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吗?

2020-11-06 15:24董梅
工会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蔡某健康检查赔偿金

职工提问:

蔡某于2016年4月1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电焊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该建筑公司每年安排蔡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2017年4月10日的职业健康检查中,蔡某被认定为接害工龄1年,初步检测为电焊工尘肺。2018年8月13日,该建筑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在未安排蔡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前提下,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

蔡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问该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董梅

劳模解答:

就本案而言,该建筑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由此得知,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不因经济性裁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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