化的概念

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国防专利的概念得出,比如,《国防专利条例》中第2条规定了“能够体现国防利益与对国防建设有潜在意义的发明专利都归属于国防专利范畴”。国防专利广义上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国防专利专指国防专利权;第二,记载关于国防发明内容的相关文献;第三,所指代的法律制度较为多样,除国防专利法律制度外,还有国防专利的经济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包含了国防专利转化,国防专利转化可看作是一种国防科技成果。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与国防专利转化两者有着相同的本质,只有转化对象是不同的。为此,国防专利转化的概念可以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概念表示。基于此,国防专利转化概念可定位为:有着潜在应用价值的专利被国防专利权人发掘出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应用到新产业中,包括转让、授权等方式。也可以看作将具备潜在生产力的国防专利,通过多种形式最终变为现实生产力。

(二)专利转化的特征

国防专利的授权,将“三性”进行评判标准。即创造性、实用性与新颖性,也是专利授权考虑的侧重点。但是目前,我国《国防专利条例》判断新颖性仍不够全面,判断标准较为浅薄,在国防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新颖性的衡量标准与创新技术能否高度契合是最为关键的。为此,很多法律学者推崇“绝对新颖性”。

同时遵循国防专利的特征应是我国国防专利在转化过程中最为基本的准则,即时间性、地域性及专有性的限制。其中,专有性也可以看作是独占性,因为国防专利专有性方面存在诸多限制,这是国家出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的结果;时间性是国防专利权有着固定使用年限,通常为20年,与国家专利保护期限相一致,到达使用年限后,将不能继续使用,保护也将终止;地域性因素限制则主要与国家安全因素有关,要求在本国特定范围内使用,不能擅自在其他国家使用,并且在任何领域使用都要签署相应的协议。

二、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化的法律机制问题分析

从目前来看,国家正处于国防专利转化的瓶颈期,很多国防专利的潜在价值有待挖掘,现实生产力继续提高,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防专利制度设计中存在问题。

(一)权属不清造成军民融合障碍

国防专利、国家专利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还会影响到国家的投资和计划经济,因此必须要得到重视。从目前来看,现行的国防专利法律制度还在适应军民融合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面临着全新的挑戰和障碍。在若干关键性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权属不清,纵观国家出台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在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上做出具体规定。虽然在有关条例中对国防专利权利的主体和归属进行了简单的概述,但远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求[1]。但是因为权属不清所造成的军民融合障碍,从法律机制来看主要体现了国防专利向民营企业方面的转化问题,一方面,国防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必然会具有相应的保密性与商业价值,而这一点在价值的评估上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国防专利转化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双方可能会承担共同的风险,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权属不清所引发的法律机制缺陷,例如国防专利评估立法的缺陷问题等,很多国防专利并没有相应的专利权评估方法,并且相关专利在研发、创造过程中本身就处于保密状态,因此更难以进行市场定位,影响了专利的市场化进程。

(二)保密要求造成了军民融合困惑

保密性是国防专利的特点之一,这也是其和普通专利之间最大的区别,国防专利技术在实施和转让过程中都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要求。在国家的有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防专利的保密要求,并且对顶了严格的专利转让审批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国防专利的许可使用和民用转让都必须要遵循保密制度,这也是军民融合的首要前提,虽然这是保证国家利益和国防利益的必然要求,但是从客观上看,这一特点也限制了国防专利技术的推广范围,产业应用市场也非常有限[2]。从法律机制的角度来看,国防专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存在,自身具有时效性特征,从被研发一直到应用就具有相应的保护期限,若因为保护器届满以及其他原因二导致权力终止,自然专利权也不复存在。我国对国防专利价值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价值》、《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国防专利条例》等几方面,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具有可行性的评估规定,而缺少法律的保护伞,将会造成国防专利价值评估工作存在一定难度。除此之外,国家在对国防专利上采用的是“定密从严、解密从延”的方式,实际上这是一把双刃剑,只会延误专利民用的最佳时间,阻碍国防专利向民营领域的实施转化和推广,导致军民两用技术的创新发展速度逐渐减缓,无法真正发挥出国防专利的作用。

(三)计划体制造成的收益补偿不足

除了上述两点内容之外,当前国家的军工科研活动依然遵循着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运行,因此绝大部分国防专利都是国家直接投入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开展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结合目前国家出台的具体条例来看,实施单位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实施费,但并没有对实施费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所谓的实施费就是实施单位给予国防专利持有人的成本性补偿,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收益补偿严重不足。同时从法律机制角度来看,我国对国防专利利益分配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科技研宄人员在研宄开发一项技术成果后,通过转化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这项专利获得收益后,可以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同时,在实施专利转化后连续的3-5年,科研人员每年可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利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除此之外,在《国防专利条例》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国防科技研宄人员补偿机制的法律规定很多,缺乏统一性规定,导致原立法目的落空。

由此可见,国防专利在军事领域的使用上无法谈及收益问题,没有收益也就无法调动军工企业的积极性。在中国绝大部分的国防专利都是为国家实现特定的国防目的而形成的,这些国防专利也就失去了在市场交易中获利的机会。在国防专利补偿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国防专利补偿制度,但专利补偿金额过低,缺少补偿力度,国家拨付的专利补偿费年增长率严重低于专利年授权量的增长率,导致实际项目和经济补偿价值不等。长此以往,国防专利技术成果创新力度较弱,转变为恶性循环,国防专利质量下降,甚至会出现假性专利和低劣专利,大量国防专利被限制。因此,必须要让国防科技研究人员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报酬。

三、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化的法律机制完善路径

(一)出台国防专利法的法律规范

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未来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化的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因此为了能够指导相关工作顺利开展,需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入手,出台新的管理制度与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工作开展。

例如,需要对《国防专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在实施《条款》期间,可以考虑增加有关国防专利权人责任的规定,通过责任到人的方法,并针对其中的相关细节加以明确[3]。因此可以增加规定:国防专利保密与解密机构或国防专利权人对已经符合解密条件的国防专利未及时提出解密申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责任机制的完善是法律得以执行的前提保障。除此之外,还需要全面开展专利解密的试点建设,根据试点建设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为未来的制度法律完善提供依据。最后,可以考虑在规定中添加有关国防专利密级的设定,完善相关评价标准,保证专利评价能够实现与时俱进,这样能够提高专利的利用效率,避免专利被申请之后出现了闲置情况。

(二)优化专利权属的法律机制

按照科斯定理的相关理论可知,明确清楚的产权是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点,这一特征在国防专利的市场化演变过程中同样适用。因此在专利转化问题的研究中,需要依托军民融合战略,判断专利所能创造的价值,并依托法律途径确定享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能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为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战略的开展奠定基础。

因此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文结合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国防专利权首先应该归属完成发明的自然人。但是根据当前情况来看,国防专利的研发过程中呈现出复杂化、组织化的特征,单一的个人几乎无法完成专利的研发,大部分专利内容的实现都具有相应的组织支持[4]。所以在专利权属制度完善阶段,需要根据这一特征,确定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组织,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制定具体的报酬标准。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就是能加快国防专利产业的实施,并激励相关人员不断进行专利创新。而对于合作或者完成委托的国防专利,在法律完善中可以优先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专利权由专利的发明主体享有。

(三)完善专利保密解密机制

在专利转化过程中,应该积极构建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并轨”的管理机制,但是期间考虑到国防专利的特殊性,还需要对专利保密机制做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的《国防专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而在这个规定中,有关“定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这种情况最终会导致国防专利申请审查的专利申请被当做普通专利授权。所以为了能够有效避免这种问题发生,需要明确国防专利的密保审查步骤,这样才能保证专利安全。

而根据现有经验可知,在軍民融合环境下,国防专利的市场化能够创造出理想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法律机制完善期间,需要构建高效、迅速的专利解密机制。其中结合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中,有“因情况变化”需要解密修改为定期解密机制,而其中解密时间的选择,应该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我国的国防技术研发规律来确定,一般的时间限制为3或5年,当然也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出来。除此之外,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相关人的权利,对于专利权人申请解密的情况,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也需要明确其中的审查要求,包括受理申请的时间限制、诉讼制度等,这样通过制度才能更好的维护各方的合理权益[5]。

在国防专利权人申诉期间,也需要提出详细的解密申诉机制,当提出解密申请之后,先有国防专利部门进行审核,在不影响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国防专利机构通过审查后不予以解密,申请人则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满足与保障。

(四)完善专利的收益补偿机制

国防专利的应用许可费是弥补研发成本投入的有效方法,因此在军民合作战略下,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专利人的权益,在法律制度上需要确保专利权人能够获得许可使用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明确国防专利的有偿使用原则,在明确“国防专利有偿使用”的大框架下,再进一步细化其中的内容,例如费用的承担方等。近几年,我国的普通专利以及普通专有技术的转让、推广逐渐完善,并且在普通专利的交易上已经形成了诸多完整的细节。因此在国防专利的补偿机制中,考虑到大部分的研发工作并非在市场导向的基础上完成的,而结合这种特殊行,国防专利在补偿机制的选择上可以适当引入价值评估机制,一方面要对国防专利的市场价值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对专利做出科学的计量与估算,根据最终结果形成科学可行的结果,维护各方利益。

当然,国防专利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稳定,盈利并非主要目的,所以国防专利权人必然会面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个人利益受损不可避免。但是为了能够保证专利权人的积极性,还需要适当提高专利的补偿强度,将国防技术研发单位的权益作为工作重点内容,所以在制度建设期间,考虑可以扩大补偿范围,并优化财务补偿标准,使国防专利补助工作实现常态化、标准化。

结束语

从法律机制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在军民融合战略下专利转让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了能够推动各方工作稳固开展,未来法律制度完善可以从法律机制完善入手,包括收益补偿机制、保密解密机制等,在上述诸多法律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能够稳步推动未来专利转化工作的开展,对于保证军民融合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值得关注。

参考文献

[1]邹刚,章明浩,王哲.军民融合体系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研究[J].价值工程,2019,38(20):291-293.

[2]黄应军,宋浩.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转化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9(03):88-90.

[3]余东城,聂涛.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专利制度经济学研究[J].科技与创新,2019(03):30-32.

[4]易涛.军民融合背景下构建国防专利处置权之探讨[J].法学论坛,2019,34(01):130-135.

[5]杨威,周磊.推动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和转移转化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08):59-62.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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