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破产保护法律规定研究

2020-11-30 10:29苏浩泽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投资人市场经济评估

苏浩泽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十分庞大。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发展起步时间较晚,总体竞争力较为有限。但正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要随时调整发展策略,从而获得更加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存周期很短。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4年,每年平均有近10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中小企业更新换代频率非常快。当前,随着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增加,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困难,大批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破产倒闭,发展形势非常严峻。

目前我国《破产法》中并没有对企业规模做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破产法律规定层面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实践层面来讲,这显然不利于中小企业摆脱发展困境。完善中小企业破产保护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中小企业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正如前文所述,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经营失败率高,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普遍缺少资金,资产负债率过高,在面临经营发展困境之时很难实现灵活经营和快速调整。此外,中小企业破产重组的失败率也很高,他们往往都会在陷入极度困难之时才会申请破产保护,这是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相对单一,申请破产重组对于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损害最大,当提出破产重组之时企业实际上已经病入膏肓了。许多中小企业的投资人不愿意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这是基于对其投资效益最大化及企业社会声誉等的考虑。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是独资或者投资人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如果企业申请破产,那么投资人的前期投入很可能就会血本无归。在遇到生存困境有可能导致破产之时,这些中小企业的投资人往往想到的是再坚持一下,从而错过了申请破产保护的最佳时机,反而导致其损失进一步增大。如果完全参照大企业的破产法律规定,这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实际上,建立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初衷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将其破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这是企业准入退出程序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规范市场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按照目前的情况,企业破产保护法律程序无法实现预期目标,那么就必须要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相关的政策。正是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才会长期难以得到提高,因此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是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规范性、有序性等特点。除了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竞争以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重组和退出等法律制度。在制度的约束和引领之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才能够进入规范的轨道之中。

(三)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可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全方位接轨。国际市场有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用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通过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破产保护法律程序,中小企业的准入退出标准进一步完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便于国外投资人更好地熟悉国内市场规则,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实现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方位接轨,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内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中小企业破产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效益分析

(一)提升对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护企业投资人权益。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要采取债务清算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剩余资本,但是相对也剥夺了仍然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得以复苏的机会。如果这部分企业获得了破产重组的法律支持,那么将会继续创造价值,进一步提高对债权人的偿还能力,也能够让企业投资者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样不仅对中小企业有着巨大的利好,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维护社会总体就业稳定。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为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保持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不针对中小企业破产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那么一旦出现经营发展困难,大量的劳动者就会被迫离开企业,给社会总体就业形势造成巨大的压力。通过采取特殊的破产保护,可以让一部分劳动力继续保留就业机会,同时通过一系列重组让劳动力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能够更好地发挥预警作用。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很难直接发现哪些企业不符合破产保护要求,法律规定的预警作用发挥不明显。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如果申请破产的企业资产处于持续减少的状态之中并且缺少重组成功的可能性,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停止重组进程,这项规定在破产重组监督方面虽然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这个过程相对比较漫长,必须是当破产重组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无法为继之时才能够发挥作用。此外,一部分企业在申请破产重组的过程中滥用了善意原则,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实现不正当目的滥用了破产重组和保护,这样很难让那些不值得进入破产保护的企业“现出原形”。

三、对完善中小企业破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破产法律保护制度,应当采取下列几方面主要的措施:

(一)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破产条件。在国外,许多专家和学者针对放宽中小企业破产条件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认为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适当放宽破产条件可以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和对企业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也能够有效防范债务人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样对于中小企业投资人、债权人来讲都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个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是必须要对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进一步明确,划清法律界限。

(二)建立中小企业破产方案评估制度。要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增加相应内容,规定中小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前必须提供破产重组方案,法院要组织专家对该方案可行性进行系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批准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的重要参考。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聘用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破产方案评估过程之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破产重组方案评估的科学化水平。在对中小企业是否属于不值得实施破产重组范畴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注重评估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正确区分该企业的现状及其所属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最终做出准确判断。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规定的预警功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将那些不值得进入破产保护程序的中小企业及时排除在外,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预警功能。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破产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破产重组提供政策咨询、系统评估等,并且可以为法院裁决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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