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徐某司法机关

芦 晶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正当防卫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边界始终处于相对模棱两可的状态中,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量刑时,极有可能会因为超越了边界而将正当防卫定性为故意伤害。

一、案例分析: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继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真实案例,两个人因为意见不合或者个人恩怨进而从斗嘴演变为打斗,其中较为强势的一方可能先动手,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侵害。另一方在难以承受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击将施暴者打伤。对于这类案件,可能有的人会认为率先施暴的一方并不占理,“他先动的手”是人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至于还手的另一方,人们则认为他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开始自卫的。但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将他们二人定性为相互斗殴,继而认为后动手的一方实施了故意伤害。比如,发生在2012年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被告人就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陶某在街边摆摊卖药,徐某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拿药走人,陶某追赶徐某讨要药品时,两人发生推搡,继而陶某将徐某打伤在地。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量刑时,考虑到徐某也属于过错一方,且陶某认罪态度好,民事赔偿也积极到位,故对陶某进行了从轻处罚。于是,判处被告人陶某管制一年。

在这起案例中,陶某的正当防卫行为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司法机关在进行量刑时没有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边界。之所以将陶某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徐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一方面,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在陶某、徐某案件中,案卷中也明确表示出徐某对陶某同样实施了侵害,但鉴于陶某给徐某的伤害较大,所以将陶某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事实上,这恰恰是没有理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边界。徐某有过错在先,而且在陶某追上去理论及推搡的过程中,也使用了武力。因此,可以说陶某是在遭受了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实施的正当防卫。即使司法机关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防卫意识,而在难以区分行为人当时是出于斗殴意识还是防卫意识时,也应认定为事实不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必须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因而不能将陶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及适用原则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是相对模糊的。在进行量刑时,司法机关也可能会将正当防卫定性为故意伤害。因此,充分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及适用原则,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边界的前提。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让人们勇于同损害行为抗争,勇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刑法对于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释,允许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或者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积极同施暴者进行抗争,以此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保护,这也符合道德规范和伸张正义的美德,促使公民利用法律制裁侵害人,降低其侵害程度。因此,正当防卫既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

在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边界是相对比较小的,也是较为模糊的。在实施正当防卫或者定性故意伤害的过程中,应该精准把握二者的边界,继而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部分公民以正当防卫的名义来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当然,在正当防卫的实施过程中,过松或者过紧都可能产生其他的危害。若对正当防卫的限制过松,则可能会从正当防卫演变为故意伤害。相反,若对正当防卫的限制过紧,则又使得被害人在同非法行为进行斗争时变得畏手畏脚,难以降低自身被侵害的程度。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该把握正当防卫权的限度。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主要依据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而不看重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采用的手段、形式、力度等。如果不能形成重大损害,或者说即使形成了重大损害,却与不防卫会构成的损害相对而言不是“明显超过”,这两种情况都不是恰当的。这个规定不仅可以使自我防卫的一方不用去进行过多的考虑,又可以对防卫行为是否得当进行一致的评判,从而防止出现对防卫的手段、工具、反抗程度等各因素进行逐一判断而产生既模糊又冲突的后果。

三、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

在实践过程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差别是比较小的,这也使得司法机关在进行裁判、量刑时,常常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继而将正当防卫定性为故意伤害。因此,精准把握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边界,应该充分明确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只有依照条件,符合正当防卫,那么自然就不会再属于故意伤害。

(一)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明确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的过程中,正在进行时是非常重要的成立条件。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案例,一些被不法行为侵害的人,在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且行为实施人已经不在现场时,被害人采用追赶等方式来对行为实施人的暴力,则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若被害人对行为实施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反而会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司法机关在进行量刑的过程中,首要考量的内容就是防卫过程是否处于侵害正在进行当中。比如,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在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过程中,被害人及时进行正当防卫,无论对行为实施人产生多大的影响,都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故意伤害。“宝马司机被反夺刀”的案例就是比较典型的正当防卫。宝马车司机持刀对骑车人进行了侵害,在侵害过程中手中的刀被骑车人夺去,并造成了宝马车司机的死亡。司法机关在进行量刑时,将骑车人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

(二)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问题上,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我国的刑法对使用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用途必须是公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权益或者国家、集体利益,他人的权益等,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在衡量与判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时,应该考量防卫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不是正在处于侵害过程中。比如,在抢劫案中,被害人的财产被人抢走,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远离现场,但若受害人在追赶过程中,为重新夺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侵害时,则往往也会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正当防卫。例如,同本文中提及的陶某与徐某案,陶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伤害了不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徐某。虽然司法机关认定陶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但从最新的司法解释上来看,陶某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理清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边界时,还应该充分考量防卫行为的限度问题。若防卫行为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则容易走向故意伤害的边缘,甚至转变为故意伤害。比如,当被害人采用正当防卫来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避免自身不受非法侵害时,采用的方式相对过激,在明显停止不法行为时,仍然继续对不法行为的行为人产生侵害,就容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比如,网络中爆出的“农村偷狗事件”,被偷狗者对偷狗人进行了严重侵害,不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而明显属于故意伤害。

四、结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身不再遭受侵害的防卫行为。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是相对比较小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有必要对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进行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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