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探析

2020-11-25 23:16
商业经济研究 2020年21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小微电子商务

吕 超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融合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深度融合而产生的新兴业务,主要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构建的金融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能够实现投资、融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等各项金融功能。相较传统金融业务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更加灵活多样、便捷高效,具有信息金融、碎片金融、普惠金融、平台金融等特点,是金融产品体系、组织体系、业务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对各行各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商品贸易活动,是包括网上交易、商务合同、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等一系列商务交易活动在内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除交易双方外,电子商务将金融机构、生产厂家、产品认证、物流配送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商品交易链条,实现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统一。电子商务颠覆了传统商品贸易方式,改变了人们的日常消费习惯,加快了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促进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金融产品和服务渠道不断拓展,加快推动了传统行业和人们日常消费习惯的改变。人们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融合,并逐步融入电商产业链全过程,为电商产业增添了新动力。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创新模式开始兴起,促进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平台交易量连年快速增长,电商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现。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模式不断丰富。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推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不断拓展,金融产品和融合模式同步增加,在互联网金融的银行支付功能基础上,逐步融入电商产业供应链和产业链,投资租赁、存贷款、股权融资、担保保险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始涌现,覆盖电商服务各环节,推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加速融合,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实现爆发式增长。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度日渐加深。近年来,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等金融业态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断发展。一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开始涉足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业务,融资活动和融资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跨境电商稳步发展,国际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持续扩大,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产业格局开始确立。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是新的趋势,发展速度和产业变化非常迅速,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形势,统筹谋划和相关举措不足,缺乏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制度,一些现行制度措施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相关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够顺畅,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不足,配套制度不完善,市场监管、资质准入、信用评价等存在盲区。我国《电子商务法》虽然颁布实施,但相关规章制度、行政法规和细化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出台,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滞后,特别是互联网国际金融和跨境电商发展缺乏相应技术标准规范。同时,金融电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基础性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网络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企业风险管控和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持,电商企业迅速崛起,但绝大部分为小微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风险突出,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制度,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都不同程度存在,虚假交易、制假售假等现象没有杜绝,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难以满足金融监管的条件和要求,直接导致小微电商企业融资能力不足,互联网金融服务优势难以发挥。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刚刚起步,风险管控体系还不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也不健全,信息安全、信用安全、资金安全都面临严峻挑战。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协调联动不足,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不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阻碍,还没有形成信息良性互动机制,存在信息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的问题,监管部门对企业诚信的监管有漏洞,导致对企业风险的预警和管控不到位。

(三)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待提升

我国电商企业数量较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商业模式差异很大。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缺乏核心竞争力,受到假货、成本、商业模式等多方面困扰,而且假货问题仍然较为严重,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对金融机构缺乏足够吸引力。部分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不够,客户体验较差,线上线下融合还存在较大空间。一些电商企业金融意识和改革意识不强,融资结构单一,资产证券化、上市融资能力不足,不善于也不具备用混合所有制等改革办法,引入金融战略投资者。一些企业对生产、物流、仓储等环节掌控能力不足,特别是物流企业数字化、自动化水平不高,导致全过程服务有短板,导致客户满意度不高。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电商企业融合发展程度仍然较低,全流程信息共享不够,还没有完全建立电商企业信息监控体系。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和电商企业国际金融服务能力、企业管理水平、整体竞争实力都有待提升。

(四)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融合互联网金融能力较弱

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客户沟通成本,延伸了客户服务边界,拓展了融资模式和渠道,一些小微电商企业融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融合互联网金融整体能力较弱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微电商企业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信贷风险大,而且小微企业缺少相关金融管理人才,融资知识掌握不多,融资经验缺乏,融资渠道不畅,融资能力较弱。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缺乏专门融资服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能力欠缺,小微企业难以直接得到相关融资信息、融资经验和融资技巧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主动性不足,对小微企业融资审批环节多,审批过程长,缺乏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缺乏有针对性的服务小微企业的产品,不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同时,小微电商企业人才不足,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人才,制约了小微电商企业融资能力提升。

推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政府监管体系和法规制度,推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都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诞生的,在我国起步都比较晚,但发展都比较迅速。促进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是一个时代新课题,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是重大考验和挑战。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互联网发展新形势,针对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制度短板和监管盲区,加强统筹设计,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完善的利于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营商环境。深化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制度举措,深化简政放权,努力减费降税,有效降低电商企业经营成本,支持电商企业成长发展。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完善相关监督问责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融资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环境氛围,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切实发挥政府职能,加强金融网络和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组织完善网络安全配置,确保金融网络安全和电商运行稳定。

(二)完善相关企业风险管控和信用安全体系,构筑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风险屏障

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运营,而且由于业务自身特殊性,两者安全性和风险管控的要求都非常高。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全流程和全过程,要将金融技术与互联网技术有机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技术,构建完善的企业诚信体系,明确电商各方参与者责任,通过信用评级模型对电商企业进行风险评级和实力评估,实现对企业运营管控能力和经营效益的准确定位,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恰当运用信用评级结果,以便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引导电商企业规范诚信经营。电商企业要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大胆探索新业态,加快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不断提升消费者体验,努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加大安全技术研发和安全投入,确保企业运营安全稳定。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我国电商企业和互联网金融特点,完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时揭示和预警企业经营风险,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持续优化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发展能力

金融机构要结合电子商务需求特点,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持续改革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增进电商金融互动,拓宽服务模式,推动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电商市场驱动,面向电商产业链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结构,构建市场化金融电商服务体系,提升金融配置资源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电商企业要加快产业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应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加快推进生产、销售和商品流通过程的升级改造,努力提升用户消费体验,推动电子商务向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方向发展,重塑电子商务业态结构,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更多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扩股融资、企业债券等方式,构建紧密的金融纽带,优化融资结构,形成促进电商产业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向 “三农” 地区、扶贫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电商企业倾斜,面向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降低金融融资门槛,畅通金融服务渠道,提供多层次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村电商、扶贫企业发展,助力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四)积极面向小微电商企业,不断拓宽互联网金融服务电商融资渠道

由于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 “互联网+” 产业,小微电商企业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电商产业生力军。在服务小微电商企业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义重大。金融机构要充分关注小微电商企业需求,不断改进信贷管理服务机制,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有效发挥互联网金融信贷、债券、股权的作用,有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国有银行、民营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要注重利用自身模式优势,发挥自身特色,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通过小微支行、手机银行等,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市场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小微金融供给质量。小微电商企业要主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不断深化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实力,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持续拓宽互联网融资渠道,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点,积极推进差异化监管,不断改进绩效考核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企业提供规范服务,稳定小微企业融资链条,努力构建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形成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融资环境。

(五)创新探索跨国互联网金融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途径,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全球品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平台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因此,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引擎,坚持从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两端同时发力,不断创新跨境金融和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新业态,培育我国外贸发展新引擎。金融企业要主动适应跨境电商市场环境,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机构合作,促进政策互通、支付畅通和信息联通,畅通企业跨境支付渠道。要面向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瞄准跨境电商发展新需求,整合内外部优质金融资源,不断加大投入,持续深化技术创新,努力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资金链,为跨境电商提供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融资和结算服务,提供 “一揽子” 国际融资方案,不断拓宽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业态,构建融合发展的金融电商生态体系。跨境电商企业要积极融入 “一带一路” 建设,分析目标市场国家贸易需求和消费特点,促进与相关国家资金融通和贸易畅通。加强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努力突破传统外贸观念束缚,突破人才制约、物流配送、结算支付等瓶颈,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和方式,推动全产业链转型升级,持续提高跨境服务能力和盈利能力,努力做优做强,打造全球电商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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