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定理论视角下再犯预防研究

2020-11-06 04:14闫晓敏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10期
关键词:标签预防

摘要:预防犯罪是刑罚的正当目的,但再犯现象的频发促使我们再度思考现行刑罚体系的作用与效果。标定理论从社会互动的角度解释了再犯的原因,即由于背负着“犯罪人”的标签,行为人长期被当作“犯罪人”来对待,久而久之对这种外化标签产生内部认同,导致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刑罚尤其是监禁的影响和来自社会的差别对待是影响行为人再犯的两个重要因素。因此,在面对行为人时,应当注重去标签化和培育其“羞耻感”,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行为人的标定,另一方面注意防止行为人对既有的标签产生认同。

关键词:标定理论;标签;再犯;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10-0096-06

“当今刑法理论,均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正当目的。”① 根据对象不同,预防通常又分为针对非犯罪人员的一般预防,与针对特定犯罪者的特殊预防。由于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数量庞大分散,故一般预防的效果难以量化。但是特殊预防的对象是明确而具体的,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特殊预防。”② 然而再犯问题的频发却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刑罚特殊预防的作用与效果。为什么在受到国家的非难、经受刑罚的制裁后,还是会有人重蹈覆辙,更有甚者多次“进宫”成为惯犯。一般而言,当行为人接受完刑事处罚后,已经体会到刑罚的痛苦,基于自由意志的观点,当行为人欲再次实施越轨行为时,将因为不愿再次承受大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乐”的痛苦而终止实施。然而现实中,依然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如“江苏省某监狱关押的再犯罪人占整个在押犯的比例近几年呈上升趋势,2013年以来达到了30%以上”。③ 诚然,就像我们不能消灭犯罪一样,我们也无法完全避免再犯的发生,但犯罪学理论中的“标定理论”从社会反映的角度分析了犯罪产生的路径,提醒我们注意“定罪”以及“监禁”本身对犯罪化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近些年,为了抑制恐怖主义、公共卫生等现代化风险的发生,我国刑法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逐渐呈现出“重刑化”和“犯罪圈扩张”的趋势,引发学界诸多争论。④ 在此背景下,以标定理论为指引,思考刑法如何在预防性转向过程中避免“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却导致更多犯罪”的悖论,就多了一层时代意义。

一、标定理论概述

标定理论(labeling theory),又称标签理论,“是从象征互动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发展而来的,”于上世纪60年代初形成,“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⑤ 通过梳理这一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把握其核心观点以及晚近以来的改革创新情况,以期去粗存精。

(一)象征互动理论与标定理论

“标签理论是与符号互动理论联系最为密切的犯罪学理论”⑥,故若要更好地理解标定理论,就需要先了解符号互动论。象征互动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又称为符号互动论,“是一种通过分析在日常环境中的人们的互动来研究人类群体生活的社会学理论派别,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们相互作用发生的方式、机制和规律”。⑦ 布鲁默是该理论的定名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他提到“人类社会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符号互动现象……人们之间的‘反应并不是相互行为的直接产物,而是根据他们附加在对方行为上的意义所作出的。因此,人际互动是以运用符号来解释或确定相互间行动的意义为媒介的。”⑧ 由此可知,根据象征互动理论的观点,人的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基于其在社会互动中感受到的“符号”而产生的。标定理论将这种理论具体应用到再次越轨行为的产生中,概括来讲,标定理论认为由于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行为人就会以“犯罪人”的基础行事。“符号”是标定理论的基础,标定理论由此展开对“符号”的产生、作用进行研究。

(二)标定理论的主要观点

“犯罪学中的当代互动学派理论的正式起源,可能要归功于历史学家弗兰克·坦南鲍姆。”⑨ 犯罪学家坦南鲍姆(Frank Tannenbaum)被认为是标签理论的开创者,其在1938年出版的《犯罪与社区》一书中,论述了“邪恶的戏剧化”理论。按照坦南鲍姆的观点,犯罪人的产生是由于被贴上“坏”的标签,使其对“坏”这个标签逐渐产生认同,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自此标定理论开始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标定理论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 以霍德华·贝克尔为代表:关注标定的产生

霍德华·贝克尔 (Howard Saul Becker)是标定理论的代表者,在他的推动下标定理论的发展第一次达到高峰。其理论的研究重心是贴标签本身,贝克尔认为:“对越轨行为进行标定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制定有关越轨与否的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加以应用的过程。”⑩ 即他更关注标定是如何产生的,他认为犯罪不是自然就存在的,而是“卫道者”定义的,如若没有这些定义和标定,也就不存在犯罪,是“标签”促成了犯罪。贝克尔的观点比较激进,按照其观点,“犯罪”只是违反了规则而不违反道德伦理,再次“犯罪”的原因就是先前的标定行为。笔者认为诸如故意杀人、强奸等自然犯,并非产生于“卫道者”的制定,因为这类行为无论处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谴责。

2. 以布雷斯韦特为代表:关注标定产生影响的原因

布雷斯韦特在1989年发表的《犯罪、羞耻和重新整合》一书中提出并非所有的贴标签行为都会促成再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即当因越轨行为受到谴责后,并非所有被谴责者都会因这种标定而再次犯罪。布雷斯韦特认为,“初始犯罪人是否因受标记而再次犯罪是与其是否因受标记而感到羞耻有关。若初始犯罪人被貼标签后,受到了责备和惩罚,并切实感受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那么这样的标签不仅不会导致初始犯罪人实施继发犯罪行为,反而会促进犯罪人的悔改;若初始犯罪人只是受到了惩罚,并没有因此而自省,那么继发犯罪行为更有可能会出现。”{11} 布雷斯韦特称前者为“重新整合性羞耻”,后者则为“非整合性羞耻”。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标定的理解,决定了后续是否继续犯罪。“重新整合性羞耻有助于降低和减少重新犯罪,而非整合性羞耻则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12} 于是,行为人受到标定之后的“羞耻感”成为影响再犯的重要因素,如何让行为人在标定之后感到羞耻而非去认同,则是包括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内共同作用的结果。布雷斯韦特的理论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解释了为何同样受到标定,却有部分人不再犯罪,这种对“被标定者对标定反应”的研究,在实践中可以给予我们启发,即在改造犯罪人时应当注重标定对被标定者产生的影响。

晚近以来,标定理论与其他犯罪学理论相互融合,发展出了一些如重整羞耻理论、累积弱势理论等新的理论。具体而言就是从原本简单直观的标定产生犯罪观念,转向考虑社会观念等在标定导致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标定的其他消极影响等多维因素,以此消解基础理论的武断性。“标签理论的晚近发展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反应及其负面后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其中存在着许多未解之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具有相当大的转圜空间。”{13} 总之,标定理论是一系列理论的总称,研究者除上所述外还包括凯·埃里克森、约翰·基楚斯、埃德文·舒尔、罗斯·马素等等,但其观点大多与贝克尔或布雷斯韦特相近,只是研究手段不尽相同。在标定理论的视角下“犯罪行为并非返祖现象,也非病理行为,而是国家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塑造的,是犯罪人与犯罪控制力量设置不当互动而产生的。”{14} 无论其理论内容如何填充发展,其核心应当是对国家、社会否定性评价产生的消极影响的反思。

二、标定理论视角下再犯的产生

实际上标定理论中的“再犯”是一系列行为(从初始越轨行为起)和社会反应综合产生的结果,“再犯”指的是越轨行为(不局限于刑事犯罪)后的再次越轨行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受到刑事处罚后的再次犯罪问题。

行为人犯罪后,会受到国家的非难,在接受刑事审判后以及刑事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传统标定理论视角下,如果没有“犯罪人”的标签行为人则不会再次犯罪。因为受标定后,“‘劳改犯、‘坏人的标签注定了其道德败坏和不可靠不可信。”{15} 行为人的“好”就会被社会忽略,社会以“坏人”的标准对待行为人,使得其逐渐也只感受到自己的“坏”。在这一层面上,主要考虑的是标定本身的消极影响。在产生这种标定后,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则再犯可能性较小;如果行为人在这种标定的影响下逐渐将其内化并认同,则再犯几率较大。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监禁的消极影响和来自社会的差别对待是影响行为人再犯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监禁的消极影响

从刑罚执行的角度看,“导致罪犯再犯罪的原因除了一般犯罪因素之外,还与服刑期间的生活体验和监管改造表现等刑罚因素有关。”{16} 监禁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罪犯与社会脱离,并为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创造了条件。在监禁过程中如果只是简单的“囚禁”,就会强化监禁的负面作用。一方面,在监禁过程中,行为人首先面对的是狱警。如果狱警对待被监禁者只是粗暴惩戒,而没有关注行为人的内心反应并给予其情感上的关怀,就会促使行为人产生“我和你(狱警)是不一样的”的想法。另一方面,行为人被监禁时还会与其他犯罪人密切接触,这些人基于同样的被标定而关押在一起,最终形成一个团体,产生抱团意识。行为人在这一过程中一直被当作“犯罪人”来对待,一直以“犯罪人”行事,日积月累就会促使行为人认为“我就是罪犯”。实际上,晚近以来有关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反思逐渐增多,因为即使在监禁过程中伴随着教育,但这种“在设施内的拘禁条件下的教育很容易形成强制,或者欠缺有益的社会性刺激,其结果就是制造出了不适合社会生活的人格。”{17} 于是,“随着监禁刑的广泛使用,监狱的弊端逐渐暴露……社区性刑罚逐渐兴起,形成了监禁刑罚和社区性刑罚共存的新的刑罚体系,对待罪犯的处遇也进入新的阶段。”{18}

(二)社会的差别对待

根据符号互动理论,“主体、自然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不可分割,主体‘介入的环境具有多重视角的特点。”{19} 即单纯的标定或者说符号并不会产生作用,只有当个体的姿态引发了他人相应的回应时,符号才有意义。具体到再犯原因中,对于受到非监禁刑惩罚的行为人来说,其因审判被打上“犯罪人”的标签,而单纯的“犯罪人”标签并不会产生促进或抑制犯罪的作用,但如果社会环境对这一标签产生了反应,就赋予了“犯罪人”标签意义和价值。

笔者将“社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亲密关系人组成的“家庭”单元,二是作为整体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家庭具有生活互相保障、子女养育以及情绪安定的机能。{20} 如果家庭内部或者亲近者存在区别待遇,就会使得行为人认为被孤立,行为人因得不到家庭的慰藉和帮助而认为自己被边缘化。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孤立也会给行为人传达出“因为你是罪犯所以你不可信”的信号。这两方面综合作用下就会使行为人产生“因为自己是罪犯,所以和这个社会的普通人不一样”的想法。对于受到监禁刑的行为人来说,当其出狱后,同样背负着“犯罪人”的标签,这种负面的评价在本身对其产生消极影响的同时,社会和家庭也可能会因此产生如前所述的区别对待。那么此时,其再次犯罪“回归”到监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被标定人本身的性格特征也会影响标签的作用大小,但本文主要从外部因素探讨国家及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因此不作赘述。总体来看,虽然行为人“被贴上的罪错‘标签,在短期内难被淡忘;而本身‘监狱化的情况,也会让其一时难以适应普通生活。”{21} 这些都可能成为行为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但犯罪人因犯罪而被贴上“罪犯”的标定是现行刑事政策下不可避免的事情,并且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实行“非犯罪化”或者不监禁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为人应当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不过,在行为人接受惩罚的过程中惩罚,使其知是非的初衷却会成为诱发其再次犯罪的因素,这种“悖论”值得我们注意。

三、标定理论视角下再犯的预防

自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后,“安全”就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议题。根据德国学者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英国学者吉登斯的“现代高风险”理论,当前人类正在經历一个从“我饿”到“我怕”的历史转型过程中{22},焦虑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心。人们对刑法的期待就从消极应对变成了积极介入。刑法对犯罪的规制逐渐由消极的法益保护——没有法益侵害,刑罚权就不能启动——转变为积极的法益保护——立法上主动发现、积极评估未来可能出现的法益危险或实害并及时跟进,确立相对较低的轻罪行为入刑标准。{23} 预备行为实行化、既遂形态前置化、帮助行为正犯化、行政民事违法行为便不断进入刑法制裁的视野。但标定理论的基本假设是,继发偏差发生在异常个体通过主要和次要接触者进行标记的过程之后。其中布雷斯韦特又指出,被标定后是否产生“羞耻感”是影响其再犯的核心要素。因此,在犯罪圈持续扩张的当下,面对行为人时,更应当注重去标签化和培育其“羞耻感”,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行为人的标定,另一方面注意防止行为人对既有的标签产生认同。

(一)减少标定

1. 立法边界:对入罪化保持理性

刑法立法是国家围绕刑法立法权(主要为犯罪与刑罚的设置)而进行的活动,设罪是刑法立法的首要任务,犯罪圈的边界是立法边界的核心问题。{24}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当代社会的刑法不仅是风险刑法,也是政策刑法。”{25}  即“决策者偏好于创设新罪名所带来的政治上的象征性后果,以给人问题已被认真对待且已经适当处理的印象。”{26} 这样的立法趋势引发学界的担忧,如刘艳红教授认为以恐怖犯罪立法为代表的预防性立法属于象征性立法,这样的立法方式也许可以安抚大众,但是会损害刑法的功能,应当予以警惕并“寻找更为有效和理性的风险抗制手段。”{27} 胡霞认为“在国家安全的视阈下,预防性路径对刑法范式转变的背后,是对刑法效果的盲从与迷信。”{28} 姜敏表示应当警惕这种“以回应外界时事为宗旨的立法。”{29} 因此,虽然当前社会上对于“入罪化”保持了高度热情,但是由于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受限,在群体化发达的当代,其往往会被误导,被事物“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掩盖住“事实本身”。{30} 人们往往会因事件的发酵而对行为人产生集体化的仇恨情绪,企求刑法对其的严厉惩罚以警世人,却忽视刑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对自身权利的影响。{31} 这就要求,立法者通过法益侵害原则等恪守“理性”,充分考虑犯罪化与刑法整体体系的关系问题以及预防犯罪的关系,避免“以罪治罪”。

2. 定罪量刑时的去标签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实际上是立法对司法者的赋权,其旨在通过刑事司法的方式,将符合刑法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以此限制刑法的打击范围。{32} 因此,司法过程中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该条款,对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行为减少刑法的干预,充分使用“但书”的出罪功能,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其次,对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尽可能的适用非监禁手段。实际上,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了监禁的局限性而开始广泛适用非监禁刑。例如“英国在1972年的《刑事审判法》中规定社会服务命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和白天训练中心(Day Training Center),作为对监禁刑的替代措施”{33},美国的社区服务制度也已经非常完善。通过适用非监禁手段,淡化行为人“罪犯”的标定意识,只将他作为只不过是犯了错的普通人来对待。行为人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可以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参加工作,只不过需要通过劳动或服务来改正自己的错误。这样一来,既有利于消除监禁的消极影响,又给予行为人更大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次,对于需要监禁的行为人,狱警等工作人员在行为人被监禁过程中,应当注意工作方法。狱警在对待被监禁人时不能过于强调被监禁者的特殊身份,而应平等与其交流,关注其心理动态。同时,可以有条件的扩大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前科封存制度僅适用于未成年人,实际上对于一些有轻微罪过的成年人,也可以适用这一制度,使其在回归社会后能顺利面对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3. 社区矫正中的去标签化

社区矫正是我国目前重要的非监禁化方式,相较于监禁,社区矫正可以给予行为人更大的改正空间。尤其是在恢复性司法逐渐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恢复性司法的立场中,“犯罪在作为国家性司法与制裁的对象之前,最重要的是被理解为作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问题。”{34} “社区矫正避免了因监禁而脱离正常社会关系、出狱后面对重新适应社会困难易再犯罪的现象”。在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促进“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更积极的关系”,这也有利于降低犯罪者再犯罪。{35} 但这一过程中同样应当注意去标签化。第一,做好宣传工作,基层司法机关可以以点带面,通过对社区网格员等进行培训,推广“恢复”的理念,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第二,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广泛吸纳专业的心理、法律人士。专业人士往往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不会对被矫正者产生偏见,能够与被矫正者平等交流并给予其专业上的帮助。第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将接受矫正人员的“好”记录并公布,让社会看到矫正人员的改变。例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利用“社矫链”平台构建的信用评价模型,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更简单更权威的自证清白平台,社区服刑人员如果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就可以通过IMI平台申请加分,这样的技术和制度可以鼓励社区服刑人员主动创造正能量并宣传被矫正人员的进步{36},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标签对行为人的消极影响。

(二)培育“羞耻感”

监禁有诸如威慑、限制能力、改造和惩罚等功能,但是,如果越来越强调一种功能,则会影响另一种功能的实现。例如限制能力,往往会对改造工作造成损害。同样,越来越强调改造工作也被认为破坏了威慑的目标。为了平衡这些目标,政策制定者往往会不断地改变使用监禁的主要理由。晚近以来,西方提出了福利制裁(welfare sanction)的概念{37},以达到平衡,实际上就是兼顾惩戒和教育。不论是监禁还是非监禁,感化教育都是实施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标定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标定的“羞耻感”是预防其再犯的重要因素。培育行为人的“羞耻感”不易用空洞的形式化教育,这样不仅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会有相反的作用,故必须丰富形式,加深内涵。

一是借助新颖的载体。如艺术感化的形式,艺术是人类共同的语言,相比空乏的说教,歌曲、话剧等形式更能引起人的共鸣。例如上海市静安区开展送文化进大墙、进社区工作, “爱的黄丝带”就是宣传安置帮教工作的艺术团, “悔恨未听娘的话呀,而今我成了狱中人……”在南汇监狱报告厅的舞台上,这首《悔恨的泪水》让台下400多名服刑人员共鸣落泪。{38} 通过多种形式的感化,使得服刑人员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犯罪人”的标签的真正意义,愿意努力通过自己的行为祛除标签的消极影响。

二是注重家庭环境。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也是一个人社会化中的第一步,家庭的支持与肯定对行为人的改造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以适当增加服刑人员与家人接触的机会,使得服刑人员虽然与社会隔离但仍能感受到家庭的支持,而不被当作异类对待;其次,监狱工作人员可以增加与服刑人员家属交流的频率,例如定期开展家属交流会,共同为服刑人员的改造努力;再次,当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或者行为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家庭成员应当格外关注其心理动态和情感变化,应当支持、关心、尊重行为人。

三是开展社区帮扶。除家庭成员外,社区一般而言是人作为个体经常接触的群体,如果社区能够使行为人产生归属感、给予其支持和帮助,则利于培育行为人的是非观、价值观和感恩的心。对于回归社会或者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社区可以定期开展诸如到养老院做义工、看望福利院的儿童等志愿活动,号召全社区的人积极参加,一方面加强行为人与社区内其他人员的交流,另一方面培养其爱心。

标定理论作为一种犯罪学理论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重大的反响,可标定理论并非完美的,其同样面临着诸如“夸大社会环境影响”等批判。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为我们理解和预防再犯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和思路,当今社会逐渐注重去刑罚化正是认识到了“犯罪人”标签的消极影响的结果。在投入了众多的社会资源后,我们应当尽可能的从不同层面、不同阶段控制再犯率,尽可能的给予误入歧途的人更多的悔过空间和更好的重头再来的环境及条件。

注释:

① 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10页。

② [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63页。

③ 许鹏:《从再犯罪人再犯前生存状态看犯罪的特殊预防——对江苏省某监狱1263名再犯罪人的调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④ 李晓明、褚础:《论“风险社会”中的预防刑法与规制刑法——兼论我国刑法颁布40周年的立法理念变迁》,《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⑤⑨⑩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4、1179、1189页。

⑥{14} 王晓滨:《符号互动理论对犯罪原因研究的启示》,《山东大学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⑦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⑧ 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270页。

{11} 李明琪、杨磐:《犯罪学标签理论的应然走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2} 江山河:《犯罪学理论》,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13} 杨学锋:《标签效应的衍生与整合理论之引介》,《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15} 孔一:《再犯原因的结构》,《刑事法评论》2011年第2期。

{16} 吳旭:《罪犯再犯危险与矫正需求分析》,《中国司法》2017年第5期。

{17}{20}{34} [日]上田宽:《犯罪学》,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01、106、244页。

{18} 康姣:《循证矫正的生成根据及其本土实践再思考——基于“有效矫正”的诉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19} 何静:《心智与符号的具身性根基——从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看》,《西北师大学报》2019年第6期。

{2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现象透视》,《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

{22} 余潇枫:《非传统安全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23} 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4} 姜娇:《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立法的反思与完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25}{26}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5、65页。

{27} 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7期。

{28} 胡霞:《国家安全视阈下刑法的预防性路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5期。

{29} 姜敏:《刑法反恐立法的边界研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30}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

{31} 如要求将顶替入学行为入刑,强奸扩大死刑适用率等。

{32} 孙本雄:《入罪与出罪:我国〈刑法〉第13条的功能解构》,《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4期。

{33} 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35} 王瑞山:《论社区矫正的恢复性选择与路径创新——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契机》,《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

{36} 参见人民网:《佛山禅城打造“社矫链”实现信息共享破解社矫难题——信用评价助力社区服刑人员价值回归》,《人民网》2020年7月22日。

{37} David Garland: The Birth of the Welfare Sanction, 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1981, 8(Summer), pp.29-45.

{38} 参见司法部政府网:《跨越大墙内外的“无疆大爱”——上海打造实体化安置帮教“静安品牌”》,《司法部政府网》2020年7月22日。

作者简介:闫晓敏,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责任编辑  程  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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