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法律与伦理视角审视

2020-11-24 09:12王睿康姜世波
体育教育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正当性伦理运动员

王睿康,姜世波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东京奥运会延期在奥运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消息一经发布,就受到国际国内体育界和相关各界的广泛关注。2020年4月3日,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以网络视频会议形式联合主办了“2020东京奥运会延期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专家在线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体育行政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与学者共110多人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开幕式由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主持。

为发挥体育法学组织专长,客观、理性、全面、准确分析2020东京奥运会延期的相关法律与伦理问题,研讨会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所涉法律依据、法理问题与伦理上的正当性、奥运延期对各利益相关方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救济途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和举证问题、东京奥运会延期对北京冬奥会可能的影响、奥运会延期对奥林匹克城市主办协议完善的意义、奥运会延期决策的程序正义和各利益相关的参与治理等问题展开。本次学术研讨会分两个阶段进行,由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曹莉教授,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姜世波教授分别担任两个学术研讨阶段的主持人。研讨会观点纷呈,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以下会议主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1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伦理基础

龚正伟教授以“化危为机,促体育治理,重塑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龚正伟认为,在疫情传播的现状下,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奥林匹克运动为何兴起,是一个站在人类道德制高点上的问题,思考2020东京奥运会的后奥运时代问题需要从逻辑起点重新考量;东京奥运会最终是延期还是终止,需要基于全人类健康的考量,如果疫情爆发不可控,我们对于遇到的各项问题需有所准备;在疫情发展的当下,各个国家在奥运会中的经济投入已经涉及利益的各个方面,但各个项目的削减也有可能是改变奥运会规模无限扩张模式的非常好的契机;东京奥运会延期对我国的管理和治理是各方面的挑战,也是展示中国力量的更好机会,作为有担当的大国,我国需要探究如何重塑人类命运共同体。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雪丰教授以“奥运延期的伦理支持与道德风险探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刘雪丰认为,在疫情全球化的紧急状态下,奥运延期同其他国际行动是一致行为,根本上有利于保障体育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是作为集体行动,应该有符合集体行动的程序和逻辑,才能获得普遍的道义支持;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基于义务论的视角,任何道德行为必须是可以普遍化的行动,而从功利论的视角看,对生命权的尊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这次前所未有的奥运延期中,在各种争议的背后,隐含着动机风险、规则风险、结果风险等多种道德风险;提升道德风险预见能力,厘定道德风险伦理法标准,实施道德风险有效控制,预留道德风险对冲方式,重估与更新后奥运时代伦理,是消减奥委会工作道德风险的主要方式。

上海体育学院徐正旭副教授以“责任伦理学视角下‘奥运推迟’的正当性探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徐正旭从责任伦理学角度论证了延迟举办奥运会具有正当性。他认为,在实践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常会发生矛盾,在诸多不确定性的情景中过于坚持程序正义可能会有损于实质正义,有时可能需要优先考虑实质正义的问题;他提出,责任伦理学者必须考虑在宏观的全球伦理观点下的“跨文化——跨代际”问题,并从责任视角、整体主义、补偿正义、贤能治理四个方面对奥运延迟举措进行了反思。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院长曹景川教授以“反思与正视:奥运会延期中的伦理坚守”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曹景川认为,此次为应对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而采取奥运会延期的举措,体现了奥林匹克运动对伦理精神的坚守。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国际奥委会把运动员健康看作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展现出珍爱生命、切实维护所有奥运参与者切身利益的核心价值观;从经济伦理的角度,过度商业化让奥林匹克运动陷入了新的发展困境,推迟举办奥运会展现出奥林匹克运动宏观战略管理抉择的善治转向;从角色伦理的角度,国际奥委会能够充分尊重世卫组织的风险建议,做出推迟举办奥运会的决定,体现出其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角色定位。从人文伦理的角度,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疫情隔离措施让运动员科学化训练受到阻碍,而奥运会延期为实现运动员追求超越自我的奥运梦需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保障。

2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法理基础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刘岩会长以“东京奥运会延期所涉法律问题漫谈”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东京奥运会延期得到国际体育界和相关各界的普遍支持,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体现。此届奥运会遭遇全球疫情,在确认不具备按期举办的可能性之后,发现取消对于奥组委、国际奥委会的现实利益损害更大、法律风险更大,被人追究责任的可能性更大。他指出,主办城市合同没有提及不可抗力、瘟疫等词汇,也没有赛会延期条款,但明确约定只要国际奥委会认为参加奥运会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就可以取消奥运会。他认为,国际奥委会现行规则有疏漏,且有时未严格执行。针对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策,实际上有时间按照程序规定做出延期决定,遗憾的是没有做到程序正义。他还举例说明了东京奥运会延期可能给各相关方面以及第三方带来的法律风险,运动员参赛资格变化可能引发的争议,并且特别介绍了奥运会取消险的有关情况。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以“浅议奥运会的延期依据与风险保障”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于善旭认为东京奥运会推迟的原因是疫情威胁,保护运动员和相关者的生命健康是推迟的道德依据,为了奥运会持续发展和激励各方贡献具有伦理正当性。从推迟时间确定的法定程序看,也符合《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但在法律实体性规定方面,虽然《奥林匹克宪章》有着奥林匹克周期和周期第一年举办的规定,《举办合同》也有2020年内举办的约定,而《宪章》并没有奥运会时间等变更的任何内容,推迟显然缺乏实体法律依据。他总结了奥运会推迟的风险,包括导致奥运会变更的风险和奥运会变更后的风险,并提出应从伦理精神把控和法律方式保障上,加强事前防范和事中事后处理的应对治理。在道德层面,应将伦理责任作为内驱动力;在法律层面,既应从防范角度完善对奥运会防范不可抗力风险的制度表达,又要根据不可抗力原则通过磋商进行各种合同的调整变更。

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陈华荣教授以“东京奥运会延期举办的正当性分析”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陈华荣认为,现代奥运会的超大规模发展,使其举办与否已不只是一个赛事问题,而直接影响到主办国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观察了奥运会延期的正当性问题:一是从奥运会周期看,奥运会举办的周期是确定的,从古代奥运会的历史来看,举办奥运会有严格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奥运周期。从现代奥运会的发展来看,奥运周期以年为计算单位,四年一个周期,跨年延期举办没有先例。二是2019年《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为延期举办奥运会提供了可能性。2019年6月,原《奥林匹克宪章》第32条第5款“奥运会在应举行的当年没有举行的,主办城市的举办权则被取消”的条款被废除,跨年延期举办成为可能。三是奥运会延期举办的合理性可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经济合理性,取消奥运会的损失比延期举办奥运会损失大七倍(达到近200亿美元)。二是为了提振奥运利益相关者的信心,激励其他城市积极主办奥运会。三是从运动员角度,终于有机会聚在一起,分享奥运精神。最后他认为如果从法治奥运的角度来看,在缺乏合法性依据的情况下,对现有规则的突破也许并不值得。

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韦志明教授以“东京奥运会推迟的法理审视”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韦志明认为,东京奥运会推迟是体育自治行为,奥运会推迟与否本质上属于体育自治的范畴。全球疫情下的东京奥运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其推迟决定是非常态的规则之外的自治行为,应从多方面审查其推迟决定的正当性问题。他提出,基于人权考量,全球疫情发展态势已严重威胁到各国运动员以及各参与人的健康安全,推迟决定是基于保护人权考量,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宗旨,具有正当性。他认为东京奥运会推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推迟决定涉及各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之间的价值冲突,而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并且,按期、推迟与取消三个方案也存在利益衡量,推迟举办可兼顾到安全性的同时把经济损失减到最小化,符合两害取其轻的利益衡量原则。

3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法律透视

通力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吴炜以“奥运会推迟举办的法律后果”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吴炜对主办城市、运动员、赞助商、转播商等主体的影响和可能的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他提出,主办城市与国际奥委会间的救济途径包括保险与合同措施,争议解决可能需要诉至CAS或瑞士联邦法院并适用瑞士法;主办城市与第三方、或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救济,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应适用日本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对运动员的影响主要涉及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救济途径主要为:①IOC运动员委员会与运动员积极沟通,避免因奥运延期引发运动员的不满;②围绕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通常需要先将争议提交至国内层面的奥委会或单项协会申诉,经穷尽内部救济之后,可能需要根据管辖约定上诉至CAS。对赞助商的影响,主要是可能与短期奥运赞助商发生冲突,并导致各国运动员赞助商重新评估赞助价值,救济应根据瑞士法及各国本国法来区别适用,或由日本本国法律解决,或适用各国国内法律,或提交CAS解决。对于转播商的影响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救济途径包括保险或提交CAS仲裁进行解决。

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张恩利教授以“东京奥运会推迟对于我国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张恩利认为东京奥运会推迟之际,运动员主要关注两个问题:①疫情导致运动员选拔办法面临调整,运动员参赛资格难以确定;②如何调整竞技训练状态,以适应新的时间周期。他提出,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尽快明确运动员奥运会参赛资格办法,以便运动员安排竞赛训练计划;选拔办法应当尽量做到合理公正,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避免出现参赛资格争议;我国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纠纷解决,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体育纠纷仲裁机构;因运动员超龄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应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调整规则统一处理;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参赛资格纠纷,则不应被纠纷解决机构受理。

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潍坊学院法学院朱文英教授以“奥运会延期之合同影响”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朱文英梳理了奥运会合同的类型,并认为普通法中没有不可抗力规定,只有“合同受挫”,提出不可抗力规则应当分为不可抗力条件和不可抗力条款。就延期对各方当事人的合同影响,她认为奥运会延期的影响对主办国影响最大,承受损失也最大,但是延期的损失显然小于取消,东京奥组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东京奥组委需要尽快和各方协商,就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以实现风险和损失分担。其次,她认为合同延期履行更具可行性,奥运会很多合同都是长期合同,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对赞助商和转播商来说影响不会很大。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她提出就主办合同来说主办国会自担损失,而对于周期性合同则无法要求奥组委和IOC承担责任,对于赞助商和转播商的损失,基于诚信,IOC可以在下一赞助周期或者转播周期予以考虑。最后,对于票务合同,观众是否可以退票需要依据票务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而观众机票、住宿合同等都可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免除责任,退还给观众。

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刘健伟以“奥运会延期对商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刘健伟分析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差异,认为大陆法系对于不可抗力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定免责条款;而普通法系没有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适用合同受阻理论。其次,他分析了可能受影响的商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赞助合同、转播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场地建设合同、器材买卖合同、门票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针对上述合同出现风险后应当采取的合法方式,他认为救济手段包括保险理赔与依据不可抗力或合同受阻理论进行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济南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井厚亮主持了闭幕式。CAS反兴奋剂仲裁员、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与体育规则研究所韩勇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认为,目前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正当性尚存在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延期具有正当性。关于东京奥运会延期,还需要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延期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对运动员的影响,比如资格问题、年龄限制、对举办城市的影响以及对赞助商的风险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她同时也认为,奥运会延期虽然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依据,IOC给出的解释也较牵强,但奥运会延期在伦理上的正当性并没有受到挑战,毕竟实现人类健康的目标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追求,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对这一目标构成重大威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要如期举办奥运会,必将对奥运会参与者的健康形成重大威胁,因此,需要从伦理意义上去认识奥运延期。当然,奥运延期也必然渗透着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力量博弈,是综合考量的决策。

奥运会延期是基于对人类健康终极关怀的决定,符合奥林匹克精神和价值追求,但延期也会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未来在赛事安排、损害救济、协议修改、章程重新审视等方面作出妥当安排,以实现奥林匹克运动在重大灾害背景下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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