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与企业绿色创新
——来自中国工业企业的证据

2020-11-20 00:53陈素梅
技术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控制组有偿交易

沈 璐,陈素梅

(1.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州 350002;2.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44)

近年来我国经济逐步迈入“新常态”阶段,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亟需转型升级,能源配置扭曲亟待矫正,供给侧结构改革刻不容缓[1]。原有的以能源消耗为代价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消耗,还带来了雾霾天气频发、气候变化、酸雨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公众健康状况。为解决这些日益严峻的能源与环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和创新列入五大发展理念中,并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这种新的发展理念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并举,高耗能模式难以为继,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促进绿色创新,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目前环境规制政策可分为行政主导型政策(如能源价格管制、财税费等)和市场主导型政策(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交易型)两类。相对而言,近年来我国政府更加倡导以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促进企业践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2]。为了加快促进节能减排,我国政府开始注重源头治理,《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将用能权交易制度建设纳入中国未来五年的国家发展规划中。2016 年9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提出将于2017 年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在此用能权交易制度下,企业能够实现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该指标的有偿使用费。同时,企业可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此举不同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针对污染排放的末端治理,其旨在解决源头上能源资源配置扭曲,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3],助力实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强度的“双控”目标,诱发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将刺激技术革新”[4]。那么,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否会诱发企业绿色创新?对于不同企业而言,该政策效应是否存在差异化影响?这对于验证“波特假说”的适用性,理清用能权交易制度与绿色创新之间的作用机制,进而从绿色创新层面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关于环境管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始终是学界和政策制定机构讨论的热点话题。Porter[5]首次将企业创新引入环境政策领域,通过案例研究发现适当的环境规制(特别是基于市场的工具)会诱发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开辟环保型产品和技术市场,抵消环境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即“波特假说”。随后,大量实证研究对该假说进行检验,得出的结论至今尚未统一。部分学者发现环境管制与环境友好型专利数量存在正相关关系[6⁃8];Boyd 等[9]、Murthy 和Kumar[10]分别通过对玻璃厂和制糖厂的实证研究发现,随着环境管制强度的提升,企业的技术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已有研究表明我国SO2排放权交易机制诱发了试点地区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并提高了企业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11⁃13]。但还有一些学者发现环境管制未必会造成企业创新,例如,Rogge 等[14]通过对36 家德国企业的调查发现,只有五分之一的企业认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可以改变自己的企业创新行为,但没有企业认为该机制会在短期内改变创新;郭进[15]的研究表明严厉的行政处罚阻碍绿色技术创新,但财税费等市场调控类环境规制工具会倒逼企业提高研发强度,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可见,由于环境管制工具和研究主体的不同,环境管制并不必然会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活动。

近年来,将市场交易机制引入到能源环境政策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其中,CO2排放交易、SO2排放权交易政策等污染物排污许可交易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已在以往文献中得到了较为完美的解答,但用能权交易政策是我国最早提出的一项创新性节能减排政策[3],目前其政策实践效果尚未见文献关注。与上述排污权交易政策相比,用能权交易政策主要有以下3 个特点:第一,该试点政策在原有节能量交易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具有程序更加简明清晰、总量控制效果相对明显等优点。第二,与我国先前试行的SO2排污权交易、CO2排放权交易等政策所辐射的重污染行业相比,用能权交易政策所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三,用能权交易主要着眼于从源头实施控制,旨在通过事先科学合理地确定用能权指标,进一步健全技术体系,完善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等措施优化试点地区企业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创新,控制用能总量。

目前关于我国用能权交易政策的研究并不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于实操层面,讨论了其与CO2排放交易体系的制度衔接[16];另一类是着重模拟了用能权交易政策的经济红利和节能潜力。王兵等[17]以2001—2015 年30 个省份三大产业的投入产出数据,模拟了3 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能源强度变化,发现用能权交易模式下的能源强度相比于实际的能源强度下降约14.02%,总能耗下降7.07%。刘海英和王钰[3]运用非参数DEA 方法模拟发现,用能权和CO2排放权同时可交易的市场交易政策组合下,潜在产出增量、节能量、CO2减排量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都会显著提高。张宁和张维洁[18]通过构造非参数优化模型,模拟2006—2020 年的数据后发现,与命令控制政策相比,用能权交易政策会带来较高的平均经济潜力和节能潜力。也就是说,基于反事实模拟的用能权交易政策的经济红利和节能潜力已受到学界的充分肯定,但现有研究尚未实证检验“波特假说”对用能权交易政策的适用性。基于此,本文利用2015—2018 年A 股上市工业企业数据,以2017 年我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形成的准自然实验为切入点,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用能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为政策评价提供实证依据。这对于开展用能权交易和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弥补能源经济学中关于能源许可证交易政策对绿色创新影响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Coase[19]认为,当产权确定并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时候,市场的谈判可以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以此为理论基础,用能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其本质是运用界定清晰的能源使用产权来解决能源消费中的外部性问题。用能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初衷是注重源头管控,以权证交易的方式将市场力量引入,寻找节能减排的边际成本,将整体节能减排降至最小[17]。当企业技术改进成本或搬迁成本接近资源环境权证的价格,其可选择停产、搬迁或进行绿色创新来控制企业的能源使用。然而,正如沈坤荣等[20]所指出的,倘若企业选择停产或搬迁即相当于退出当地市场,之前的厂房建设与固定设备维护、当地客户资源及市场优势都将成为沉没成本。这不仅会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库存无处摆放等困境,而且搬迁设备、另选新场址、恢复重建等过程都需要耗费额外的成本。此外,新地址也可能在将来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倘若以上成本过高,企业会选择就地进行绿色创新,以此从中获益。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会诱发企业绿色创新(H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该制度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待绿色创新的态度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政府往往会利用环境规制要求企业提高绿色创新水平。另外,国有企业体量相对较大、从业人数相对较多,当地政府在实现用能权交易政策经济效益要求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稳定政治、保障就业等综合因素[11],从而对该政策的激励机制相对不敏感。相反,民营企业对市场上价格信号反应更为迅速,更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有更强的动力通过绿色创新降低企业能耗,进而在市场上出售更多用能权获得额外收益。故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可能更加显著。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H1a)。

基于污染避难所假说,由于用能成本的提高,企业会更倾向于搬迁至环境规制力度较小的地区[21]。Kahn 和Mansur[22]通过对美国的制造业企业的选址进行研究后发现能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污染敏感型企业在选址上会受到能源价格与政策规制的影响。Lin 和Sun[23]通过2003 年的环境税制改革和2006 年“十一五”规划的减排目标验证了污染避难所假说在中国情境中的适用性。因此,从理论上讲,与搬迁成本低的企业相比,搬迁成本高的企业将更有可能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有更强的动力去应对用能权交易制度所增加的用能成本,会更积极地进行绿色创新活动。故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搬迁成本高的企业中(H1b)。

由于研发投入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决定了绿色创新活动的高融资成本和高调整成本,导致企业的绿色创新能力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融资约束程度的影响[24]。当企业处于高融资约束时,面对用能权交易制度带来的用能成本,企业难以获取充足的资金来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其自然更倾向于缩减高成本、高风险的创新活动支出。相反,当企业处于低融资约束时,面对用能成本的提高,企业更有可能将资金投入到战略性绿色创新活动中,得到更多的创新性产出,有助于降低企业能耗,并通过在市场上出售更多用能权证获得额外收益来抵消环境成本,从而获取“创新补偿”效应,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在融资约束程度低的企业中得到体现(H1c)。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选取

为了缓解其他事件的干扰,本文参照陈胜蓝和刘晓玲[25]的研究,以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前后2 年为时间窗口,选取2015—2018 年A 股上市工业企业为研究对象来考察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首先,当前企业节能意识薄弱、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能源消费的主体,工业企业更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绿色创新;其次,虽然用能权交易试点目前并未限定行业,但工业企业是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政策所重点关注的对象,通过研究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状况来进一步评估该政策效应,对于试点的推广及政策的修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本文按照下列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一是剔除ST、PT 和已退市的样本;二是剔除2015 年后上市的样本;三是剔除主要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本文获得1673 家企业6324 个样本观测值。本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CSMAR 数据库。为减少极端值影响,在1%和99%水平下对连续型变量进行缩尾处理。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为验证H1,本文构建了模型(1),以检验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其中,Treat为虚拟变量,如果企业注册地所在省份属于用能权交易制度的试点省份则取值为1,否则为0。Post为用能权交易制度提出的虚拟变量,该制度提出当年及以后年度(2017—2018 年)取值为1,提出之前(2015—2016 年)取值为0。为了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参考齐绍洲等[11]、于连超等[26]的研究,并考虑企业财务、治理特征等影响因素后选取以下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财务杠杆(Lev)、托宾Q值(Tobin)、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现金持有量(Cash)、总资产收益率(Roa)、独立董事比例(Indep)和董事会规模(Board)。如果H1成立,预计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α3)显著为正,即表明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会诱发我国上市工业企业参与绿色创新。具体的研究模型如下:

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2010 年颁布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将绿色专利划分为交通运输、废弃物管理、能源节约、替代能源生产、行政监管与设计、农林及核电7 大类。本文借鉴齐绍洲等[11]的做法,按照以上划分标准,对企业的绿色专利数量进行核算。企业绿色创新包括绿色创新投入和绿色创新产出两个方面,但由于绿色创新投入较难从企业研发投入中剥离。因此,参照于连超等[26]的设计,本文对绿色专利量取对数作为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活动的衡量指标,并选取单位研发投入的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GIR)进行稳健性检验。同时,为了进一步考察专利类型的异质性,本文还区分了绿色发明专利(GI)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GU),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名称及定义

四、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测试

(一)描述性统计

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其中,绿色发明专利(GI)的均值为0.1666,最大值为2.7081,最小值为0.0000,标准差为0.4816。绿色实用新型专利(GU)的均值为0.2510,最大值为2.9444,最小值为0.0000,标准差为0.5947,这说明不同工业企业间绿色创新水平存在一定差异。Post均值为0.5191,表明试点前后的样本规模相对均衡。Treat均值为0.2263,表明试点地区样本占比为22.63%。其他控制变量与既有研究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二)双重差分检验结果及分析

表3 报告了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第(1)、第(3)列为未加入控制变量前的单变量回归结果。从表3 可以看出,绿色发明专利(GI)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GU)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则不显著。即初步可知,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明显促进了我国上市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发明专利创新而非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第(2)、第(4)列则纳入控制变量,检验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评分变量的基础上,绿色发明专利(GI)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为0.0427,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GU)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则不显著。这与H1的假设一致,即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会诱发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波特效应。同时,该政策主要助推企业进行更高质量的绿色发明专利创新。这可能是由于当前我国缺少与国情相匹配的绿色技术[10],该政策以市场化的手段诱发企业进行创新程度更高、能带来更多额外收益的绿色发明专利创新,弥补了这一缺失,从而降低工业企业能耗,助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3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双重差分法

(三)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政策效应评估时的一个必要前提为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在政策实施前具有平行趋势,即在不受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时,企业绿色发明专利量在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中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本文绘制了处理组与控制组在2015—2018 年企业社会责任评分的平均变化趋势图。由图1 可知:在用能权交易制度(2017 年)实施之前,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社会责任评分的平均变化趋势是相近的,基本满足平行趋势;从2017 年开始,控制组企业的企业绿色发明专利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即表明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诱发企业进行绿色发明专利创新。

图1 实验组与控制组绿色发明专利变化趋势图

2.安慰剂检验

为了加强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排除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在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之前已经存在的固有差异及遗漏变量对前文结论的干扰,本文参考Bakke 等[27]的做法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来说,本文将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时间提前2 年,即以2015 年为虚拟政策节点,将2013—2014 年定义为事件前期间,2015—2016 年定义为事件后期间,同时检验该虚拟政策对企业参与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影响。在安慰剂检验过程中,对处理组与控制组的设定与基本研究相同,旨在保持对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的选择与前文研究问题的一致性。倘若前文的结论是由于处理组与控制组间难以观测的特征差异所引起的,那么使用该虚拟政策也能得到相同的结论。表4 的第(1)、第(2)列分别汇报了单变量及涵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由此可知,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间在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之前已经存在的固有差异及遗漏变量对本文结论的干扰较小。

表4 安慰剂、倾向得分匹配检验结果

3.倾向得分匹配检验

由于本文选取的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在特征上存在差异,进而可能对前文结论产生干扰。因此,本文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对控制组进行配比并再次采用双重差分法估计以缓解内生性问题。为进一步降低两组样本间的差异,本文首先基于表1 中的控制变量对处理组与控制组进行Logit 回归以获得倾向得分,然后参照王桂军和卢潇潇[28]的做法,根据卡尺匹配法对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进行得分匹配(卡尺选择为0.0001),最后利用模型(1)再次进行双重差分估计,以期更准确地检验处理组与控制组之间由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所导致的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的差异。由表4 的第(3)列所示,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表3 的结果基本一致。由此可知,在排除了处理组与控制组企业特征的差异后,前文的结论依旧具有稳健性。

4.更换代理变量检验

前文使用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来测度企业绿色发明,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更多是其绿色发明专利研发成果的体现。为了更加全面地度量企业绿色发明,本文借鉴于连超等[26]的研究,使用单位研发投入的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GIR)替代绝对规模的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授权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由表5 的实证结果可知,在更换企业绿色发明变量后,得到的结论与前文基本一致。以上检验为本文基础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证据。

表5 更换代理变量检验结果

(四)异质性分析

1.产权性质的影响

本文根据产权性质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组与非国有企业组,以检验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进行绿色发明专利创新活动的差异化影响。由表6 的第(1)、第(2)列结果可知,在控制其他影响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变量的基础上,非国有企业组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为0.0461,且在5%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国有企业组则不显著。该实证结果证实H1a 的假设,表明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这既有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微观市场载体,国家对其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要求本身更高;当然,也有可能是国有企业的研发部门及研发投入相对稳定,且企业的管理层通常经政府委派,其薪酬更多取决于行政管制,使得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缺失,降低其风险承担意愿。相反,民营企业对市场上价格信号的反应更加敏感,管理层为了降低环境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强化竞争优势,有更强的动力参与绿色发明专利的研发。

表6 分样本回归:产权性质、迁移成本、融资约束程度差异检验

2.迁移成本的影响

本文通过以企业固定资产占比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迁移成本高组与迁移成本低组,以检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实行对不同迁移成本的企业参与绿色发明专利研发的差异化影响。由表6 的第(3)、第(4)列检验结果可知,在控制其他影响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变量的基础上,迁移成本高组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为0.0633,且在5%的置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而持迁移成本低组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与H1b 的假设基本一致,即实行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搬迁成本高的企业中。这主要是与搬迁成本低的企业相比,搬迁成本较高的企业需要直面环境规制,为了降低环境成本,其更可能积极参与绿色发明专利研发活动。因此,搬迁成本较高的企业对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政策效应更加敏感。

3.融资约束的影响

吴秋生和黄贤环[29]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将融资约束指标的测度方法归纳为4 种:采用模型回归系数来构建现金流敏感系数(包括投资⁃现金流敏感系数、现金⁃现金流敏感系数)、采用公司特征单个指标测度、构建相关指数(KZ 指数、WW 指数、SA 指数)以及基于企业融资状况或管理层融资约束自我感知调查数据进行判别。综合比较各种测度方式,SA 指数法能更为全面地度量企业融资约束程度,且其不包含内生性变量,能较好地避免基于企业融资调查数据判断存在的主观性和现金流敏感系数、KZ 指数和WW 指数的测量偏误。SA 指数由Hadlock 和Pierce[30]构建,在中国情境的研究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31⁃33]。具体计算公式为:SA 指数=-0.737Size+0.043Size2-0.04Age,该值的绝对值越大,说明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越严重。本文将SA 指数绝对值的中位数将样本分为融资约束低组与融资约束高组,以检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实行对融资约束不同的企业参与绿色发明专利研发的差异化影响。表6 的第(5)、第(6)列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评分变量的基础上,融资约束低组交互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481,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融资约束高组则不显著。该结果支持了H1c 的预期,即实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主要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企业中得到体现。这有可能是当企业面临高融资约束程度时,企业难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支持绿色创新活动;而当企业处于低融资约束时,企业往往能凭借其较强的融资能力来支持绿色创新,降低能源消耗,并通过用能权交易机制来进一步缓解环境规制带来的压力。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技术创新是驱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根本动力[34],如何有效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将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在此背景下,2016 年我国政府开创性地提出用能权交易政策,其能否通过对企业源头投入的管控诱发绿色创新?对于不同企业而言,该政策效应是否存在差异化影响?为此,本文以2017 年我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5—2018 年A 股上市工业企业的数据,通过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了用能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研究发现:①用能权交易试点政策产生了波特效应,诱发了试点地区企业进行绿色发明专利创新,而非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创新;②用能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具有丰富的异质性,与国有企业相比,该政策效应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非国有企业中;③用能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搬迁成本高的企业中;④相较于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企业,用能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创新的影响主要在融资约束程度较低的企业中得到体现。

(二)政策启示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启示: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用能权交易市场应成为“十四五”时期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发现,用能权交易作为市场交易型能源政策,有效促进了企业绿色创新,这为能源经济学领域关于能源许可证交易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诱发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因此,在用能权交易试点实践基础上,应积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用能权交易市场,从而加速诱发企业绿色创新。

第二,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交易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为用能权交易机制的全面推行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结果表明,用能权交易政策有效促进了创新程度更高、能带来更多额外收益的绿色发明专利创新。可以预见,一旦将用能权交易制度从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在交易市场中出售因绿色创新技术提升而多出的能源指标,或将成为企业的另一大效益来源,从而进一步鼓励企业绿色创新,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推企业的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因此,用能权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亟需科学合理的配额方法、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统一易行的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法以及权威有效的评价标准与监管手段。

第三,考虑到企业受用能权交易政策影响差异较大,在制定和实施配套政策时,应对异质性加以考虑。在全国用能权交易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精准定位用能企业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差异化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在用能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通过对高融资约束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补贴优惠来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加强用能控制,防止因管制力度过于严格导致其竞争力迅速下滑甚至倒逼;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中应加大绿色创新方面的权重或推出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将节能降耗情况纳入评价内容,充分调动国有企业投身绿色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增长和节能减排的双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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